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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勞動合同,你知道風險有多大嗎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確認勞動關係,

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簽署勞動合同。

但目前很多企業,在勞動用工上都不太規範。很多情況下用人單位為了省事,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有時候單位員工也不願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協定,而且不願讓單位交社保,自己也獲得一定的實惠。

不簽勞動合同,無論是對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存在一定的風險,

有些情況風險極大。到底會帶來多大的風險呢?下面從企業和員工兩個角度進行分析。

一、對勞動者的風險

有這麼一起案例,一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在單位已經上班了小半年。該員工每天的工作任務就是往客戶家裡送純淨水。

有一天該員工在上班途中遇到了車禍,肇事車輛逃逸,員工當場死亡。

後來,家裡人到單位來協調賠償。用人單位比較黑心,不承認與該名員工有勞動關係。後來經過勞動仲裁以及法院訴訟。由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該名工人的家屬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這名工人在用人單位工作。由於缺乏相關證據,後來勞動仲裁和法院裁定,都無法認定兩者之間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由於用人單位也沒有為該名工人上任何的保險, 因此該員工雖然死亡,但沒有得到任何的賠償。不過後來單位良心發現,出於道義,私下還是補償了員工家屬10萬元人民幣。

所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一定要簽署勞動合同,這是能夠證明和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最直接的證據。如果勞動者在工作中發生意外,遇到工傷或者死亡的情況,

那麼對員工以及家屬也是一個保障。

二、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存在的風險

很多勞動者目前都有了初步的法律意識。儘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為了省事,都同意不簽勞動合同,工資一分錢沒少發,該有的福利待遇全部都有,帶薪休假、加班工資什麼都不缺,

雙方合作的也算愉快。

但工作一年或者兩年以後,用工結束時,有些工人會到勞動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於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簽署勞動合同,要求單位賠付工作期間雙倍的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仲裁結果,很多情況下都是單位必須賠付。特別是有些單位的公司高管,工資非常高,但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在用工結束的時候,會向單位提出雙倍工資及經濟補償,賠付結果數額巨大。

因此本人建議,甭管大小單位,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這樣單位將來能夠避免在出現糾紛的時候造成損失,同時也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賠付結果數額巨大。

因此本人建議,甭管大小單位,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這樣單位將來能夠避免在出現糾紛的時候造成損失,同時也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