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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標準(徵求意見稿)

日前,海南省城鄉和住房建設廳發佈了海南省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標準(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海南省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標準

(徵求意見稿)

1 總則

1.0.1 為加快房地產業轉型升級,

推動綠色發展,提升住宅品質,保證房屋品質安全,規範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海南省新建全裝修商品住宅的室內裝修設計。

1.0.3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遵循“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節能”和“一體化設計”的原則,在兼顧產業化的前提下,實現綠色建造。

1.0.4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除應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海南省現行有關規範、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全裝修住宅

在住宅交付使用前,套內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設備管線及開關插座等全部裝修並安裝完成,廚房和衛生間的基本設施安裝到位,已具備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

2.0.2 室內裝修

以建築物主體結構為依託,對建築內部空間進行的細部完善和藝術處理。

2.0.3 套內門廳

進入套內的停留、過渡的空間。

2.0.4 吊頂

懸吊在樓板下的裝修面。

2.0.5 固定傢俱

安裝後,不能移動的傢俱。

2.0.6 固定面

建築內部主體結構的樓(地)面、牆面和頂面。

2.0.7 部品

根據設計通過工業化生產的標準化產品,在現場組裝,作為住宅中某一部位且能滿足該部位主要功能要求的單元。

3 基本規定

3.0.1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在建築專業主導下,在設計的各個階段與各專業同步進行,整體設計,協同完成。

3.0.2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遵循建築、裝修、部品一體化的原則,

推行裝修標準化、模數化、通用化,滿足部品製造工廠化,施工安裝裝配化的要求。

3.0.3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檔的編制應做到齊全完整,設計圖紙應達到《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規範》JGJ367中的設計深度要求,裝修施工圖與建築施工圖同步提交,滿足一體化審查要求。

3.0.4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有關消防、安全、節能、隔聲等方面的要求,不得修改結構主體設計或違反結構主體設計要求。

3.0.5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的無障礙設計應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的相關規定。老年人使用的全裝修住宅,其室內裝修的無障礙設計應按照《老年人居住建築設計規範》GB50340進行設計。

3.0.6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的裝修材料、部品、設備設施應選用綠色產品,嚴禁選用國家和海南省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設備。

3.0.7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在滿足住宅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應充分考慮社會發展需要,預留必要的介面和條件,提供未來住宅品質升級與功能擴展的可能。

3.0.8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針對海南省高溫、高鹽、高濕、多雨、多颱風的氣候條件和多白蟻、多蚊蟲、易黴變的情況,進行適應性設計。

4 套內空間

4.1 一般規定

4.1.1 套內各空間介面選用的材料、規格、質地和色彩應根據使用功能、心理和生理需求確定,達到統一協調的效果。

4.1.2 套內設計應準確定位各類設備、設施、電器等的位置,並滿足相應的安裝及使用條件。

4.1.3 套內設計應進行管線綜合設計,並與結構構件的佈置協調,同時滿足各功能空間的設計要求。

4.1.4 套內設計應設洗衣機空間,其位置應配有給排水設施,且樓(地)面應設防水措施。

4.1.5 起居室(廳)、臥室和餐廳應安裝窗簾盒、窗簾杆或預留安裝位置。

4.1.6 需在敷設有保溫、隔聲材料的牆體上懸掛或固定物品時,應在其基層牆體上設有錨固措施。

4.1.7 固定面、固定傢俱的木基層、木飾面等木質構造應實施白蟻預防處理。並符合《房屋白蟻預防技術規程》JGJ/T245的相關規定。

4.1.8 套內連通戶外的建築門窗宜安裝紗窗或預留安裝位置。

4.2 套內門廳

4.2.1 套內入口處宜設置套內門廳,套內門廳應設置或預留門廳櫃等儲藏空間。設置門廳櫃時,應與開關面板、強弱電箱等整體設計。

4.2.2 套內門廳宜設置感應夜燈。

4.3 起居室(廳)

4.3.1 起居室(廳)設計宜突出家庭活動中心的功能,並應佈置座椅、茶几等基本傢俱。

4.3.2 起居室(廳)空間應儘量完整,不宜增加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空間動線應簡潔明瞭。

4.3.3 起居室(廳)的頂面不宜全部採用裝飾性吊頂。

4.3.4 起居室(廳)設計應安裝空調機或預留空調機安裝條件,空調機送風口不宜正對人員長時間停留的地方。

4.3.5 起居室(廳)設計應結合基本傢俱尺寸和佈置,按方便使用的原則,對電視、電話、網路、電源插座、可視對講、溫控面板、開關面板等進行定位。

4.4 臥室

4.4.1 臥室設計應佈置床(雙人床或單人床)、床頭櫃、衣櫃等基本傢俱;書桌、椅子等傢俱可根據功能需求合理佈置。

4.4.2 臥室設計應結合基本傢俱尺寸和佈置,按方便使用的原則,對電視、電話、網路、電源插座、溫控面板、開關面板等進行定位。

4.4.3 臥室宜採用照明雙控開關,並分別設置於臥室床頭與臥室入口。臥室宜設置感應夜燈。

4.4.4 臥室頂面不宜全部採用裝飾性吊頂。

4.4.5 臥室應安裝空調機或預留空調機安裝條件,空調機送風口不應對床。

4.5 餐廳(就餐區)

4.5.1 餐廳(就餐區)設計應佈置餐桌、餐椅等基本傢俱;餐桌尺寸和餐椅數量應根據功能需求合理佈置。

4.5.2 餐廳(就餐區)應靠近廚房佈置。

4.5.3 餐廳(就餐區)宜設置收納家居小物品和小家電的儲藏空間。

4.6 廚房

4.6.1 廚房設計應符合《住宅整體廚房》JG/T184的相關規定。

4.6.2 使用燃氣的廚房應具有直通室外的門或窗且自然通風良好的獨立可封閉空間。

4.6.3 廚房傢俱應整體設計,宜根據操作順序合理佈置儲蔵、洗、切、烹調等設施。

4.6.4 廚房宜做吊頂,管道井及吊頂應結合設備檢修需要,在適宜的位置設置檢修口。

4.6.5 廚房排油煙機橫管宜在吊櫃上部或吊頂內部排布,不宜穿越吊櫃。

4.6.6 開放式廚房與其他空間交界處宜設置擋煙垂壁,擋煙垂壁底部距地淨距不應小於2.00m。

4.6.7 廚房設計應對表4.6.11中的廚房設施進行位置定位,並設置與之對應的水、電、燃氣介面。

4.6.8 廚房設計應對燃氣表、燃氣管線進行佈置,並與燃氣專項設計協同。

4.6.9 廚房樓(地)面應設置防水層。牆面應設防潮層,設置部位和尺寸應符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規範》JGJ367中的相關規定。

4.6.10 放置灶具、洗滌池的操作臺深度不應小於0.55m,操作臺高度宜為0.80m~0.90m,操作臺前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0.90m,操作面淨長不應小於2.10m。操作臺台口宜做防滴水設計,檯面貼牆應採取後擋水處理,洗滌池應有防溢水功能。

4.6.11 廚房基本設施的配置應符合表4.6.11的要求。

4.7 衛生間

4.7.1 衛生間應具備盥洗、便溺、洗浴等基本功能。

4.7.2 整體衛浴間設計,應符合《住宅整體衛浴間》JG/T183的相關規定。

4.7.3 衛生間宜設吊頂。管道井及吊頂應結合設備檢修需要,在適宜的位置設置檢修口。

4.7.4 衛生間設計宜按照幹濕分區佈局。

4.7.5 衛生間設計應對表4.7.12中的衛生間設施進行位置定位,並設置與之對應的水、電介面。

4.7.6 衛生間應預留物品擱置的空間。

4.7.7 衛生間地面及牆面應設置防水層,牆面防水層高度距地面面層不應小於1.2m,當設有非封閉式洗浴設施時,花灑所在及其臨近牆面防水層高度不應小於1.8m,除應設置防水層的牆面外,其餘部分牆面及頂面均應設置防潮層。當浴區採用輕質牆體時,牆面應做通高防水層。

4.7.8 衛生間地面應按不小於1%的坡度向地漏找坡。

4.7.9 衛生間地面應低於相鄰房間地面20mm或做擋水門檻。但需進行無障礙設計時,應低於相鄰房間面層15mm,並應以斜坡過度。

4.7.10 淋浴房(區)應設置地漏,地漏找坡坡度應不小於1%;淋浴房(區)宜設置擋水,當不設擋水時內外宜有15mm的高差。

4.7.11 淋浴房門寬不宜小於0.55m,應外開或推拉。

4.7.12 衛生間基本設施的配置應符合表4.7.12的要求。

4.8 套內樓梯

4.8.1 套內樓梯宜選用成品樓梯,並符合《住宅內用成品樓梯》JG/T405的規定。

4.8.2 套內樓梯應至少一側設置扶手,臨空側應設置扶手;套內臨空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05m;室內扶手、臨空欄杆頂部的設計水準荷載應不小於1.0kN/m。

4.9 儲藏空間

4.9.1 臥室宜設置衣櫃或進入式儲藏空間。

4.9.2 固定式儲藏空間應結合建築牆體、頂面等部位進行整體設計,內部隔層宜採用活動隔板,宜採用標準化、裝配式成品傢俱部品。

4.9.3 進入式儲藏空間宜靠外牆設置,並應考慮自然採光、通風和除濕;無自然通風的應設機械排風設施。

4.9.4 設於底層或緊鄰衛生間牆面的儲藏空間應釆取防潮措施。

4.10 陽臺

4.10.1 陽臺應預留晾曬衣物的空間並設置晾曬衣物的設施。

4.10.2 當陽臺設置地漏時,地面應向地漏方向找坡,坡度不應小於1%。

4.10.3 當陽臺設有洗衣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專用給、排水管線、電源插座及專用地漏,排水應滿足雨汙分流的要求;

2 陽臺樓(地)面應設防水層;

3 開敞陽臺、露臺設置洗衣機等室內電器時應設防雨設施。

4.10.4 當套內面積較大時,宜設置家務區。當設置家務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家務區應緊鄰或設置在晾曬陽臺;

2 家務區應整體設計;

3 家務區應洗衣機、手洗盆、拖布池、洗滌用品、清潔工具及家居雜物吊櫃等設施進行位置定位,並設置與之對應的水、電介面;

4 設置在陽臺的家務區地面應高於相鄰陽臺地面50mm;

5 設置在陽臺的家務區宜設置可開啟的遮蔽設施,該設施應滿足防曬、防水、通風和易清潔的要求。

4.11 門窗

4.11.1 全裝修住宅入戶門應具備防盜、隔聲功能,並應根據其使用部位,選擇相應的防火等級。向外開啟的入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入戶門開啟。

4.11.2 全裝修住宅套內房間應設有房間門,房間門宜向內開啟。

4.11.3 套內門五金應包含門鎖、把手、合頁(導軌、地彈簧)、門吸(閉門器)等;可開啟內窗五金應包含把手、合頁(導軌)等。

4.11.4 套內門扇厚度不應大於40mm。

4.11.5 門窗扇及門窗套宜採用標準化成品部件。

4.11.6 當全裝修住宅設有凸窗或低於0.90m的臨空外窗時應設置防護措施,防護措施設計應符合《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的相關規定。

4.11.7 衛生間木門套及與牆體接觸的側面應採取防腐措施。門套下部的基層宜採用防水、防腐材料。門檻寬度不宜小於門套寬度,且門套線宜壓在門檻上。

5 公共部位

5.1 一般規定

5.1.1 全裝修住宅公共部位室內裝修設計應包括從住宅公共出入口到入戶門之間的公共使用、交通等空間的設計,如公共門廳、走廊、信報間、候梯廳、樓梯間等。

5.1.2 公共部位設計不應採用玻璃及重型材料吊頂。

5.1.3 公共部位的牆面、吊頂造型應綜合考慮設備和管線設計,並採取易於檢修的構造措施。

5.1.4 公共部位牆面、柱面和門洞口的陽角宜做護角,護角高度不應低於2.00m,護角寬度不應小於50mm。

5.1.5 公共部位照明光源應採用三基色螢光燈或發光二極體燈,燈具應採用延時自動熄滅或自動降低照度等節能措施。當應急疏散照明採用節能自熄開關時,應採取消防時強制端點亮的措施。

5.2 公共門廳、候梯廳

5.2.1 公共門廳門禁開關應設置在靠近門把手的牆面上。

5.2.2 首層公共門廳宜合理設置信報箱、告示欄等輔助服務設施,信報箱的設置應符合《住宅信報箱工程技術規範》GB50631及《住宅信報箱》GB/T24295的相關規定。

5.2.3 高層住宅應在公共門廳明顯位置設置通往樓電梯的指示標識。

5.2.4 候梯廳的淨深度不應小於最大電梯轎廂的深度,且不應小於1.50m;候梯廳牆面裝修做法厚度不應影響淨深度。

5.2.5 候梯廳應設置樓層指示標識,入戶門應設置門牌標識。

5.2.6 電梯門洞口裝修應有防碰擦措施。

5.3 樓梯間

5.3.1 樓梯踏步應採用防滑材料,並應設置防滑措施。

5.3.2 樓梯間應設置樓層指示標識。

5.3.3 當樓梯使用玻璃欄板時,應採用安全夾膠玻璃,玻璃邊緣應鈍化處理。

6 材料

6.0.1 全裝修住宅室內材料的選用宜符合表6.0.1的要求。

6.0.2 全裝修住宅公共部位及套內裝修設計採用玻璃隔斷、玻璃欄板等玻璃板材時,應採用安全玻璃並採用防自爆墜落措施和安全耐久的安裝方式;安全玻璃應符合《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的相關規定。

7 設備

7.1 一般規定

7.1.1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宜採用設備管線與主體結構分離的方式。

7.1.2 各類設備、設施、管線、開關、電源插座應進行綜合設計,並滿足安裝、使用、維修和更替的要求。

7.2 給排水

7.2.1 全裝修住宅應配置生活熱水供應設施。

7.2.2 敷設在住宅吊頂內的冷、熱水給水管道應採取相應的保溫、防結露措施。

7.2.3 地漏不宜設置在門口附近,並不應被傢俱、設備等遮擋,淋浴器排水地漏應保證排水暢通,洗衣機排水宜採用防止反溢和防乾涸專用地漏。

7.2.4 廚房洗地池、洗臉盆排水應設置存水彎,且不應採用軟管連接。

7.2.5 需要排水的空調設備處應設置排水設施。

7.2.6 全裝修住宅的套內龍頭、坐便器、淋浴器等生活用水器具用水效率的等級標準應符合《海南省住宅建築節能和綠色設計標準》DBJ46-039的相關要求。

7.2.7 生活給水管道、閥門和配件均應採用不易銹蝕的材質,產品品質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7.3 燃氣

7.3.1 燃氣工程的設計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及《城鎮燃氣技術規範》GB50494的有關規定。

7.3.2 燃氣管線介面應與燃具靠近佈置;軟管與燃具連接時;其長度不應超過2.00m,並不應有介面,橡膠軟管不應穿牆、頂面、地面、窗和門。

7.3.3 燃氣管道與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表7.3.3的規定。

7.3.4 高位安裝燃氣表時,表底距地面不宜小於1.40m;燃氣表裝在燃氣灶上方時,燃氣表與燃氣灶的水準淨距不應小於300mm;低位安裝燃氣表時,表底距地面或櫥櫃底面距離不應小於100mm。

7.3.5 當燃氣表或燃氣管設置在廚房櫥拒內時,櫥櫃應具有自然通風功能。燃氣表四周應預留不小於100mm的安裝和檢修空間。

7.3.6 燃氣設施之間的水準管不應穿越燃氣灶上方。

7.3.7 安裝燃氣熱水器的地面和牆面應為不燃材料,燃氣熱水器與燃氣灶的水準淨距不得小於30cm,燃氣熱水器與相臨建築部位淨距不宜小於:上方600mm、側方150mm、後方150mm、前方150mm。

7.3.8 燃氣灶、燃氣熱水器與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間的水準淨距不應小於表7.3.8的規定。

7.4 暖通

7.4.1 全裝修住宅套內的居住空間應安裝空調設施或預留空調設施安裝條件,並應設置分室或分戶溫度控制設施。

7.4.2 空調設備應符合《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75及《海南省住宅建築節能和綠色設計標準》DBJ46-039的相關要求。

7.4.3 室內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地間接排放,不應出現倒坡。

7.4.4 全裝修住宅套內空調室內機的位置設置應合理,不宜直接吹向人體。

7.4.5 全裝修住宅的空調室內外機進出風口的位置及遮擋性裝飾應設置合理,不應出現由於阻力過大導致風量不足的情況。

7.5 電氣

7.5.1 全裝修住宅套內的用電負荷計算功率不應超過其建築設計相應配電箱的計算容量。

7.5.2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的低壓配電系統接地形式,應與建築設計的低壓配電系統接地形式一致。

7.5.3 選用的電氣設備,應與配電箱進線電源電壓等級(220V、380V)匹配。當採用三相電源入戶時,戶內配電箱各相負荷應均衡分配。

7.5.4 套內的空調電源插座、一般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設計,廚房插座應設置獨立回路,衛生間插座宜設置獨立回路。除壁掛式分體空調電源插座外,電源插座回路應設置剩餘電流保護裝置。

7.5.5 全裝修住宅套內電源插座安裝位置、數量應結合室內牆面裝修設計及傢俱佈置設置,並應符合表7.5.5的規定。衛生間內插座安裝高度不應低於表7.5.5中高度,其他房間插座安裝高度可採用表7.5.5中的高度,也可根據用電設備、傢俱調整安裝高度。坐便器附近宜預留一個低位元電源插座,廚房洗滌池下方宜預留兩個低位元電源插座,每個可分居住空間門口宜設置電源插座。

7.5.6 全裝修住宅電源插座應選用安全型。洗衣機、分體式空調、電熱水器及廚房的電源插座宜選用帶開關控制的電源插座。廚房、衛生間、未封閉陽臺及洗衣機應選用防護等級為IP54型電源插座。

7.5.7 露天或無避雨措施的室外場所,不宜設置燈開關、門鈴按鈕、電源插座;必須設置時,燈開關、門鈴按鈕、電源插座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54,材質為塑膠時應為防紫外線型。

7.5.8 露天或無避雨措施的室外場所不應設置洗衣機等只允許在室內場所使用的家用電器。

7.5.9 照明設計不應採用普通照明白熾燈。照明光源的其他要求、照明燈具的防護等級、照明燈具其附屬裝置、照明品質、照度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設計,應符合《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相關要求。

7.5.10 除特低電壓照明系統外,配電箱至燈具的照明配電線路應敷設PE線。特低電壓照明系統僅應採用安全特低電壓(SELV)。

7.5.11 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電氣設計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除下列回路外,應採用具有額定剩餘動作電流值不超過30mA的剩餘電流保護器(RCD)對所有回路提供保護。

1)採用電氣分隔保護措施,且一回路只供給一個用電設備;

2)採用安全特低壓(SELV)或保護特低壓(PELV)保護措施的回路。

2 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應設局部等電位聯結。

3 0區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小於IPX7B或IP27,1、2區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小於IPX4B或IP24。

4 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燈、浴霸、空調、電熱水器的開關宜設置在衛生間外,如必須設置在衛生間內,應設在0、1、2區外。

5 衛生間0、1、2區外,固定式電氣設備專用的插座可低於1.5m,給移動式電氣設備使用的插座,應不低於1.5m。

7.6 智慧化

7.6.1 全裝修住宅套內雙孔資訊插座、有線電視插座位置、數量應結合牆面裝修設計及傢俱佈置設置,並應符合表7.6.1的規定;插座安裝高度宜採用表7.6.1中的高度,也可根據用電設備、傢俱高度調整安裝高度。其他臥室,宜設1個雙孔資訊插座,安裝高度與主臥室要求一致。

7.6.2 全裝修住宅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時,應根據氣源選擇相應的探測器,使用天然氣的住戶應選擇甲烷探測器,使用液化氣的住戶應選擇丙烷探測器,使用煤制氣的住戶應選擇一氧化碳探測器。

7.6.3 全裝修住宅公共部位、套內的安全防範系統(訪客對講系統、室內入侵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住宅社區安全防範系統通用技術要求》GB/T21741和《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50394中的相關規定。

8 室內環境

8.0.1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不應影響建築室內的自然採光,且牆面、頂面宜採用淺色的飾面材料。

8 .0.2 住宅室內照明應根據各功能空間要求,合理選擇光源,確定燈具形式及安裝位置。居住建築照度標準值應符合《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相關要求。

8.0.3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合理佈置室內傢俱及隔斷,不應影響室內自然通風。

8.0.4 廚房、衛生間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換氣條件。廚房排油煙機的排風量宜為300m/h~500m/h,排風口靜壓不應大於5Pa;衛生間排風機的排風量宜為80m/h~100m/h。並應防止公共排油煙(氣))道的煙氣倒灌、串氣和串味。

8.0.5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及《海南省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污染控制技術規程》XXXX-XX的相關要求,宜進行環境空氣品質預評價。

8.0.6 全裝修住宅套內的排油煙機的排放途徑應與建築設計一致,排油煙管道應接入建築設計的豎向排氣道,廚房排油煙機宜靠近外牆設置,水準排煙管應向室內設置不小於1%的坡度。室內裝修設計應設有方便防火止回閥檢修和更換的措施。

8.0.7 全裝修住宅套內無外窗的衛生間,應安裝機械通風設施,並通過建築設計的排氣通風道排出室外。

8.0.8 室內聲環境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宜採用隔聲性能良好的牆體和門窗。

2 宜採用減震墊板、軟墊層或架空層的地板等,減少固體傳聲。

3 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佈置時,電梯井道牆體應採取隔聲、減震措施。

4 水、暖、燃氣等管道穿過樓板和牆體時,孔洞周邊應採取密封等隔聲措施。

5 各機電設備、器具宜選用低雜訊產品。

9 防火

9.0.1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及《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相關要求。

9.0.2 全裝修住宅室內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表9.0.2的規定。

9.0.3 無自然採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面、牆面和地面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

9.0.4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中牆面面層厚度不應影響建築疏散走道淨寬要求。

9.0.5 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築物頂面、吊頂、裝飾面板、水泥石灰粉飾層內嚴禁採用明線直接敷設,導線必須採用鋼導管、絕緣導管或線槽敷設。電線的敷設應符合國家及海南省現行有關規範、標準的規定。

2 配電線路敷設用的塑膠導管、槽盒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3 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或B2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採取穿金屬管並在金屬管周圍採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採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

4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採取穿金屬導管、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

達到統一協調的效果。

4.1.2 套內設計應準確定位各類設備、設施、電器等的位置,並滿足相應的安裝及使用條件。

4.1.3 套內設計應進行管線綜合設計,並與結構構件的佈置協調,同時滿足各功能空間的設計要求。

4.1.4 套內設計應設洗衣機空間,其位置應配有給排水設施,且樓(地)面應設防水措施。

4.1.5 起居室(廳)、臥室和餐廳應安裝窗簾盒、窗簾杆或預留安裝位置。

4.1.6 需在敷設有保溫、隔聲材料的牆體上懸掛或固定物品時,應在其基層牆體上設有錨固措施。

4.1.7 固定面、固定傢俱的木基層、木飾面等木質構造應實施白蟻預防處理。並符合《房屋白蟻預防技術規程》JGJ/T245的相關規定。

4.1.8 套內連通戶外的建築門窗宜安裝紗窗或預留安裝位置。

4.2 套內門廳

4.2.1 套內入口處宜設置套內門廳,套內門廳應設置或預留門廳櫃等儲藏空間。設置門廳櫃時,應與開關面板、強弱電箱等整體設計。

4.2.2 套內門廳宜設置感應夜燈。

4.3 起居室(廳)

4.3.1 起居室(廳)設計宜突出家庭活動中心的功能,並應佈置座椅、茶几等基本傢俱。

4.3.2 起居室(廳)空間應儘量完整,不宜增加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空間動線應簡潔明瞭。

4.3.3 起居室(廳)的頂面不宜全部採用裝飾性吊頂。

4.3.4 起居室(廳)設計應安裝空調機或預留空調機安裝條件,空調機送風口不宜正對人員長時間停留的地方。

4.3.5 起居室(廳)設計應結合基本傢俱尺寸和佈置,按方便使用的原則,對電視、電話、網路、電源插座、可視對講、溫控面板、開關面板等進行定位。

4.4 臥室

4.4.1 臥室設計應佈置床(雙人床或單人床)、床頭櫃、衣櫃等基本傢俱;書桌、椅子等傢俱可根據功能需求合理佈置。

4.4.2 臥室設計應結合基本傢俱尺寸和佈置,按方便使用的原則,對電視、電話、網路、電源插座、溫控面板、開關面板等進行定位。

4.4.3 臥室宜採用照明雙控開關,並分別設置於臥室床頭與臥室入口。臥室宜設置感應夜燈。

4.4.4 臥室頂面不宜全部採用裝飾性吊頂。

4.4.5 臥室應安裝空調機或預留空調機安裝條件,空調機送風口不應對床。

4.5 餐廳(就餐區)

4.5.1 餐廳(就餐區)設計應佈置餐桌、餐椅等基本傢俱;餐桌尺寸和餐椅數量應根據功能需求合理佈置。

4.5.2 餐廳(就餐區)應靠近廚房佈置。

4.5.3 餐廳(就餐區)宜設置收納家居小物品和小家電的儲藏空間。

4.6 廚房

4.6.1 廚房設計應符合《住宅整體廚房》JG/T184的相關規定。

4.6.2 使用燃氣的廚房應具有直通室外的門或窗且自然通風良好的獨立可封閉空間。

4.6.3 廚房傢俱應整體設計,宜根據操作順序合理佈置儲蔵、洗、切、烹調等設施。

4.6.4 廚房宜做吊頂,管道井及吊頂應結合設備檢修需要,在適宜的位置設置檢修口。

4.6.5 廚房排油煙機橫管宜在吊櫃上部或吊頂內部排布,不宜穿越吊櫃。

4.6.6 開放式廚房與其他空間交界處宜設置擋煙垂壁,擋煙垂壁底部距地淨距不應小於2.00m。

4.6.7 廚房設計應對表4.6.11中的廚房設施進行位置定位,並設置與之對應的水、電、燃氣介面。

4.6.8 廚房設計應對燃氣表、燃氣管線進行佈置,並與燃氣專項設計協同。

4.6.9 廚房樓(地)面應設置防水層。牆面應設防潮層,設置部位和尺寸應符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規範》JGJ367中的相關規定。

4.6.10 放置灶具、洗滌池的操作臺深度不應小於0.55m,操作臺高度宜為0.80m~0.90m,操作臺前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0.90m,操作面淨長不應小於2.10m。操作臺台口宜做防滴水設計,檯面貼牆應採取後擋水處理,洗滌池應有防溢水功能。

4.6.11 廚房基本設施的配置應符合表4.6.11的要求。

4.7 衛生間

4.7.1 衛生間應具備盥洗、便溺、洗浴等基本功能。

4.7.2 整體衛浴間設計,應符合《住宅整體衛浴間》JG/T183的相關規定。

4.7.3 衛生間宜設吊頂。管道井及吊頂應結合設備檢修需要,在適宜的位置設置檢修口。

4.7.4 衛生間設計宜按照幹濕分區佈局。

4.7.5 衛生間設計應對表4.7.12中的衛生間設施進行位置定位,並設置與之對應的水、電介面。

4.7.6 衛生間應預留物品擱置的空間。

4.7.7 衛生間地面及牆面應設置防水層,牆面防水層高度距地面面層不應小於1.2m,當設有非封閉式洗浴設施時,花灑所在及其臨近牆面防水層高度不應小於1.8m,除應設置防水層的牆面外,其餘部分牆面及頂面均應設置防潮層。當浴區採用輕質牆體時,牆面應做通高防水層。

4.7.8 衛生間地面應按不小於1%的坡度向地漏找坡。

4.7.9 衛生間地面應低於相鄰房間地面20mm或做擋水門檻。但需進行無障礙設計時,應低於相鄰房間面層15mm,並應以斜坡過度。

4.7.10 淋浴房(區)應設置地漏,地漏找坡坡度應不小於1%;淋浴房(區)宜設置擋水,當不設擋水時內外宜有15mm的高差。

4.7.11 淋浴房門寬不宜小於0.55m,應外開或推拉。

4.7.12 衛生間基本設施的配置應符合表4.7.12的要求。

4.8 套內樓梯

4.8.1 套內樓梯宜選用成品樓梯,並符合《住宅內用成品樓梯》JG/T405的規定。

4.8.2 套內樓梯應至少一側設置扶手,臨空側應設置扶手;套內臨空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05m;室內扶手、臨空欄杆頂部的設計水準荷載應不小於1.0kN/m。

4.9 儲藏空間

4.9.1 臥室宜設置衣櫃或進入式儲藏空間。

4.9.2 固定式儲藏空間應結合建築牆體、頂面等部位進行整體設計,內部隔層宜採用活動隔板,宜採用標準化、裝配式成品傢俱部品。

4.9.3 進入式儲藏空間宜靠外牆設置,並應考慮自然採光、通風和除濕;無自然通風的應設機械排風設施。

4.9.4 設於底層或緊鄰衛生間牆面的儲藏空間應釆取防潮措施。

4.10 陽臺

4.10.1 陽臺應預留晾曬衣物的空間並設置晾曬衣物的設施。

4.10.2 當陽臺設置地漏時,地面應向地漏方向找坡,坡度不應小於1%。

4.10.3 當陽臺設有洗衣機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置專用給、排水管線、電源插座及專用地漏,排水應滿足雨汙分流的要求;

2 陽臺樓(地)面應設防水層;

3 開敞陽臺、露臺設置洗衣機等室內電器時應設防雨設施。

4.10.4 當套內面積較大時,宜設置家務區。當設置家務區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家務區應緊鄰或設置在晾曬陽臺;

2 家務區應整體設計;

3 家務區應洗衣機、手洗盆、拖布池、洗滌用品、清潔工具及家居雜物吊櫃等設施進行位置定位,並設置與之對應的水、電介面;

4 設置在陽臺的家務區地面應高於相鄰陽臺地面50mm;

5 設置在陽臺的家務區宜設置可開啟的遮蔽設施,該設施應滿足防曬、防水、通風和易清潔的要求。

4.11 門窗

4.11.1 全裝修住宅入戶門應具備防盜、隔聲功能,並應根據其使用部位,選擇相應的防火等級。向外開啟的入戶門不應妨礙公共交通及相鄰入戶門開啟。

4.11.2 全裝修住宅套內房間應設有房間門,房間門宜向內開啟。

4.11.3 套內門五金應包含門鎖、把手、合頁(導軌、地彈簧)、門吸(閉門器)等;可開啟內窗五金應包含把手、合頁(導軌)等。

4.11.4 套內門扇厚度不應大於40mm。

4.11.5 門窗扇及門窗套宜採用標準化成品部件。

4.11.6 當全裝修住宅設有凸窗或低於0.90m的臨空外窗時應設置防護措施,防護措施設計應符合《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的相關規定。

4.11.7 衛生間木門套及與牆體接觸的側面應採取防腐措施。門套下部的基層宜採用防水、防腐材料。門檻寬度不宜小於門套寬度,且門套線宜壓在門檻上。

5 公共部位

5.1 一般規定

5.1.1 全裝修住宅公共部位室內裝修設計應包括從住宅公共出入口到入戶門之間的公共使用、交通等空間的設計,如公共門廳、走廊、信報間、候梯廳、樓梯間等。

5.1.2 公共部位設計不應採用玻璃及重型材料吊頂。

5.1.3 公共部位的牆面、吊頂造型應綜合考慮設備和管線設計,並採取易於檢修的構造措施。

5.1.4 公共部位牆面、柱面和門洞口的陽角宜做護角,護角高度不應低於2.00m,護角寬度不應小於50mm。

5.1.5 公共部位照明光源應採用三基色螢光燈或發光二極體燈,燈具應採用延時自動熄滅或自動降低照度等節能措施。當應急疏散照明採用節能自熄開關時,應採取消防時強制端點亮的措施。

5.2 公共門廳、候梯廳

5.2.1 公共門廳門禁開關應設置在靠近門把手的牆面上。

5.2.2 首層公共門廳宜合理設置信報箱、告示欄等輔助服務設施,信報箱的設置應符合《住宅信報箱工程技術規範》GB50631及《住宅信報箱》GB/T24295的相關規定。

5.2.3 高層住宅應在公共門廳明顯位置設置通往樓電梯的指示標識。

5.2.4 候梯廳的淨深度不應小於最大電梯轎廂的深度,且不應小於1.50m;候梯廳牆面裝修做法厚度不應影響淨深度。

5.2.5 候梯廳應設置樓層指示標識,入戶門應設置門牌標識。

5.2.6 電梯門洞口裝修應有防碰擦措施。

5.3 樓梯間

5.3.1 樓梯踏步應採用防滑材料,並應設置防滑措施。

5.3.2 樓梯間應設置樓層指示標識。

5.3.3 當樓梯使用玻璃欄板時,應採用安全夾膠玻璃,玻璃邊緣應鈍化處理。

6 材料

6.0.1 全裝修住宅室內材料的選用宜符合表6.0.1的要求。

6.0.2 全裝修住宅公共部位及套內裝修設計採用玻璃隔斷、玻璃欄板等玻璃板材時,應採用安全玻璃並採用防自爆墜落措施和安全耐久的安裝方式;安全玻璃應符合《建築玻璃應用技術規程》JGJ113的相關規定。

7 設備

7.1 一般規定

7.1.1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宜採用設備管線與主體結構分離的方式。

7.1.2 各類設備、設施、管線、開關、電源插座應進行綜合設計,並滿足安裝、使用、維修和更替的要求。

7.2 給排水

7.2.1 全裝修住宅應配置生活熱水供應設施。

7.2.2 敷設在住宅吊頂內的冷、熱水給水管道應採取相應的保溫、防結露措施。

7.2.3 地漏不宜設置在門口附近,並不應被傢俱、設備等遮擋,淋浴器排水地漏應保證排水暢通,洗衣機排水宜採用防止反溢和防乾涸專用地漏。

7.2.4 廚房洗地池、洗臉盆排水應設置存水彎,且不應採用軟管連接。

7.2.5 需要排水的空調設備處應設置排水設施。

7.2.6 全裝修住宅的套內龍頭、坐便器、淋浴器等生活用水器具用水效率的等級標準應符合《海南省住宅建築節能和綠色設計標準》DBJ46-039的相關要求。

7.2.7 生活給水管道、閥門和配件均應採用不易銹蝕的材質,產品品質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7.3 燃氣

7.3.1 燃氣工程的設計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及《城鎮燃氣技術規範》GB50494的有關規定。

7.3.2 燃氣管線介面應與燃具靠近佈置;軟管與燃具連接時;其長度不應超過2.00m,並不應有介面,橡膠軟管不應穿牆、頂面、地面、窗和門。

7.3.3 燃氣管道與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表7.3.3的規定。

7.3.4 高位安裝燃氣表時,表底距地面不宜小於1.40m;燃氣表裝在燃氣灶上方時,燃氣表與燃氣灶的水準淨距不應小於300mm;低位安裝燃氣表時,表底距地面或櫥櫃底面距離不應小於100mm。

7.3.5 當燃氣表或燃氣管設置在廚房櫥拒內時,櫥櫃應具有自然通風功能。燃氣表四周應預留不小於100mm的安裝和檢修空間。

7.3.6 燃氣設施之間的水準管不應穿越燃氣灶上方。

7.3.7 安裝燃氣熱水器的地面和牆面應為不燃材料,燃氣熱水器與燃氣灶的水準淨距不得小於30cm,燃氣熱水器與相臨建築部位淨距不宜小於:上方600mm、側方150mm、後方150mm、前方150mm。

7.3.8 燃氣灶、燃氣熱水器與電氣設備、相鄰管道之間的水準淨距不應小於表7.3.8的規定。

7.4 暖通

7.4.1 全裝修住宅套內的居住空間應安裝空調設施或預留空調設施安裝條件,並應設置分室或分戶溫度控制設施。

7.4.2 空調設備應符合《夏熱冬暖地區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JGJ75及《海南省住宅建築節能和綠色設計標準》DBJ46-039的相關要求。

7.4.3 室內空調設備的冷凝水應有組織地間接排放,不應出現倒坡。

7.4.4 全裝修住宅套內空調室內機的位置設置應合理,不宜直接吹向人體。

7.4.5 全裝修住宅的空調室內外機進出風口的位置及遮擋性裝飾應設置合理,不應出現由於阻力過大導致風量不足的情況。

7.5 電氣

7.5.1 全裝修住宅套內的用電負荷計算功率不應超過其建築設計相應配電箱的計算容量。

7.5.2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的低壓配電系統接地形式,應與建築設計的低壓配電系統接地形式一致。

7.5.3 選用的電氣設備,應與配電箱進線電源電壓等級(220V、380V)匹配。當採用三相電源入戶時,戶內配電箱各相負荷應均衡分配。

7.5.4 套內的空調電源插座、一般電源插座與照明應分路設計,廚房插座應設置獨立回路,衛生間插座宜設置獨立回路。除壁掛式分體空調電源插座外,電源插座回路應設置剩餘電流保護裝置。

7.5.5 全裝修住宅套內電源插座安裝位置、數量應結合室內牆面裝修設計及傢俱佈置設置,並應符合表7.5.5的規定。衛生間內插座安裝高度不應低於表7.5.5中高度,其他房間插座安裝高度可採用表7.5.5中的高度,也可根據用電設備、傢俱調整安裝高度。坐便器附近宜預留一個低位元電源插座,廚房洗滌池下方宜預留兩個低位元電源插座,每個可分居住空間門口宜設置電源插座。

7.5.6 全裝修住宅電源插座應選用安全型。洗衣機、分體式空調、電熱水器及廚房的電源插座宜選用帶開關控制的電源插座。廚房、衛生間、未封閉陽臺及洗衣機應選用防護等級為IP54型電源插座。

7.5.7 露天或無避雨措施的室外場所,不宜設置燈開關、門鈴按鈕、電源插座;必須設置時,燈開關、門鈴按鈕、電源插座防護等級不應低於IP54,材質為塑膠時應為防紫外線型。

7.5.8 露天或無避雨措施的室外場所不應設置洗衣機等只允許在室內場所使用的家用電器。

7.5.9 照明設計不應採用普通照明白熾燈。照明光源的其他要求、照明燈具的防護等級、照明燈具其附屬裝置、照明品質、照度值、照明功率密度值等設計,應符合《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相關要求。

7.5.10 除特低電壓照明系統外,配電箱至燈具的照明配電線路應敷設PE線。特低電壓照明系統僅應採用安全特低電壓(SELV)。

7.5.11 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電氣設計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除下列回路外,應採用具有額定剩餘動作電流值不超過30mA的剩餘電流保護器(RCD)對所有回路提供保護。

1)採用電氣分隔保護措施,且一回路只供給一個用電設備;

2)採用安全特低壓(SELV)或保護特低壓(PELV)保護措施的回路。

2 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應設局部等電位聯結。

3 0區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小於IPX7B或IP27,1、2區內所有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不應小於IPX4B或IP24。

4 設有洗浴設備的衛生間,燈、浴霸、空調、電熱水器的開關宜設置在衛生間外,如必須設置在衛生間內,應設在0、1、2區外。

5 衛生間0、1、2區外,固定式電氣設備專用的插座可低於1.5m,給移動式電氣設備使用的插座,應不低於1.5m。

7.6 智慧化

7.6.1 全裝修住宅套內雙孔資訊插座、有線電視插座位置、數量應結合牆面裝修設計及傢俱佈置設置,並應符合表7.6.1的規定;插座安裝高度宜採用表7.6.1中的高度,也可根據用電設備、傢俱高度調整安裝高度。其他臥室,宜設1個雙孔資訊插座,安裝高度與主臥室要求一致。

7.6.2 全裝修住宅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時,應根據氣源選擇相應的探測器,使用天然氣的住戶應選擇甲烷探測器,使用液化氣的住戶應選擇丙烷探測器,使用煤制氣的住戶應選擇一氧化碳探測器。

7.6.3 全裝修住宅公共部位、套內的安全防範系統(訪客對講系統、室內入侵報警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住宅社區安全防範系統通用技術要求》GB/T21741和《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50394中的相關規定。

8 室內環境

8.0.1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不應影響建築室內的自然採光,且牆面、頂面宜採用淺色的飾面材料。

8 .0.2 住宅室內照明應根據各功能空間要求,合理選擇光源,確定燈具形式及安裝位置。居住建築照度標準值應符合《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相關要求。

8.0.3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合理佈置室內傢俱及隔斷,不應影響室內自然通風。

8.0.4 廚房、衛生間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換氣條件。廚房排油煙機的排風量宜為300m/h~500m/h,排風口靜壓不應大於5Pa;衛生間排風機的排風量宜為80m/h~100m/h。並應防止公共排油煙(氣))道的煙氣倒灌、串氣和串味。

8.0.5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符合《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範》GB50325及《海南省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污染控制技術規程》XXXX-XX的相關要求,宜進行環境空氣品質預評價。

8.0.6 全裝修住宅套內的排油煙機的排放途徑應與建築設計一致,排油煙管道應接入建築設計的豎向排氣道,廚房排油煙機宜靠近外牆設置,水準排煙管應向室內設置不小於1%的坡度。室內裝修設計應設有方便防火止回閥檢修和更換的措施。

8.0.7 全裝修住宅套內無外窗的衛生間,應安裝機械通風設施,並通過建築設計的排氣通風道排出室外。

8.0.8 室內聲環境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宜採用隔聲性能良好的牆體和門窗。

2 宜採用減震墊板、軟墊層或架空層的地板等,減少固體傳聲。

3 當起居室(廳)緊鄰電梯佈置時,電梯井道牆體應採取隔聲、減震措施。

4 水、暖、燃氣等管道穿過樓板和牆體時,孔洞周邊應採取密封等隔聲措施。

5 各機電設備、器具宜選用低雜訊產品。

9 防火

9.0.1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及《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相關要求。

9.0.2 全裝修住宅室內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表9.0.2的規定。

9.0.3 無自然採光樓梯間、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頂面、牆面和地面均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

9.0.4 全裝修住宅室內裝修設計中牆面面層厚度不應影響建築疏散走道淨寬要求。

9.0.5 配電線路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築物頂面、吊頂、裝飾面板、水泥石灰粉飾層內嚴禁採用明線直接敷設,導線必須採用鋼導管、絕緣導管或線槽敷設。電線的敷設應符合國家及海南省現行有關規範、標準的規定。

2 配電線路敷設用的塑膠導管、槽盒燃燒性能不應低於B1級。

3 電氣線路不應穿越或敷設在燃燒性能為B1或B2級的保溫材料中;確需穿越或敷設時,應採取穿金屬管並在金屬管周圍採用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設置開關、插座等電器配件的部位周圍應採取不燃隔熱材料進行防火隔離等防火保護措施。

4 配電線路敷設在有可燃物的悶頂、吊頂內時,應採取穿金屬導管、採用封閉式金屬槽盒等防火保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