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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歲兒童視力殘疾篩查

一、視力殘疾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並且不能矯正,或者視野縮小,以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和社會參與。視力殘疾按最佳矯正遠視力和視野狀態分低視力和盲。

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准。如僅有單眼視力低下,而另一眼的最佳矯正遠視力達到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視野以注視點為中心,視野半徑小於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於盲。

二、視力殘疾篩查

(一)初篩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通過眼外觀檢查以及兒童發育問題預警徵象、視力表進行視力殘疾初篩,

篩查陽性者轉介至區(縣)級婦幼保健機構。

1.初篩工具:兒童發育問題預警徵象(附表1);國際標準視力表或對數視力表。

2.初篩方法

(1)眼外觀檢查:檢查有無眼部結構的畸形和缺損,瞳孔區發白或眼球震顫等。

(2)視力檢查:0-3歲兒童應用“兒童發育問題預警徵象”、4-6歲兒童採用視力表進行視力檢查。

3.轉介指標

(1)眼外觀檢查眼部結構明顯畸形或有病變者。

(2)兒童發育問題預警徵象篩查陽性者。

(3)視力檢查雙眼最佳視力低於0.3。

(4)新生兒訪視時,告知出生體重<2000g、孕周

(二)複篩

區(縣)級婦幼保健機構對轄區內轉介兒童進行複篩。複篩陽性者轉診至上級婦幼保健機構或醫療機構進行診治,疑似視力殘疾者轉至視力殘疾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1.複篩工具

(1)聚光手電燈:用於瞳孔反射和眼球追隨運動檢查。

(2)紅球:直徑5cm左右的紅球,用於紅球試驗。

(3)視力表:國際標準視力表或對數視力表,

不配合的兒童可選用兒童圖形視力表。

2.複篩方法

(2)視力檢查:根據兒童年齡選擇相應的視力評估方法,如光照反射、瞬目反射、紅球試驗、眼球追隨運動、視力表檢查等(表1)。

表1 0-6歲兒童雙眼視力篩查的陽性指標

年齡

雙眼視力篩查方法

篩查陽性結果

0-3歲

光照反射

瞬目反射

紅球試驗

眼球追隨運動

無瞳孔對光反射

無瞬目反射

不尋找紅球

不追隨燈光或目標

3-6歲

兒童圖形視力表

國際標準視力表或對數視力表

雙眼最佳視力低於0.3

3.轉介指標

(1)眼外觀檢查眼部結構的明顯畸形或有病變者。

(2)表1中視力篩查任一項結果陽性。

三、視力殘疾評估

(一)評估機構

1.技術:能獨立完成視覺行為觀察和視力檢測並矯治,能對其結果進行綜合評估,做出診斷及鑒別診斷,確定視力殘疾級別。

2.設備:白色小球(直徑0.32cm)、硬幣(直徑24mm)、乒乓球(直徑40mm)和黑布;國際標準視力表或對數視力表、圖形視力表;眼底鏡、裂隙燈、視野計等。

(二)評估方法

依據雙眼矯正視力、視野、眼電生理等檢查結果,結合致盲性眼病的診斷標準進行視力殘疾評估。常用視力和視野檢查方法如下:

1. 滾球試驗法:適用于2歲及以下兒童。採用直徑0.32cm的白色小球來替代視力表進行視力檢查。

2. 視力檢查:4-6歲兒童採用國際標準視力表或對數視力表檢查雙眼遠視力。

3. 手指檢查或實物測定法:適用於不能配合視力檢查的兒童,通過檢查者手指或乒乓球(40mm)、硬幣(直徑24mm),進行視力檢查。

4. 視野:一般採用對比法結合弧形視野計檢查視野。

四、視力殘疾早期干預

確診為低視力和盲的兒童,除了藥物、手術治療之外,應及早轉介到康復干預機構或在康復干預機構的指導下開展社區家庭早期干預。干預內容包括光學助視器的驗配和應用、人工電子視覺儀及科學系統的視覺康復訓練。

通過檢查者手指或乒乓球(40mm)、硬幣(直徑24mm),進行視力檢查。

4. 視野:一般採用對比法結合弧形視野計檢查視野。

四、視力殘疾早期干預

確診為低視力和盲的兒童,除了藥物、手術治療之外,應及早轉介到康復干預機構或在康復干預機構的指導下開展社區家庭早期干預。干預內容包括光學助視器的驗配和應用、人工電子視覺儀及科學系統的視覺康復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