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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是“資源” 更是“污染源”(綠色焦點·怎樣推進垃圾分類①)

翟桂溪(新華社發)

編者按:去年12月召開的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十四次會議要求,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

前不久,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類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生活垃圾分類模式,在46個城市先行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

實際上,我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已有十幾年的歷史,取得了一些進展和成效,但也存在著不少困難和問題。

生態週刊從本期開始推出一組報導,解析我們應該怎樣普遍推行垃圾分類制度、怎樣更加綠色環保地處理垃圾,敬請關注。

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到底難在哪裡?應該把垃圾視為“放錯了地方的資源”,還是視為應分類減量、妥善處理的“污染源”?怎樣積極有效地推進生活垃圾分類?……

針對生活垃圾分類的焦點問題,記者專訪了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固體廢物處理與環境安全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副主任劉建國,以及中國城市建設研究院總工程師徐海雲等專家。

①開展垃圾分類17年為何進展較慢?

沒有現代化的垃圾處理設施,就談不上實質性的垃圾分類成效

記者:為什麼要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制度?

劉建國:垃圾分類是社會進步和生態文明的標誌,是人人均可參與其中來保護環境和改善環境的方式。

垃圾分類可以引導居民養成綠色生活、綠色消費的習慣,埋下環境保護的種子。

分類還可以促進前端生產環節清潔生產和迴圈經濟的發展,同時帶動後端減量化處理、資源化利用效率提高與污染減排,從而節約原生資源,改善環境品質。

記者:我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已有十幾年的歷史了。2000年,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8個城市作為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試點城市,拉開了我國垃圾分類收集的序幕,但垃圾分類工作推進緩慢。

從實踐中看,存在的主要困難和障礙是什麼?

徐海雲:開展生活垃圾分類17年來,人們垃圾分類的意識得到了提升,對垃圾分類的系統性認識得到了普遍提高。但不可否認,很多人說垃圾分類搞了這麼多年,進展不明顯,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呢?根本原因是以往我們沒有搞清楚為什麼要搞垃圾分類、具體分什麼,目標與途徑都不清楚。我國以前垃圾分類主要著眼於可回收物,我們有廢品回收再利用系統,還有環衛系統,這兩個系統一直沒有有效銜接,存在一些問題和矛盾。

劉建國:垃圾分類是垃圾處理發展到成熟階段、高級階段的必然結果和內在要求。之前我國部分城市推行垃圾分類收效甚微,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尚未建成現代化的垃圾處理設施。沒有現代化的垃圾處理設施,就談不上實質性的垃圾分類成效。之前我們垃圾處理的主要矛盾是無害化處理設施不足、能力不夠、水準不高,分類處理的條件還不成熟。目前應該說這一問題已經得到了較好的解決,一些地方分類處理的硬體條件已經基本具備。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分類處理系統各個環節必須配套銜接,形成高效順暢的系統。分類投放是居民責任,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均是政府責任。目前居民分類投放的參與率較低、準確率較低,已成為制約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效果的突出問題。

記者:有人感到很不解和氣憤的是,居民分了類,但環衛車輛收運時卻混在一起運走了。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劉建國:這種現象當然不好,但是世界各國在推行垃圾分類收集的初期,都很難避免“先分後混”的現象。一方面分類處理設施建設有一定週期,分類處理設施沒有建好的時候只能混合收集;另外一方面在垃圾分類推行初期,居民分類參與率、投放準確率都較低,收集到的“分類垃圾”實際上還是混合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無法正常運行,混合收集是無奈的選擇。居民應當認識到,垃圾分類是我們作為“污染者”應盡的基本責任,也是作為現代社會公民應盡的基本義務,沒有理由推脫。政府應當根據適合本地特點的“四分系統”要求,適度超前做好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規劃建設,並對現有的設施進行提升優化,沒有理由拖延。大家目標一致,各盡其責,經過一段磨合期後,先分後混的問題自然會得到解決。

②分類了是不是意味著處理量會減少?

分類本身並不能消滅垃圾,只有分出的東西得到妥善利用才能算是減量

記者:據住建部資料,2015年全國設市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是1.91億噸,2016年是2億噸。垃圾分類了,是不是意味著處理量會減少呢?垃圾分類與減量之間是什麼關係?

劉建國:垃圾分類肯定有助於減量,但本身並不等於減量。垃圾分類了,回收利用就更為清潔、高效、經濟了,所以說分類有助於減量回收。但是,一堆垃圾分成兩堆、三堆,總量還是那麼多,並沒有減少,只有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產品品質要求的前提下得到利用,才算真正實現了減量回收。

比如,廢塑膠分出來,到了規範的塑膠再生工廠去,加工成新的產品,當然是減量回收,但是如果到了不規範的土作坊,烏煙瘴氣條件下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就只能說是污染擴散。再比如,廚餘垃圾分出來去堆肥,如果堆肥設施污染控制措施到位,堆肥產品品質有保障,能夠安全地施用到土地上,當然算減量回收;但是如果堆肥設施污水外溢惡臭熏人,堆肥產品品質較差,沒有市場,甚至免費提供都無人問津,只能再去填埋或焚燒,減量回收的效果自然是大打折扣。另外,我們應該清楚這一點:如果要求環保達標品質合格,回收利用一定不是免費的,而且可能是昂貴的。否則發達國家怎麼捨得把辛辛苦苦分出的紙張、塑膠等廢品,出口到中國等國家呢?他們這麼做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發達國家環保監管嚴格,廢品再生利用成本較高,經濟上不合算。此外,再生利用產品品質相對較低,在發達國家也沒有市場空間。

記者:分類本身並不能消滅垃圾?

劉建國:是的,這是需要強調的一點:分類本身並不能消滅垃圾,只有分出的東西得到妥善利用才能算是減量。什麼叫妥善利用?總結起來就是12個字:品質合格,環保達標,成本可控。品質合格,不能生產殘次偽劣產品;環保達標,就是不能以污染環境為代價攫取利潤;成本可控,就是不能不計成本不惜代價。

記者:有人感到困惑:政府一方面在推動垃圾分類,一方面又在推動垃圾焚燒,這是不是自相矛盾?

劉建國:垃圾分類與垃圾焚燒之間不是相互對立的關係,也不是相互替代的關係,而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垃圾焚燒因其無害化徹底、減量化明顯、能源回收效率高,是現代化垃圾處理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世界範圍看,垃圾分類先進國家,如日本、瑞士、德國,也是垃圾焚燒占比很高的國家;而一些立法禁止垃圾焚燒的國家,垃圾分類和垃圾處理均乏善可陳。垃圾分類不可能替代焚燒,但是可以提高焚燒系統資源能源回收效率和二次污染控制水準,做到少燒、好燒。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垃圾焚燒監管相對容易,而且有些垃圾不通過焚燒徹底毀形的話,可能帶來更大的健康隱患,如媒體曝光過的廢汙紙巾回收加工成紙巾、醫療垃圾回收製成餐具等問題。

③為什麼要強調垃圾是“污染源”?

有助於我們厘清居民、政府、企業在垃圾處理中的責任

記者:有一個流行的說法:垃圾是“放錯位置的資源”。但在不少專家眼裡,垃圾首先是“污染源”,這是不是給垃圾分類潑涼水?

劉建國:這麼說,當然不是潑涼水。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生活垃圾既有污染屬性,也有資源屬性,我們明確垃圾首先是“污染源”,其次才是一定條件下的“資源”,就是為了名正言順,進而事成。

理論上任何物質都有回收利用價值,主要是要看技術上、經濟上、環保上是否有競爭優勢。垃圾特性複雜多變,在從收集運輸到處理利用的各個環節都可能產生污染,不管是在科學上還是法律上,本身就是重要的污染源;垃圾中的各種組分當然可以再生利用,但再生利用通常只能是降級利用,而且再生利用過程的污染控制難度遠大於品質穩定可控的工業原料即“資源”,如果要嚴格做到品質合格,排放達標,必須付出較高的經濟成本,在經濟學上屬於價值為負的商品,這就是為什麼垃圾處理從來都是政府付費給處理企業,處理標準越高、支付的費用也越高的原因。

明確垃圾的“污染源”屬性,有助於我們厘清居民、政府、企業在垃圾處理中的責任。對居民來講,產生垃圾就是製造污染,減量、分類、付費就是當然責任,垃圾處理首先關乎居民自身利益;對政府來講,垃圾處理是基礎性公益民生事業,資金投入必須足夠,運營監管必須到位;對處理企業來講,按照標準將垃圾處理到位是首要任務,控制環境污染是基本要求,政府支付的處理費應當是企業主要收入。

另外,從垃圾是“污染源”的定位出發,更容易讓人們正確理解垃圾分類的必要性:垃圾是污染源,不分類就是污染環境,污染環境就是做壞事,做壞事我們應該感到恥辱。

徐海雲:垃圾是我們每個人產生的,垃圾分類從根本上來講是一個全民參與的事情。第一,對每個人來講要堅定不移地做好正確的投放。我們個人投放垃圾的行為,不應該受其他因素干擾。不要管別人是否這樣做,也不要管分了後是去填埋場或焚燒廠。

第二,人們的消費模式要改變。追求簡約生活、拒絕浪費,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另外,我們要積極使用再生資源產品,為再生利用提供更大的市場空間。

第三,大家知道在發達國家扔個電視機、扔個傢俱都要付錢。要進一步促進分類回收利用,未來我們不僅要出力,而且要出錢。只有大家都努力了,我們國家的垃圾分類才會越來越好。

④怎樣推進生活垃圾分類?

到底分什麼、怎麼分,應視當地垃圾處理系統現狀與規劃而定,因地制宜

記者:目前,我國各地生活垃圾分類方法五花八門,各不相同,給公眾帶來困惑。到底怎麼分類為好?

劉建國:目前比較流行的有“二分法”(幹的與濕的,或不會爛的與會爛的)、“三分法”(可回收、有毒有害、其它)、“四分法”(可回收、有毒有害、廚餘、其它)。

“四分法”與“三分法”的差別在於分不分廚餘。廚餘到底要不要單獨分出來,各地應根據處理設施現狀與規劃而定。發達國家日本就不單獨分出廚餘,而德國有的地方分,有的地方不分,主要還是取決於後端如何處理。廚餘分出來,如果能得到規範處理和徹底利用當然好;如果沒有規範有效的設施處理,或可能處理不徹底留下“尾巴”,暫時不分,待條件成熟時再分也沒有問題。畢竟,垃圾得到徹底的無害化處理才是對周邊環境和居民健康的最大保護。當然,推行“四分法”的城市,即使尚未建成廚餘處理設施,也應該是在建或籌建中,努力培養好分類習慣,提高廚餘分類投放的準確性,為分類處理做好準備也是必須的,畢竟分類習慣的養成需要時間。

垃圾分類的目的是為了更高效、更清潔、更安全地處理垃圾,以改善環境品質,到底分什麼、怎麼分,應視當地垃圾處理系統現狀與規劃而定,因地制宜。應根據分類處理系統現狀及規劃要求,明確垃圾分幾類、各類分別包含哪些東西、怎麼投放,並通過各種方式開展宣傳教育。

特別想提醒大家的是,一個地方不管是推行何種分類方式,或者尚未推行分類,我們都可以先定一個“小目標”:將剩菜剩飯等廚餘垃圾投放進垃圾桶之前,先盡可能將水瀝幹,越幹越好。垃圾含水率降低了,重量自然就減少了,品質自然也提升了,後續處理過程的資源能源回收效率和二次污染控制水準自然也就提高了。這是人人都可以輕鬆做到的,舉手之勞,但對於垃圾減量和提質意義重大。

記者:普遍推行垃圾分類是否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

徐海雲:垃圾分類需要有三個銜接:可回收物分類要與再生資源回收銜接;有害垃圾分類收集要與危險廢物處理銜接;易腐垃圾或廚餘垃圾分類收集要與生物質資源化利用銜接。這些終端利用和處置設施涉及多部門,有的已經存在,有的還待建設。這三個銜接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從制度設計、全社會參與等方面逐步推進,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

劉建國:垃圾分類是一項社會治理工作,涉及每個人的行為習慣、多個利益相關方和法律、經濟、文化、教育等多個層面的問題,具有複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對此我們要有充分認識。垃圾分類的成效高低與進度快慢主要取決於我國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準和全民參與的普遍程度。我國推行垃圾分類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循序漸進地推進。但是,我國推行垃圾分類的方向已明,方針已定,基本硬體條件已經具備,大家齊心協力,求真務實,法規建設、制度建設、思想建設、設施建設多管齊下,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相結合,垃圾分類的步伐一定會加快,目標一定能達到。

■連結

哪些垃圾是有害垃圾

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發佈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要求,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城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於2017年底前制定出臺辦法,細化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須將有害垃圾作為強制分類的類別之一。

有害垃圾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方案》要求,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則,設立專門場所或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暫存,並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誌。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要求設置臨時貯存場所。

《 人民日報 》( 2017年05月06日 09 版)

目前應該說這一問題已經得到了較好的解決,一些地方分類處理的硬體條件已經基本具備。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加快建立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的垃圾處理系統”。分類處理系統各個環節必須配套銜接,形成高效順暢的系統。分類投放是居民責任,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均是政府責任。目前居民分類投放的參與率較低、準確率較低,已成為制約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效果的突出問題。

記者:有人感到很不解和氣憤的是,居民分了類,但環衛車輛收運時卻混在一起運走了。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情況?

劉建國:這種現象當然不好,但是世界各國在推行垃圾分類收集的初期,都很難避免“先分後混”的現象。一方面分類處理設施建設有一定週期,分類處理設施沒有建好的時候只能混合收集;另外一方面在垃圾分類推行初期,居民分類參與率、投放準確率都較低,收集到的“分類垃圾”實際上還是混合垃圾,分類處理設施無法正常運行,混合收集是無奈的選擇。居民應當認識到,垃圾分類是我們作為“污染者”應盡的基本責任,也是作為現代社會公民應盡的基本義務,沒有理由推脫。政府應當根據適合本地特點的“四分系統”要求,適度超前做好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設施規劃建設,並對現有的設施進行提升優化,沒有理由拖延。大家目標一致,各盡其責,經過一段磨合期後,先分後混的問題自然會得到解決。

②分類了是不是意味著處理量會減少?

分類本身並不能消滅垃圾,只有分出的東西得到妥善利用才能算是減量

記者:據住建部資料,2015年全國設市城市生活垃圾清運量是1.91億噸,2016年是2億噸。垃圾分類了,是不是意味著處理量會減少呢?垃圾分類與減量之間是什麼關係?

劉建國:垃圾分類肯定有助於減量,但本身並不等於減量。垃圾分類了,回收利用就更為清潔、高效、經濟了,所以說分類有助於減量回收。但是,一堆垃圾分成兩堆、三堆,總量還是那麼多,並沒有減少,只有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產品品質要求的前提下得到利用,才算真正實現了減量回收。

比如,廢塑膠分出來,到了規範的塑膠再生工廠去,加工成新的產品,當然是減量回收,但是如果到了不規範的土作坊,烏煙瘴氣條件下生產假冒偽劣產品,就只能說是污染擴散。再比如,廚餘垃圾分出來去堆肥,如果堆肥設施污染控制措施到位,堆肥產品品質有保障,能夠安全地施用到土地上,當然算減量回收;但是如果堆肥設施污水外溢惡臭熏人,堆肥產品品質較差,沒有市場,甚至免費提供都無人問津,只能再去填埋或焚燒,減量回收的效果自然是大打折扣。另外,我們應該清楚這一點:如果要求環保達標品質合格,回收利用一定不是免費的,而且可能是昂貴的。否則發達國家怎麼捨得把辛辛苦苦分出的紙張、塑膠等廢品,出口到中國等國家呢?他們這麼做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發達國家環保監管嚴格,廢品再生利用成本較高,經濟上不合算。此外,再生利用產品品質相對較低,在發達國家也沒有市場空間。

記者:分類本身並不能消滅垃圾?

劉建國:是的,這是需要強調的一點:分類本身並不能消滅垃圾,只有分出的東西得到妥善利用才能算是減量。什麼叫妥善利用?總結起來就是12個字:品質合格,環保達標,成本可控。品質合格,不能生產殘次偽劣產品;環保達標,就是不能以污染環境為代價攫取利潤;成本可控,就是不能不計成本不惜代價。

記者:有人感到困惑:政府一方面在推動垃圾分類,一方面又在推動垃圾焚燒,這是不是自相矛盾?

劉建國:垃圾分類與垃圾焚燒之間不是相互對立的關係,也不是相互替代的關係,而是相輔相成的關係。垃圾焚燒因其無害化徹底、減量化明顯、能源回收效率高,是現代化垃圾處理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世界範圍看,垃圾分類先進國家,如日本、瑞士、德國,也是垃圾焚燒占比很高的國家;而一些立法禁止垃圾焚燒的國家,垃圾分類和垃圾處理均乏善可陳。垃圾分類不可能替代焚燒,但是可以提高焚燒系統資源能源回收效率和二次污染控制水準,做到少燒、好燒。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垃圾焚燒監管相對容易,而且有些垃圾不通過焚燒徹底毀形的話,可能帶來更大的健康隱患,如媒體曝光過的廢汙紙巾回收加工成紙巾、醫療垃圾回收製成餐具等問題。

③為什麼要強調垃圾是“污染源”?

有助於我們厘清居民、政府、企業在垃圾處理中的責任

記者:有一個流行的說法:垃圾是“放錯位置的資源”。但在不少專家眼裡,垃圾首先是“污染源”,這是不是給垃圾分類潑涼水?

劉建國:這麼說,當然不是潑涼水。孔子說:“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生活垃圾既有污染屬性,也有資源屬性,我們明確垃圾首先是“污染源”,其次才是一定條件下的“資源”,就是為了名正言順,進而事成。

理論上任何物質都有回收利用價值,主要是要看技術上、經濟上、環保上是否有競爭優勢。垃圾特性複雜多變,在從收集運輸到處理利用的各個環節都可能產生污染,不管是在科學上還是法律上,本身就是重要的污染源;垃圾中的各種組分當然可以再生利用,但再生利用通常只能是降級利用,而且再生利用過程的污染控制難度遠大於品質穩定可控的工業原料即“資源”,如果要嚴格做到品質合格,排放達標,必須付出較高的經濟成本,在經濟學上屬於價值為負的商品,這就是為什麼垃圾處理從來都是政府付費給處理企業,處理標準越高、支付的費用也越高的原因。

明確垃圾的“污染源”屬性,有助於我們厘清居民、政府、企業在垃圾處理中的責任。對居民來講,產生垃圾就是製造污染,減量、分類、付費就是當然責任,垃圾處理首先關乎居民自身利益;對政府來講,垃圾處理是基礎性公益民生事業,資金投入必須足夠,運營監管必須到位;對處理企業來講,按照標準將垃圾處理到位是首要任務,控制環境污染是基本要求,政府支付的處理費應當是企業主要收入。

另外,從垃圾是“污染源”的定位出發,更容易讓人們正確理解垃圾分類的必要性:垃圾是污染源,不分類就是污染環境,污染環境就是做壞事,做壞事我們應該感到恥辱。

徐海雲:垃圾是我們每個人產生的,垃圾分類從根本上來講是一個全民參與的事情。第一,對每個人來講要堅定不移地做好正確的投放。我們個人投放垃圾的行為,不應該受其他因素干擾。不要管別人是否這樣做,也不要管分了後是去填埋場或焚燒廠。

第二,人們的消費模式要改變。追求簡約生活、拒絕浪費,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另外,我們要積極使用再生資源產品,為再生利用提供更大的市場空間。

第三,大家知道在發達國家扔個電視機、扔個傢俱都要付錢。要進一步促進分類回收利用,未來我們不僅要出力,而且要出錢。只有大家都努力了,我們國家的垃圾分類才會越來越好。

④怎樣推進生活垃圾分類?

到底分什麼、怎麼分,應視當地垃圾處理系統現狀與規劃而定,因地制宜

記者:目前,我國各地生活垃圾分類方法五花八門,各不相同,給公眾帶來困惑。到底怎麼分類為好?

劉建國:目前比較流行的有“二分法”(幹的與濕的,或不會爛的與會爛的)、“三分法”(可回收、有毒有害、其它)、“四分法”(可回收、有毒有害、廚餘、其它)。

“四分法”與“三分法”的差別在於分不分廚餘。廚餘到底要不要單獨分出來,各地應根據處理設施現狀與規劃而定。發達國家日本就不單獨分出廚餘,而德國有的地方分,有的地方不分,主要還是取決於後端如何處理。廚餘分出來,如果能得到規範處理和徹底利用當然好;如果沒有規範有效的設施處理,或可能處理不徹底留下“尾巴”,暫時不分,待條件成熟時再分也沒有問題。畢竟,垃圾得到徹底的無害化處理才是對周邊環境和居民健康的最大保護。當然,推行“四分法”的城市,即使尚未建成廚餘處理設施,也應該是在建或籌建中,努力培養好分類習慣,提高廚餘分類投放的準確性,為分類處理做好準備也是必須的,畢竟分類習慣的養成需要時間。

垃圾分類的目的是為了更高效、更清潔、更安全地處理垃圾,以改善環境品質,到底分什麼、怎麼分,應視當地垃圾處理系統現狀與規劃而定,因地制宜。應根據分類處理系統現狀及規劃要求,明確垃圾分幾類、各類分別包含哪些東西、怎麼投放,並通過各種方式開展宣傳教育。

特別想提醒大家的是,一個地方不管是推行何種分類方式,或者尚未推行分類,我們都可以先定一個“小目標”:將剩菜剩飯等廚餘垃圾投放進垃圾桶之前,先盡可能將水瀝幹,越幹越好。垃圾含水率降低了,重量自然就減少了,品質自然也提升了,後續處理過程的資源能源回收效率和二次污染控制水準自然也就提高了。這是人人都可以輕鬆做到的,舉手之勞,但對於垃圾減量和提質意義重大。

記者:普遍推行垃圾分類是否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

徐海雲:垃圾分類需要有三個銜接:可回收物分類要與再生資源回收銜接;有害垃圾分類收集要與危險廢物處理銜接;易腐垃圾或廚餘垃圾分類收集要與生物質資源化利用銜接。這些終端利用和處置設施涉及多部門,有的已經存在,有的還待建設。這三個銜接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從制度設計、全社會參與等方面逐步推進,需要一個比較長的過程。

劉建國:垃圾分類是一項社會治理工作,涉及每個人的行為習慣、多個利益相關方和法律、經濟、文化、教育等多個層面的問題,具有複雜性、艱巨性和長期性,對此我們要有充分認識。垃圾分類的成效高低與進度快慢主要取決於我國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水準和全民參與的普遍程度。我國推行垃圾分類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循序漸進地推進。但是,我國推行垃圾分類的方向已明,方針已定,基本硬體條件已經具備,大家齊心協力,求真務實,法規建設、制度建設、思想建設、設施建設多管齊下,頂層設計與基層創新相結合,垃圾分類的步伐一定會加快,目標一定能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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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垃圾是有害垃圾

國家發改委、住建部發佈的《生活垃圾分類制度實施方案》要求,實施生活垃圾強制分類的城市要結合本地實際,於2017年底前制定出臺辦法,細化垃圾分類類別、品種、投放、收運、處置等方面要求;其中,必須將有害垃圾作為強制分類的類別之一。

有害垃圾包括:廢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鉛蓄電池等),廢螢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方案》要求,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則,設立專門場所或容器,對不同品種的有害垃圾進行分類投放、收集、暫存,並在醒目位置設置有害垃圾標誌。對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39號)的品種,應按要求設置臨時貯存場所。

《 人民日報 》( 2017年05月06日 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