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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違約金如何開具發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企業之間業務往來都離不開合同,合同條款約定著雙方必須履行的執業和違約條款,發生任何問題合同都可以成為一方的有力證據。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今天,小編就跟大家說說如果合同中的一方因為違約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時,違約金部分可以開具發票嗎?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違約金能否稅前扣除/

支付違約金的發票

關於能否開具發票的問題,完全就取決於違約的補償內容了。根據違約金的補償內容,我可以分成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採購方補償銷售方的損失。

舉個例子:甲乙兩家公司簽訂了銷售合同,合同中約定已企業按約定時間到協力廠商倉庫將貨物運走。由於乙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運走貨物,導致甲向倉庫支付額外報保管費。此時則乙向甲支付違約金以彌補損失。這種違約金屬於增值稅中的“價外費用”,

甲需要向已開具發票,乙可以憑發票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違約金

第二、銷售方補償採購方的損失。

還是用以上的例子說明。如果甲延遲交付貨物導致乙企業生產受損失,從而甲向乙支付違約金來彌補這種損失,

此時乙不可向甲提供發票。因為乙實際上沒有向甲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甲的違約金純屬補償責任,屬於銷售折讓的範疇。因此甲要向乙開具紅字發票,並憑紅字發票的記帳聯沖減收入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違約補償

以上兩種情形都是合同履行中發生違約而產生的違約金。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違約金是補償性質的,是在合同義務未履行即宣告解除的情況下產生的。

不應開具發票的違約金

例如《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

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發生定金沒收或雙倍返還的情形,因為合同義務未履行,沒有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因此這種違約補償不能開具發票。因為定金被沒收的一方或雙倍返還定金的一方應當憑藉簽訂的合同、支付憑證或其他生效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作為支付費用的憑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三,合同未履。

仍舊是甲乙簽訂的銷售合同,合同約定乙向甲支付定金,但之後乙反悔解除合同。甲企業實際上沒有履行合同,不能向乙企業開具發票。但乙可以用銀行付款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並在憑證後附帶支付定金所依據的合同。

違約金的情況大概就以上三種了,能不能開具發票可以對號入座看看。

但之後乙反悔解除合同。甲企業實際上沒有履行合同,不能向乙企業開具發票。但乙可以用銀行付款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並在憑證後附帶支付定金所依據的合同。

違約金的情況大概就以上三種了,能不能開具發票可以對號入座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