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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農村,自家山林和他人發生權屬糾紛,自己把樹砍了會有什麼後果

在農村的土地糾紛中,林地糾紛是一種較為常見的矛盾糾紛。林地與農地不一樣,農地自承包到戶以後,四至界限都比較明確,且長期耕種經管,很少發生。但山林就不大一樣,

主要是山林雖然也承包到戶,可四至界限並不好明確,界限模糊,所以就容易發生糾紛。

在過去,由於受歷史條件限制,填寫山林權屬證件的四至範圍時,多數都是一個大概的範圍,例如東抵路、西抵坎、北抵某某山、南抵溪等等。在沒有圖紙的情況下,很多界限特別容易發生滅失,

一旦山林可以採伐了,或者被征佔用了,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矛盾糾紛就爆發出來了。

山林糾紛與農地相比,還有一個特點,農地都是承包到戶,就算是發生糾紛,那也至多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糾紛。而山林糾紛則不同,因為很多承包到戶的面積較大,

多數不是與組集體與組集體相鄰,就是村集體與村集體相接邊,一旦發生糾紛,那就是集體經濟組織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糾紛。涉及到人數比較多,或一個組的所有人,或一個村的所有人,所以就容易發生打群架的情況。

但也有個人與個人之間會因為山林權屬發生糾紛,如果該糾紛山林跨行政邊界了,也容易上升為集體與集體之間相爭。總的來說,山林糾紛多數呈現為群體性的特點。而這種特點就會容易導致矛盾的升級惡化,涉及的人數多了,啥樣的人都有,這其中就包括一些容易衝動的人,所以最容易發生群體性事件。

今天我們來說一個最為典型的類型,即已經明知是糾紛山,相關部門已經明確告知在糾紛未得到處理前,任何一方都不能砍伐樹木,但有一方卻將樹木全部砍伐的情況。如果存在這種情況,砍伐樹木的一方將會面臨什麼樣的後果?

我們都知道,《森林法》裡面對於砍伐樹木有兩種罪行,即盜伐林木罪和濫伐林木罪。

盜伐林木這個很好理解,就相當於偷竊他人財物一樣,不是你的山林,你去把樹砍來賣了,這肯定是犯罪行為。糾紛山林一般辦理不了採伐許可證,如果沒有辦理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把自己山上的樹砍了,這個就屬於濫伐林木罪了。

而有糾紛的山林,誰都沒有證據或者雙方都有證據證明這片山屬於自己,這個時候這片山就不能明確為是哪一方的,誰都沒有所有權,也就不屬於任何一方。如果這個時候去砍伐樹木,就會造成兩種後果:

一是對方不同意,會來干涉阻止,很容易發生打架傷人事件,你打上對方,責任在你,對方打傷你,自己挨痛。所以如果此時去砍伐樹木,將會導致矛盾的升級,也許會從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惡化為重大刑事案件,對雙方都不利。

二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沒有採伐證濫伐林木那就是違法犯罪,輕者罰款,重者判刑。對於這種有糾紛的山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有相應解釋,即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所以,在山林糾紛沒有得到化解前,擅自砍伐林木就是犯罪。就算砍伐的數量達不到濫伐林木罪的判刑標準,有關部門為了維護治安穩定,也會以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而拘留砍伐樹木的一方。

因此,如果自家山林與別人發生了糾紛,切記不能過於感情用事,一時衝動犯糊塗砍樹子、毆打對方、破壞對方財物等等。一定要收集好自己所擁有的相關權屬證明,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待糾紛得到調解以後,重新辦理林權證書,申辦採伐許可證以後,合理合法的採伐。

文|山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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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都沒有證據或者雙方都有證據證明這片山屬於自己,這個時候這片山就不能明確為是哪一方的,誰都沒有所有權,也就不屬於任何一方。如果這個時候去砍伐樹木,就會造成兩種後果:

一是對方不同意,會來干涉阻止,很容易發生打架傷人事件,你打上對方,責任在你,對方打傷你,自己挨痛。所以如果此時去砍伐樹木,將會導致矛盾的升級,也許會從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惡化為重大刑事案件,對雙方都不利。

二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沒有採伐證濫伐林木那就是違法犯罪,輕者罰款,重者判刑。對於這種有糾紛的山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有相應解釋,即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所以,在山林糾紛沒有得到化解前,擅自砍伐林木就是犯罪。就算砍伐的數量達不到濫伐林木罪的判刑標準,有關部門為了維護治安穩定,也會以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而拘留砍伐樹木的一方。

因此,如果自家山林與別人發生了糾紛,切記不能過於感情用事,一時衝動犯糊塗砍樹子、毆打對方、破壞對方財物等等。一定要收集好自己所擁有的相關權屬證明,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待糾紛得到調解以後,重新辦理林權證書,申辦採伐許可證以後,合理合法的採伐。

文|山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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