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的注意!這件事你一定要知道
在過去雨水肆虐的4月裡,汽車圈裡除了上海車展外,還有一個熱點事件,或者說是商務部頒佈了一項將改變人們購車方式的政策,《汽車銷售管理辦法》。這是一項即將在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政策,
然而此辦法非彼辦法,這裡的辦法指的是商務部針對汽車銷售管理提出的具體做法和要求,是唯一的規定要求,而不是一種方法。為什麼兵哥要著重強調這個“辦法”呢?因為在商務部頒佈的這項“辦法”裡,
將於7月1日施行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內容一共有三十七條相關的規定,兵哥在仔細閱讀分析後,挑出了一些與團友們購車息息相關的條例,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新的《汽車銷售管理條例》將對我們的購車方式有哪些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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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不一定要去4S店
辦法第二十四條(摘選):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
從辦法中規定了供應商不得限制經銷商必須具備銷售、售後等功能、經營其他品牌商品;這一新規定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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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4S店修車也能享受質保
辦法第十七條:經銷商、售後服務商銷售或者提供配件應當如實標明原廠配件、品質相當配件、再製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產商(進口產品為進口商)、生產日期、適配車型等資訊,向消費者銷售或者提供原廠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時,應當予以提醒和說明。
很多團友都問過兵哥,如果不去4S店修車能否繼續享受汽車質保,以前的答案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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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加價、捆綁銷售行為
辦法第十條: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捆綁銷售和加價銷售在4S店是屢見不鮮的現象,這其中涉及了太廣、太複雜的相關部門、人員;所以兵哥雖然雙手支持新辦法的規定,但實際的執行效果仍有待考量。因為加價銷售和捆綁銷售向來是不會在紙面上寫明我們是加價銷售、捆綁銷售;如何證明經銷商加價、捆綁銷售的行為,是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
4
買車不一定要落地價
辦法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在4S店買了車,順便給些手續費讓4S店幫忙辦理車輛的上牌、保險等業務,這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如今在4S店,買車價=落地價已經是暴露在陽光下的潛規則,有些銷售顧問更是直言不按落地價買就不賣了。這一現象在新辦法實施後,或將會得到改善,但需要面臨與加價銷售、捆綁銷售一樣的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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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車時的隨車憑證與檔
辦法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檔,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1、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2、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3、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4、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5、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6、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7、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在不少新聞報導中,經常可以看見車主提車後卻遲遲等不到合格證的情況,導致新車只能靠著臨牌度日;這其中的貓膩是什麼,相信團友們也都有所耳聞,無論是抵押還是什麼衍生金融產品;在新的辦法裡,完整地規定了提車時經銷商需要交付的證明與檔,團友們提車前一定要提前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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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車銷售新常態
辦法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用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在7月1日即將實行的新辦法裡,兵哥看到了新能源汽車銷售的新常態;打破“品牌銷售”的銷售模式,對於新能源汽車的銷售管道鋪設是一大利好,加上新能源汽車售後有限的產值空間,所以多品牌混合銷售是新能源汽車廠商值得嘗試的新銷售模式。
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捆綁銷售和加價銷售在4S店是屢見不鮮的現象,這其中涉及了太廣、太複雜的相關部門、人員;所以兵哥雖然雙手支持新辦法的規定,但實際的執行效果仍有待考量。因為加價銷售和捆綁銷售向來是不會在紙面上寫明我們是加價銷售、捆綁銷售;如何證明經銷商加價、捆綁銷售的行為,是一個值得深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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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車不一定要落地價
辦法第十四條: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註冊登記等服務。
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警告或3萬元以下罰款。
在4S店買了車,順便給些手續費讓4S店幫忙辦理車輛的上牌、保險等業務,這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但如今在4S店,買車價=落地價已經是暴露在陽光下的潛規則,有些銷售顧問更是直言不按落地價買就不賣了。這一現象在新辦法實施後,或將會得到改善,但需要面臨與加價銷售、捆綁銷售一樣的舉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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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車時的隨車憑證與檔
辦法第十六條: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檔,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1、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2、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3、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4、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5、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6、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7、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
在不少新聞報導中,經常可以看見車主提車後卻遲遲等不到合格證的情況,導致新車只能靠著臨牌度日;這其中的貓膩是什麼,相信團友們也都有所耳聞,無論是抵押還是什麼衍生金融產品;在新的辦法裡,完整地規定了提車時經銷商需要交付的證明與檔,團友們提車前一定要提前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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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車銷售新常態
辦法第四條:國家鼓勵發展共用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加快城鄉一體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加強新能源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建設,推動汽車流通模式創新。
在7月1日即將實行的新辦法裡,兵哥看到了新能源汽車銷售的新常態;打破“品牌銷售”的銷售模式,對於新能源汽車的銷售管道鋪設是一大利好,加上新能源汽車售後有限的產值空間,所以多品牌混合銷售是新能源汽車廠商值得嘗試的新銷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