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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南湖區2017年積分制入讀公辦中小學實施辦法公佈

近日,嘉興南湖教育文化體育局公佈了《南湖區2017年新居民積分制入讀公辦中小學實施辦法》,申請積分入學的時間為5月15日至6月30日,具體請閱讀本文。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符合條件的新居民子女在本地接受義務教育的權益,推動有限教育資源按“公平、合理、擇優”原則面向新居民分配,根據《南湖區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父母雙方至少一方在南湖區辦理《浙江省居住證》並在我區連續工作(就業或創業)均一年及以上、無刑事處罰且其未成年子女無違法犯罪記錄,

截至規定日期在南湖區連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滿三年,申請納入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的新居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新居民以積分制(申請)子女入讀公辦中小學,僅限於市區小學一年級和初中一年級新生入學時安排,其他年級及轉校的不納入。各鎮新居民子女入讀公辦中小學,具體參照《南湖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實施意見》執行。

第四條 新居民以積分制(申請)子女入讀公辦中小學的,根據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公佈的年度公辦中小學入讀名額(以下稱“入學指標”),按新居民的積分高低排名依次錄取入學。

第五條 新居民以積分制(申請)子女入讀公辦中小學,其辦理《浙江省居住證》、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等相關證明的統計時限截止日期為今年5月31日。

第六條 新居民以積分制(申請)子女入讀本地公辦中小學,

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入學指標發佈。區教育文化體育局根據教育資源的配置情況和常住新居民規模,向持有《浙江省居住證》的新居民的子女提供一定數量的入學指標,於7月份報區政府批准後,由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和區新居民事務局統一向社會公佈。

(二)申請。有需要享受義務教育階段子女入讀公辦學校待遇的新居民,

須在今年5月15日至6月30日期間,向居住證申領地的新居民事務所提出申請,按規定填寫《南湖區新居民積分制管理申請表》和《南湖區新居民積分制入讀公辦中小學申請表》,同時提供戶籍和積分制管理計分相關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三)審核。各新居民事務所在受理新居民申請後,應及時會同相關部門或機構對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後,由新居民事務所將相關資訊錄入南湖區新居民積分制管理資訊平臺,

由系統生成申請人積分。

(四)公示。區新居民事務局于7月份按申請類別對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排名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期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區教育文化體育局根據公佈的年度入學指標數和申請人積分排名情況,統籌安排新居民子女入讀;不服從安排者作自動放棄處理,不再享受此項待遇。

第七條 新居民以積分制(申請)子女入讀本地公辦中小學,在總積分相同、排名並列的情況下,則根據新居民基本狀況、創業創新、社會服務三項指標的合計分數依次排序,如排序依然並列則按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後確定積分排名,申請時間在前的排名列前。

第八條 對積分或公示物件有異議的,申請人及其他個人可向區教育文化體育局或區新居民事務局反映投訴。受理機關應在接到舉報投訴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做出結論或相應處理並及時回饋。

第九條 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一經發現,按照《南湖區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自被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積分制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和區新居民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在總積分相同、排名並列的情況下,則根據新居民基本狀況、創業創新、社會服務三項指標的合計分數依次排序,如排序依然並列則按提出申請的時間先後確定積分排名,申請時間在前的排名列前。

第八條 對積分或公示物件有異議的,申請人及其他個人可向區教育文化體育局或區新居民事務局反映投訴。受理機關應在接到舉報投訴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做出結論或相應處理並及時回饋。

第九條 申請人偽造或提供虛假申請資料的,一經發現,按照《南湖區新居民積分制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自被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積分制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文化體育局和區新居民事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