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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私募基金,你需要瞭解的(三)

關於私募基金小編之前已經介紹了兩篇章,接下來大家繼續瞭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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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範圍?

私募基金高級管理人員指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事務合夥人(委託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以及履行上述職務的其他人員。

2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是否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託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託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

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

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範》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2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整改限期?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24、私募基金是否適用基金經理3個月“靜默期”的要求?

私募基金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募基金公司離職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25、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基金託管?

除基金合同或者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26、何謂基金託管人?

27、基金託管人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及託管協定約定,在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資訊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由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2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於基金管理人名稱和經營範圍不包含上述字樣的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28、開展民間借貸、小額理財、眾籌等業務的機構,同時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如何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衝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機構,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衝突,容易誤導投資者,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衝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上述機構可以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後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同時從事上述 非私募基金業務的,應當相應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止利益衝突。

29、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營其他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

30、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什麼需要瞭解的,歡迎你隨時諮詢小編!

24、私募基金是否適用基金經理3個月“靜默期”的要求?

私募基金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募基金公司離職未滿3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

25、私募基金是否一定要基金託管?

除基金合同或者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26、何謂基金託管人?

27、基金託管人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及託管協定約定,在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資訊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由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機構,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2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範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於基金管理人名稱和經營範圍不包含上述字樣的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28、開展民間借貸、小額理財、眾籌等業務的機構,同時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如何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衝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業務的機構,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衝突,容易誤導投資者,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衝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上述機構可以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後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同時從事上述 非私募基金業務的,應當相應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止利益衝突。

29、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兼營其他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衝突的其他業務。

30、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職責明確、相互制約,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如果你對這方面還有什麼需要瞭解的,歡迎你隨時諮詢小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