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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佈六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典型案例

為精准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

《解釋》突出問題導向,結合當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特點和司法實踐反映的主要問題,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規定,進一步加大了懲治力度,嚴密了刑事法網。

最高檢發佈的這批典型案例,是為了配合《解釋》的出臺,深入理解和準確把握《解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內容,確保刑法的正確實施,有利於普及公民個人資訊司法保護有關法律知識,警醒社會公眾遵紀守法、提高司法保護意識,並為各地檢察機關辦理相關案件提供指引、參考。

六起典型案例從不同角度反映了檢察機關依法履行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立案監督等檢察職能,分別是韓某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張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章某某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郭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魯某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典型案例1

韓某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間,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韓某利用其工作便利,進入他人帳戶竊取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嬰兒資訊(每月約1萬餘條),並出售給黃浦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員張某某,再由張某某轉賣給被告人范某某。

直至案發,韓某、張某某、範某某非法獲取新生嬰兒資訊共計30萬餘條。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8月18日以韓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批准逮捕,11月25日提起公訴。

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分別判處韓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兩年三個月不等。

二、典型意義

隨著資訊化社會的到來,個人資訊的重要性日益凸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獲取經濟利益的現象逐漸增多,相關灰色產業鏈已初現雛形,其中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社會影響尤其惡劣。本案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與銷售商勾結,買賣嬰兒資訊數量達幾十萬條,給家庭生活造成困擾,案件引發社會關注。

檢察機關認真辦理該案,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一是有力監督,有效追訴。浦東新區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派員提前介入,會同公安機關從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數量、方式、來源、動機及後果等方面進行全面考量。在審查逮捕過程中,發現孫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行為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遂向公安機關發出直接移送審查起訴建議書。二是制發檢察建議,延伸辦案效果。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情況,浦東新區檢察院向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從系統帳號密碼專人專用、使用留痕,簽訂崗位保密協定,建立事後備查制度等方面進行整改完善,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函後立即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並將相關整改落實情況由專人至區檢察院進行通報,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典型案例2

張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利用惡意程式批量非法獲取網站使用者個人資訊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在登錄流覽“魅力惠”購物網站時發現,通過修改該網站網購訂單號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戶姓名、手機號、住址等內容的訂單資訊。為謀取利益,張某某委託他人針對上述網站漏洞編制批量扒取資料的惡意程式,在未經網站授權的情況下,進入該網站後臺管理系統,從中非法獲取客戶訂單資訊12503條,通過QQ等聯絡方法將上述客戶資訊分數次賣給被告人姚某某,獲利人民幣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購得上述訂單資訊後,又在網路上分別加價倒賣從中牟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9月30日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對張某某批准逮捕,於10月20日以證據不足對姚某某不批准逮捕,並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此案提起公訴後,2016年3月29日,黃浦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網路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在遠端、非接觸的狀態下跨省區、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術含量高,涉案人員關係鬆散,特別是犯罪活動涉及的電子證據源中電腦、QQ、移動存儲介質、手機、銀行卡等證據的資料提取、固定、轉化和驗證等給案件取證工作帶來一定困難,增加了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逮捕中的工作難度。

檢察機關從多個方面加強案件指導和審查,確保案件品質和監督效果。一是注重引導案件偵查,確保取證工作扎實到位。鑒於案件系當地首例以駭客手段竊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後即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會同公安機關刑偵、網安等部門商討案情、引導偵查。檢察機關就捕前偵查取證方向、證據標準規定、所涉罪名法律適用等問題與公安機關進行詳細分析溝通,有效提升案件偵辦的效率和品質。如針對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手法系利用惡意程式批量扒取網站使用者資訊的手段,檢察機關對所涉現場勘驗檢查、遠端勘驗記錄、電子證據檢查、作案工具扣押等環節的取證要點與規範要求予以明確,確保證據收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嚴格案件證據審查,確保核心證據固定。本案證據體系中,認定犯罪事實的核心證據之一系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取公民身份資訊的電子資料。如果該核心證據缺失,即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亦難以定罪處罰。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移送審查逮捕過程中,檢察機關對電子資料仔細比對後發現,有關姚某某非法獲取公民資料資訊情況的鑒定意見存在重大瑕疵,難以作為定案依據,需重新鑒定,故綜合案件證據情況,對姚某某作存疑不捕決定,同時向公安機關說明不捕理由並提出五條補偵建議。公安機關根據上述要求逐一進行補偵,待證據達到要求後移送起訴,後法院對姚某某作出有罪判決。三是重視後續跟蹤指導,確保案件品質過硬。加強不捕案件補偵工作的指導監督。姚某某案中鑒定意見存在重大瑕疵,檢察機關在該案補充偵查過程中多次與鑒定人員聯繫溝通,重新梳理證據情況,明確相關鑒定要求,及時修正證據瑕疵問題。加強捕訴聯動交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部門圍繞案件定性、證據認定、涉案情節等疑難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形成統一意見。庭審中,公訴人運用充分證據指控犯罪,張某某、姚某某均供認指控事實,庭審效果良好。

典型案例3

章某某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構成數罪的,依法予以並罰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廣東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區建設大道德欣豪庭C2棟1201室,準備手機等作案工具並通過互聯網非法購買公民個人資訊12555條。2016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章某某先後雇傭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該租房內,通過撥打章某某事先從網上購買的學生個人資訊上的家長聯繫電話,冒充“學校教務處”、“教育局”工作人員,以獲取國家教育補貼款為由,誘騙學生家長持銀行卡到ATM機上轉帳至章某某掌控的銀行帳戶,從中獲取錢財。至被查獲時,共撥打詐騙電話4392人次,騙取116200元。2016年4月期間,被告人章某某還夥同他人利用同樣的手段實施詐騙行為,至被查獲時,共撥打詐騙電話807人次,騙取他人錢財近3000元。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6月3日以涉嫌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章某某、汪某某等人批准逮捕。此案提起公訴後,2016年12月14日,安溪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典型意義

隨著現代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公民個人資訊極易洩露。公民個人資訊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竊取、利用,催生電信網路詐騙等關聯犯罪,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打擊利用互聯網出售、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切斷其與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的犯罪鏈條,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過百度及QQ向他人購買學生個人資訊,撥打學生家長電話,先後冒充學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員,以領取學生助學補助金為幌子,騙取錢財,不僅侵犯了學生及學生家長的個人資訊和財產安全,還破壞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教育系統聲譽,社會危害極大。本案的查處震懾了利用互聯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也有力地打擊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4

郭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提供給他人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間,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資訊技術服務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過QQ群交換等途徑,非法獲取樓盤業主、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電話、住址及工作單位等各類公民個人資訊共計185203條,上傳存儲於“騰訊微雲”其個人帳戶內。後通過QQ群發佈資訊,將上述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元。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郭某某批准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月11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二、典型意義

當前,除行政管理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等單位接觸大量的公民個人資訊外,賓館、快遞等服務行業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也會獲取大量的公民個人資訊。單位、公司的個別員工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違反職業道德和保密義務,將在工作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資料出售或提供給他人,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威脅,應依法嚴懲。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原在某資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的業務主要是推廣400電話服務。郭在工作中接觸和獲取大量包含公民姓名、所在公司、聯繫電話等資訊,辭職後將工作中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上傳至個人網路儲存空間,利用QQ等社交軟體與他人交換這些公民個人資訊,並出售牟利。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履職、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從嚴懲處。本案的處理有力地打擊了將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提供給他人的犯罪行為。

典型案例5

魯某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單位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依法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6月16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魯某、王甲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監督公安機關對另兩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新泰市××快遞公司負責人和魯某的下線王乙立案偵查。6月24日,新泰市公安局對××快遞公司負責人和王乙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偵查。目前,案件已提起公訴。

二、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注重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刑事立案監督,確保案件監督效果。一是提前介入,適時引導偵查。鑒於本案案情複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已經形成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進行審閱,同時查看了偵查機關扣押的犯罪嫌疑人電腦中所存儲的公民個人資訊,就取證方向和證據的收集、固定向偵查機關提出了固定公民個人資訊資料、資金往來帳單、“快遞提取”軟體,製作電子物證檢查筆錄等建議,提高了案件的辦案品質和訴訟效率。二是有效溝通,統一司法認識。針對公民個人資訊和定罪量刑標準的把握,檢察機關與公安、法院及時溝通,統一了執法思想和執法尺度。三是深挖線索,加強立案監督。檢察機關審查案件後發現新泰市××快遞公司負責人將K8軟體和工號出賣給魯某,用於查看和複製××快遞公司的訂單資訊。王乙向魯某購買公民個人資訊約8萬餘條,交易金額達6萬余元,王乙將購買的公民個人資訊用於電話促銷保健品。××快遞公司和王乙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檢察機關啟動了立案監督程式,新泰市公安局對××快遞公司和王乙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偵查。

典型案例6

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特殊主體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數量達到一般主體立案追訴標準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趙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5月21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籍某某、李某某批准逮捕。2016年12月14日,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向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3月9日,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分別以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二、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國人口資訊的平臺上任意查詢,並非法出售3670餘條,比一般人員非法收集資訊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其屬於刑法第253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予以懲處。本案的處理有力地打擊了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提供給他人的犯罪行為。

二是制發檢察建議,延伸辦案效果。針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情況,浦東新區檢察院向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其從系統帳號密碼專人專用、使用留痕,簽訂崗位保密協定,建立事後備查制度等方面進行整改完善,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收函後立即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並將相關整改落實情況由專人至區檢察院進行通報,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典型案例2

張某某、姚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利用惡意程式批量非法獲取網站使用者個人資訊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被告人張某某在登錄流覽“魅力惠”購物網站時發現,通過修改該網站網購訂單號可以查看到包含用戶姓名、手機號、住址等內容的訂單資訊。為謀取利益,張某某委託他人針對上述網站漏洞編制批量扒取資料的惡意程式,在未經網站授權的情況下,進入該網站後臺管理系統,從中非法獲取客戶訂單資訊12503條,通過QQ等聯絡方法將上述客戶資訊分數次賣給被告人姚某某,獲利人民幣5359元。被告人姚某某購得上述訂單資訊後,又在網路上分別加價倒賣從中牟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9月30日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對張某某批准逮捕,於10月20日以證據不足對姚某某不批准逮捕,並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此案提起公訴後,2016年3月29日,黃浦區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二、典型意義

本案通過網路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在遠端、非接觸的狀態下跨省區、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術含量高,涉案人員關係鬆散,特別是犯罪活動涉及的電子證據源中電腦、QQ、移動存儲介質、手機、銀行卡等證據的資料提取、固定、轉化和驗證等給案件取證工作帶來一定困難,增加了檢察機關在案件審查逮捕中的工作難度。

檢察機關從多個方面加強案件指導和審查,確保案件品質和監督效果。一是注重引導案件偵查,確保取證工作扎實到位。鑒於案件系當地首例以駭客手段竊取公民個人資訊的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後即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檢察機關高度重視,會同公安機關刑偵、網安等部門商討案情、引導偵查。檢察機關就捕前偵查取證方向、證據標準規定、所涉罪名法律適用等問題與公安機關進行詳細分析溝通,有效提升案件偵辦的效率和品質。如針對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手法系利用惡意程式批量扒取網站使用者資訊的手段,檢察機關對所涉現場勘驗檢查、遠端勘驗記錄、電子證據檢查、作案工具扣押等環節的取證要點與規範要求予以明確,確保證據收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是嚴格案件證據審查,確保核心證據固定。本案證據體系中,認定犯罪事實的核心證據之一系犯罪嫌疑人非法獲取公民身份資訊的電子資料。如果該核心證據缺失,即使犯罪嫌疑人作有罪供述亦難以定罪處罰。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移送審查逮捕過程中,檢察機關對電子資料仔細比對後發現,有關姚某某非法獲取公民資料資訊情況的鑒定意見存在重大瑕疵,難以作為定案依據,需重新鑒定,故綜合案件證據情況,對姚某某作存疑不捕決定,同時向公安機關說明不捕理由並提出五條補偵建議。公安機關根據上述要求逐一進行補偵,待證據達到要求後移送起訴,後法院對姚某某作出有罪判決。三是重視後續跟蹤指導,確保案件品質過硬。加強不捕案件補偵工作的指導監督。姚某某案中鑒定意見存在重大瑕疵,檢察機關在該案補充偵查過程中多次與鑒定人員聯繫溝通,重新梳理證據情況,明確相關鑒定要求,及時修正證據瑕疵問題。加強捕訴聯動交流。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與公訴部門圍繞案件定性、證據認定、涉案情節等疑難問題進行充分溝通,形成統一意見。庭審中,公訴人運用充分證據指控犯罪,張某某、姚某某均供認指控事實,庭審效果良好。

典型案例3

章某某等詐騙、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構成數罪的,依法予以並罰

一、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章某某到廣東省河源市租住源城區建設大道德欣豪庭C2棟1201室,準備手機等作案工具並通過互聯網非法購買公民個人資訊12555條。2016年3月至4月間,被告人章某某先後雇傭被告人汪某某等三人在該租房內,通過撥打章某某事先從網上購買的學生個人資訊上的家長聯繫電話,冒充“學校教務處”、“教育局”工作人員,以獲取國家教育補貼款為由,誘騙學生家長持銀行卡到ATM機上轉帳至章某某掌控的銀行帳戶,從中獲取錢財。至被查獲時,共撥打詐騙電話4392人次,騙取116200元。2016年4月期間,被告人章某某還夥同他人利用同樣的手段實施詐騙行為,至被查獲時,共撥打詐騙電話807人次,騙取他人錢財近3000元。

福建省安溪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6月3日以涉嫌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章某某、汪某某等人批准逮捕。此案提起公訴後,2016年12月14日,安溪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被告人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八千元;其他3名被告人以詐騙罪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二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典型意義

隨著現代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公民個人資訊極易洩露。公民個人資訊通過資訊網路傳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竊取、利用,催生電信網路詐騙等關聯犯罪,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打擊利用互聯網出售、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切斷其與電信網路詐騙等犯罪的犯罪鏈條,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章某某等人通過百度及QQ向他人購買學生個人資訊,撥打學生家長電話,先後冒充學校及教育局工作人員,以領取學生助學補助金為幌子,騙取錢財,不僅侵犯了學生及學生家長的個人資訊和財產安全,還破壞了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教育系統聲譽,社會危害極大。本案的查處震懾了利用互聯網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也有力地打擊了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4

郭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將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提供給他人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間,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資訊技術服務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過QQ群交換等途徑,非法獲取樓盤業主、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電話、住址及工作單位等各類公民個人資訊共計185203條,上傳存儲於“騰訊微雲”其個人帳戶內。後通過QQ群發佈資訊,將上述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人民幣4000元。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郭某某批准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1月11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兩千元。

二、典型意義

當前,除行政管理機關和金融、電信、交通等單位接觸大量的公民個人資訊外,賓館、快遞等服務行業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也會獲取大量的公民個人資訊。單位、公司的個別員工為了獲取非法利益,違反職業道德和保密義務,將在工作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資料出售或提供給他人,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嚴重威脅,應依法嚴懲。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原在某資訊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工作,該公司的業務主要是推廣400電話服務。郭在工作中接觸和獲取大量包含公民姓名、所在公司、聯繫電話等資訊,辭職後將工作中獲取的公民個人資訊上傳至個人網路儲存空間,利用QQ等社交軟體與他人交換這些公民個人資訊,並出售牟利。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履職、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從嚴懲處。本案的處理有力地打擊了將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提供給他人的犯罪行為。

典型案例5

魯某等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單位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依法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山東省新泰市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6月16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魯某、王甲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同時向偵查機關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監督公安機關對另兩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新泰市××快遞公司負責人和魯某的下線王乙立案偵查。6月24日,新泰市公安局對××快遞公司負責人和王乙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偵查。目前,案件已提起公訴。

二、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注重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刑事立案監督,確保案件監督效果。一是提前介入,適時引導偵查。鑒於本案案情複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對已經形成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證人證言進行審閱,同時查看了偵查機關扣押的犯罪嫌疑人電腦中所存儲的公民個人資訊,就取證方向和證據的收集、固定向偵查機關提出了固定公民個人資訊資料、資金往來帳單、“快遞提取”軟體,製作電子物證檢查筆錄等建議,提高了案件的辦案品質和訴訟效率。二是有效溝通,統一司法認識。針對公民個人資訊和定罪量刑標準的把握,檢察機關與公安、法院及時溝通,統一了執法思想和執法尺度。三是深挖線索,加強立案監督。檢察機關審查案件後發現新泰市××快遞公司負責人將K8軟體和工號出賣給魯某,用於查看和複製××快遞公司的訂單資訊。王乙向魯某購買公民個人資訊約8萬餘條,交易金額達6萬余元,王乙將購買的公民個人資訊用於電話促銷保健品。××快遞公司和王乙均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檢察機關啟動了立案監督程式,新泰市公安局對××快遞公司和王乙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立案偵查。

典型案例6

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

特殊主體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數量達到一般主體立案追訴標準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基本案情

河北省趙縣人民檢察院於2016年5月21日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對籍某某、李某某批准逮捕。2016年12月14日,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向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3月9日,河北省趙縣人民法院分別以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二、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國人口資訊的平臺上任意查詢,並非法出售3670餘條,比一般人員非法收集資訊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其屬於刑法第253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法予以懲處。本案的處理有力地打擊了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提供給他人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