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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中東亂局根源,不可不知的部落因素

部落是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社會形態,它具有相對獨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結構。伴隨著人類的文明進步,部落從產生發展到逐漸在現代文明生活中退居次要地位。

中東地區作為人類文明的早期發源地之一,眾多燦爛的古代文明至今令人驚歎。

上古時期中東地區的部落發展經歷了漫長的過程,它本身作為適應當地氣候環境的一種文明形態一直延續到當今時代。自伊斯蘭征服伊始,中東地區幾乎所有著名的帝國和王朝都與當地的部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如塞爾柱人、馬木魯克人、蒙古人、帖木兒人、奧斯曼人、莫臥兒人、愷加人。

還有規模較大的部落聯盟組織,它們的地位也非常重要,如摩洛哥的柏柏爾人,阿拉伯半島上的貝都因人,阿富汗的普什圖部落等等。

中東地區是世界上古代國家和大帝國的發源地之一,這裡擁有中央集權政治體系的時間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地區都早。這裡的部落民族得以保留其特有的部落機制,並非因為文明程度不高,而是由於他們對所處的自然和社會環境成功的適應。

此外,根據傳統,不同部落之間一般都有明確的界線。對於每個部落的民眾來說,部落的領土和尊嚴神聖而不可侵犯。假如有人做了有損於本部落聲譽的壞事,他所在的部落就會被株連並會因此受到懲罰,這是普遍的部落文化。

亞馬遜河土著部落

部落的概念

部落的概念需要進行一定的界定。「部落」一詞起源於拉丁語tribus,意指「第三部分人民」,這是羅馬人的部落中對於有異族成分人的稱呼。美國著名的人類學家摩爾根將人類古代社會的發展歸納為家族-氏族-胞族-部落-部落聯盟-國家這幾種情況。

在摩爾根的專著中,對部落這種社會組織,尤其對美國印第安部落的定義有如下特徵:(一)具有一塊領土和名稱;(二)具有獨有的方言;(三)對各氏族選出來的首領和酋帥有授職之權;(四)對這些首領和酋帥有罷免之權;(五)具有一種宗教信仰信仰和崇拜儀式;(六)有一個由酋長會議組成的最高政府;(七)在某些情況下有一個部落大首領。

部落有時還可以結盟,就是部落聯盟。部落聯盟的形成一般是由於自然條件的慣性,建立在同宗氏族和同一種共同語言的基礎上並有親屬關係及領土毗鄰的部落較易形成部落聯盟。

這種聯盟組織起初只是一種同盟,經過實際生活經驗認識到聯合的優越性後就逐漸凝結成一個整體。這就是北美印第安人部落聯盟的產生模式。

目前,這種形成方式是否具有普適性,特別是對中東地區部落以及部落聯盟還有待學術界的進一步研究,但部落的共性依舊存在。部落作為一種社會組織,是適應自然與社會環境的產物。但部落的概念,國內和國際學界目前仍未達成一致。

儘管如此,部落的以下特點是明確的:由血緣關係組成,部落與個人之間的榮譽聯繫密切,部落與個人之間的經濟聯繫也同樣較為緊密,從根本上說,部落的特徵是個人與群體之間的聯繫。部落是一種能與自然環境和諧相處的社會組織,能讓資源與權力、領土、自然環境等要素相適應。中東地區的部落除具備上述的共性外,還有自身的特徵。

中東地區部落概況

據統計,當前在中東地區仍有眾多部落分佈,在利比亞各地的部落有大大小小幾百個,中等規模的有三十多個,但真正有影響力主要為三大部落:瓦法拉(

Warfalla)

、圖阿雷格(Tuareg) 和卡達法(Gaddadfa)。

當前埃及主要的大部落有如朱德哈默( Judham) 、拉克赫默( Lakhm) 、蘇拉伊默( Sulaym) 等。長期以來,這些部落在埃及的國家發展過程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此外在西奈半島也有數量眾多且影響力較大的貝都因人(Bedouins)部落。

在葉門,全國勢力最強的大部落首推雜湊德 ( Hashid)。雜湊德部落組織嚴密,形成了一個政治、經濟、軍事、宗教四位元一體的實體,擁有自己的武裝力量,必要時可動員十萬人以上。

伊拉克的大部落主要有巴格達西南的舒瑪律 ( Al Shamal) 部落,伊拉克北部的阿爾·歐貝迪( Al Obeidi) 部落,迪瓦拉的阿紮威( Azzawe)部落等。每個部落通常有上萬名成員,舒瑪律部落人數甚至多達十萬人。

敘利亞政府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及困境亦與部落因素有極大關聯。在今天的敘利亞亂局中,依舊可以看到部落因素深刻的影響。

敘利亞內戰

中東地區的部落類型一般分為兩種,平等型的(阿拉伯)部落模式和中亞等級型的(突厥-蒙古式)模式。中東地區的部落既具有世界各地部落的共性也有其個性。另外,總體來說,中東地區的部落與國家政治聯繫緊密。

著名的社會歷史學家伊本·赫勒敦(Ibn Khaldun)曾在14世紀時分析了部落與中東國家之間關係的迴圈變化。他認為部落具有較強的軍事能力和群體凝聚力,所以一般非遊牧國家難以抵抗部落的軍事襲擊,並易被部落所取代。

與國家組織不同,部落一般是以血緣關係為核心紐帶的組織群體,這樣的群體在經濟活動以及維護內部政治秩序等方面一般會有一支較為強大的武裝力量做支撐。一般來說,部落的武裝力量主要由中青年男性組成,並因騎乘馬匹或駱駝等牲畜而具有較為靈活的機動性,如著名的阿拉伯半島上的貝都因部落。

阿雷格部落的婦女

中東地區部落類型

部落一般代表著部落民眾的普遍認同。在中東傳統社會中,家族、部落、族裔、教派、國家、伊斯蘭教依次向外構成的「同心圓式」的認同模式有助於我們深入理解中東地區傳統社會的精神理念。

平等型(阿拉伯)部落組織模式建立在平等的宗族組成上的群體,這些群體大都發源于共同的祖先,在這個平等類型的部落體系中,領導關係基本上並不具有等級制。當然,雖然也有較為強勢的宗族會在政治層面領導另外一些宗族,但每一個宗族都會在心理上認為是與其他宗族所平等的。

在這種部落組織中,部落首領通過獨特的能力獲得他們在部落中的地位。他們解決的一般都是部落的內部事務,如組織對其他地區的搶劫活動或發動戰爭。在這種部落體系中,部落的首領是無法在親屬關係之外獲得其他群體支持的,當然這也就決定了其權力的穩固性有待考量。因此這種部落的類型一般規模較小,結構較為緊湊。阿拉伯半島的貝都因部落就是這種部落體系的典型代表。

另一種部落體系主要是中亞等級型(突厥-蒙古式)的部落體系。這種部落體系具有等級性,主要由中亞地區的社會結構和政治組織所決定。這種部落體系內部的譜系排列具有一定的特徵,其成員由具有共同的血統以及所有父系相關的成員構成,並按照譜系的發展脈絡以等級的順序加以排列,是典型的金字塔式的氏族。這樣的組織結構體現在婚姻形式上就是一夫多妻制。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中亞等級型部落模式一般具有固定的領土,並在其領土中處於完全支配的地位,如漢代中國北方的匈奴部落就是典型代表。中亞等級部落體系曾在前伊斯蘭時代(指伊斯蘭教誕生之前的時代)傳入過中東,如早期的伊朗和今天在安納托利亞地區講印歐語的遊牧民族就是典型的代表。而西元1000年左右花喇子模、馬木魯克、帖木兒、薩法維、奧斯曼等國都因地緣而與中亞地區的部落有所關聯。

總體來說,中東地區的部落在各國呈馬賽克式的分佈,部落在傳統上需要與鄰近的城市和農村保持密切的經濟與文化聯繫,交換生活所需物品,是一種適應中東地區的社會組織,並保留至今。

中東地區的人民對部落的認同和歸屬感及其捍衛部落利益的價值選擇會影響當地人的具體行為。因此,部落因素是考察當今中東亂局深刻原因中不可缺少的一環。

居住在利比亞西方巴尼瓦利德的部落

參考文獻

1.(美)佛雷德里克·巴特著:《斯瓦特巴帕坦人的政治過程:一個社會人類學的研究範例》,黃建生譯,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美)路易士·亨利·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蓴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7年版。

3.(美)路易士·亨利·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蓴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7年版。

4. Eveline van der Steen,Near Eastern Tribal Societies during the Nineteenth Century:Economy,Society and Politics between Tent and Town, London:Equinoxpub Publishing, 2013.

5.劉錦前:《當前中東政局新發展中的部落文化因素分析》,《世界民族》,2014年第6期。

6. Ibn Khaldun, The Muqaddimah,trans.Frans Rosenthal, New Jersey:Princeton Press, 1967.

7. Thomas J.Barfield, 「Tribe and State Relations:The Inner Asian Perspective」, in Philp S. Khoury, 8.Joseph Kostiner, Philp S. Khoury,eds., Tribes and States Formation in the Middle East, Oaklan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

今日主筆 棗椰樹

編輯 李涵

但部落的概念,國內和國際學界目前仍未達成一致。

儘管如此,部落的以下特點是明確的:由血緣關係組成,部落與個人之間的榮譽聯繫密切,部落與個人之間的經濟聯繫也同樣較為緊密,從根本上說,部落的特徵是個人與群體之間的聯繫。部落是一種能與自然環境和諧相處的社會組織,能讓資源與權力、領土、自然環境等要素相適應。中東地區的部落除具備上述的共性外,還有自身的特徵。

中東地區部落概況

據統計,當前在中東地區仍有眾多部落分佈,在利比亞各地的部落有大大小小幾百個,中等規模的有三十多個,但真正有影響力主要為三大部落:瓦法拉(

Warfalla)

、圖阿雷格(Tuareg) 和卡達法(Gaddadfa)。

當前埃及主要的大部落有如朱德哈默( Judham) 、拉克赫默( Lakhm) 、蘇拉伊默( Sulaym) 等。長期以來,這些部落在埃及的國家發展過程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此外在西奈半島也有數量眾多且影響力較大的貝都因人(Bedouins)部落。

在葉門,全國勢力最強的大部落首推雜湊德 ( Hashid)。雜湊德部落組織嚴密,形成了一個政治、經濟、軍事、宗教四位元一體的實體,擁有自己的武裝力量,必要時可動員十萬人以上。

伊拉克的大部落主要有巴格達西南的舒瑪律 ( Al Shamal) 部落,伊拉克北部的阿爾·歐貝迪( Al Obeidi) 部落,迪瓦拉的阿紮威( Azzawe)部落等。每個部落通常有上萬名成員,舒瑪律部落人數甚至多達十萬人。

敘利亞政府目前所面臨的問題及困境亦與部落因素有極大關聯。在今天的敘利亞亂局中,依舊可以看到部落因素深刻的影響。

敘利亞內戰

中東地區的部落類型一般分為兩種,平等型的(阿拉伯)部落模式和中亞等級型的(突厥-蒙古式)模式。中東地區的部落既具有世界各地部落的共性也有其個性。另外,總體來說,中東地區的部落與國家政治聯繫緊密。

著名的社會歷史學家伊本·赫勒敦(Ibn Khaldun)曾在14世紀時分析了部落與中東國家之間關係的迴圈變化。他認為部落具有較強的軍事能力和群體凝聚力,所以一般非遊牧國家難以抵抗部落的軍事襲擊,並易被部落所取代。

與國家組織不同,部落一般是以血緣關係為核心紐帶的組織群體,這樣的群體在經濟活動以及維護內部政治秩序等方面一般會有一支較為強大的武裝力量做支撐。一般來說,部落的武裝力量主要由中青年男性組成,並因騎乘馬匹或駱駝等牲畜而具有較為靈活的機動性,如著名的阿拉伯半島上的貝都因部落。

阿雷格部落的婦女

中東地區部落類型

部落一般代表著部落民眾的普遍認同。在中東傳統社會中,家族、部落、族裔、教派、國家、伊斯蘭教依次向外構成的「同心圓式」的認同模式有助於我們深入理解中東地區傳統社會的精神理念。

平等型(阿拉伯)部落組織模式建立在平等的宗族組成上的群體,這些群體大都發源于共同的祖先,在這個平等類型的部落體系中,領導關係基本上並不具有等級制。當然,雖然也有較為強勢的宗族會在政治層面領導另外一些宗族,但每一個宗族都會在心理上認為是與其他宗族所平等的。

在這種部落組織中,部落首領通過獨特的能力獲得他們在部落中的地位。他們解決的一般都是部落的內部事務,如組織對其他地區的搶劫活動或發動戰爭。在這種部落體系中,部落的首領是無法在親屬關係之外獲得其他群體支持的,當然這也就決定了其權力的穩固性有待考量。因此這種部落的類型一般規模較小,結構較為緊湊。阿拉伯半島的貝都因部落就是這種部落體系的典型代表。

另一種部落體系主要是中亞等級型(突厥-蒙古式)的部落體系。這種部落體系具有等級性,主要由中亞地區的社會結構和政治組織所決定。這種部落體系內部的譜系排列具有一定的特徵,其成員由具有共同的血統以及所有父系相關的成員構成,並按照譜系的發展脈絡以等級的順序加以排列,是典型的金字塔式的氏族。這樣的組織結構體現在婚姻形式上就是一夫多妻制。

此外,需要說明的是中亞等級型部落模式一般具有固定的領土,並在其領土中處於完全支配的地位,如漢代中國北方的匈奴部落就是典型代表。中亞等級部落體系曾在前伊斯蘭時代(指伊斯蘭教誕生之前的時代)傳入過中東,如早期的伊朗和今天在安納托利亞地區講印歐語的遊牧民族就是典型的代表。而西元1000年左右花喇子模、馬木魯克、帖木兒、薩法維、奧斯曼等國都因地緣而與中亞地區的部落有所關聯。

總體來說,中東地區的部落在各國呈馬賽克式的分佈,部落在傳統上需要與鄰近的城市和農村保持密切的經濟與文化聯繫,交換生活所需物品,是一種適應中東地區的社會組織,並保留至今。

中東地區的人民對部落的認同和歸屬感及其捍衛部落利益的價值選擇會影響當地人的具體行為。因此,部落因素是考察當今中東亂局深刻原因中不可缺少的一環。

居住在利比亞西方巴尼瓦利德的部落

參考文獻

1.(美)佛雷德里克·巴特著:《斯瓦特巴帕坦人的政治過程:一個社會人類學的研究範例》,黃建生譯,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美)路易士·亨利·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蓴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7年版。

3.(美)路易士·亨利·摩爾根:《古代社會》,楊東蓴等譯,中央編譯出版社2007年版。

4. Eveline van der Steen,Near Eastern Tribal Societies during the Nineteenth Century:Economy,Society and Politics between Tent and Town, London:Equinoxpub Publishing, 2013.

5.劉錦前:《當前中東政局新發展中的部落文化因素分析》,《世界民族》,2014年第6期。

6. Ibn Khaldun, The Muqaddimah,trans.Frans Rosenthal, New Jersey:Princeton Press, 1967.

7. Thomas J.Barfield, 「Tribe and State Relations:The Inner Asian Perspective」, in Philp S. Khoury, 8.Joseph Kostiner, Philp S. Khoury,eds., Tribes and States Formation in the Middle East, Oaklan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

今日主筆 棗椰樹

編輯 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