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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正式發佈民用無人駕駛管理規定,不包括航空模型等

《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最大起飛重量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的民用無人機。
民用無人機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操縱、自備飛行控制系統,並從事非軍事、員警和海關飛行任務的航空器,不包括航空模型、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

《規定》要求,自6月1日起,民用無人機製造商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須在“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無人機實名登記系統”(http://uas.caac.gov.cn/)上申請帳戶,民用無人機製造商在系統中填報其所有產品的資訊,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在該系統中實名登記其個人及其擁有產品的資訊,

並將系統給定的登記標誌粘貼在無人機上。

http://uas.caac.gov.cn/

其中,民用無人製造商在登記系統中填報其產品的名稱、型號、最大起飛重量、空機重量、產品類型、無人機購買者姓名和行動電話等資訊;產品外包裝明顯位置和產品說明書中,

提醒擁有者在登記系統中進行實名登記,警示不實名登記擅自飛行的危害;隨產品提供不乾膠打印紙,供擁有者列印“無人機登記標誌”。個人或單位民用無人機擁有者須在登記系統內登記姓名(公司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組織機構代碼)、行動電話和電子郵箱、產品型號和序號、使用目的;完成資訊填報後,系統將自動給出包含登記號和二維碼的登記標誌圖片,
民用無人機擁有者須將該圖片列印為至少 2 釐米乘以 2 釐米的不乾膠粘貼牌,並將其粘于無人機不易損傷的地方,保持清晰可辨。

《規定》強調,2017年8月31日後,民用無人機擁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規定實施實名登記和粘貼登記標誌的,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法規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影響,監管主管部門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規定》還要求,

民用無人機發生出售、轉讓、損毀、報廢、丟失或者被盜等情況,民用無人機擁有者應及時通過登記系統登出該無人機資訊;民用無人機的所有權發生轉移後,變更後的所有人須按照《規定》相關要求實名登記該無人機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