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見義勇為受損失,錢誰出?公安部:除政府有保障,還要讓壞人掏!

公安部官網發佈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包括一系列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權益保護條款,包括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
應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意見稿中,“見義勇為人員”被界定為不負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事蹟突出的公民。

焦點1行為發生日起2年可申請見義勇為

意見稿規定,具有5種情形之一且事蹟突出的,可以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包括:同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同正在實施侵害國家、集體財產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犯罪嫌疑人、破獲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為保護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搶險、救災、救人的以及其他見義勇為的。

見義勇為行為和人員的確認,由行為發生地縣級見義勇為工作部門負責。申請、舉薦確認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二年內提出。

焦點2見義勇為人員及子女可享就學照顧

在權益保護方面,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綠色通道,及時救治,不得拒絕、推諉或拖延。見義勇為負傷人員治療期間,有固定收入的,用人單位不得扣發其工資、獎金等待遇;無固定收入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每月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給予生活補助。

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單位不得辭退或者解雇見義勇為人員。

見義勇為人員還擬可以享受一系列“福利待遇”。如對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子女,應當給予就學、升學照顧;對符合條件的見義勇為人員家庭,應當優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從事個體經營的,
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按規定減免有關費用等。

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費用問題在實踐中往往引發爭議。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無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的,參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支付;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的,參保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先行支付,並有權依法追償;其餘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另外,剛剛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好人法”條款規定,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如此雙管齊下,能夠全面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給見義勇為創造一個更安全、更踏實的環境,不讓見義勇為者流血流汗又流淚。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費用、由政府承擔“報銷”兜底責任,能夠彰顯政府擔當,給“報銷”責任加了一道保險。

見義勇為獲“報銷” 此處應有掌聲。

並有權依法追償;其餘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另外,剛剛審議通過的民法總則“好人法”條款規定,見義勇為一律不擔責。

如此雙管齊下,能夠全面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給見義勇為創造一個更安全、更踏實的環境,不讓見義勇為者流血流汗又流淚。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費用、由政府承擔“報銷”兜底責任,能夠彰顯政府擔當,給“報銷”責任加了一道保險。

見義勇為獲“報銷” 此處應有掌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