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真相在這裡!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針對八種常見犯罪的量刑,出臺了指導意見。其中受到關注的是,這份量刑意見對什麼樣的醉駕屬於“輕微”程度,提出了這樣的表述:
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不予定罪處罰;
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所以消息一出,不少媒體就將其貫以“醉駕不再一律入刑”的標題,進行傳播。一時激起千層浪,引發了爭論。
變化 | 醉駕情節顯著輕微不予定罪
我們知道,“醉駕入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增加進來的,是“危險駕駛罪”的一部分。從法律條文來看,危險駕駛罪有二種情況。一種叫做 “追逐競駛”,另外一種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醉酒駕駛”,
只要您還時不時地出門應酬,都應該在這幾年裡,切身感受到了這一法律條款的威懾力。不管是政府官員、社會名流還是普通老百姓,
而此次最高法出臺的指導意見則明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
根據規定,最高法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在轄區內指定1-2個中級法院、2-4個基層法院開展試點。試點工作從今年5月至10月,為期半年。根據試點情況,將適時在全國法院推行。
記者從獲取的《量刑指導意見》通過,將醉駕和飆車入刑,
其中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011年9月 醉駕一律立案偵查
為保證《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確實施,公安部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
2013年12月 80毫克以上屬醉駕
為保障法律的正確、統一實施,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其中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 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 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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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從重處罰。
2015年8月 嚴重超速超載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 醉駕情節輕微不予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規定:“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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