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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婚姻”是非多,37歲同性戀男子身家千萬,面臨淨身出戶?

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本文中均使用了化名。

案情

37歲的安徽籍男子田華早年到上海打拼,積累下了一定的財富。他是一名同性戀者,不堪父母的催婚,決定嘗試形式婚姻(即男女同性戀之間的假結婚)。

在形婚交流群內,田華結識了26歲的上海籍同性戀女子金某。兩人見面幾次後就談妥了條件:金某與田華登記結婚,幫助他獲得上海戶籍和在上海購房的資格,田華為此一次性支付給金某8萬元。雙方平時互不干涉,但在逢年過節時,需要偽裝成恩愛的夫妻面見父母朋友親戚。生性謹慎的田華在登記結婚前,還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

一些文學影視作品喜歡拿“形婚”做文章

形婚後,田華如願獲得了上海戶籍,購買了新房,還投資開了一家自己的教育培訓公司。正當一切依計畫發展之時,金某的同性戀身份被父母發現了,她覺得沒有必要再維持這段形式婚姻了。在家人支持下,金某向田華提出了離婚,

並要求分得田華的資產。金某還稱,田華這些年在外面一直有男友,是對婚姻不忠的一方,理應“淨身出戶”。田華的主要資產包括一套坐落於上海浦東的複式房、一輛奧迪S8轎車以及教育培訓公司98%的股權,總計價值2300余萬元。

法律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這時管不管用?

如今,有的明星也陷入了形婚的傳言中

小編觀點

小編想在這裡和大家討論一下“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前財產協定公證”的區別。前者公證的是夫妻雙方結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而後者公證的實際則是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協定》,該協定一般約定夫妻間結婚後各自創造的財富分別歸各自所有,不受《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拘束。雖然幾字之差,意義卻完全不一樣!本案中的田華應該選擇後者,

卻選擇了前者,導致了大麻煩。

較《婚前協定》,婚前財產公證的殺傷力要小得多

小編最後想說一句,夫妻應該以誠相待,豈能以形式婚姻瞎糊弄?正所謂“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假的東西總有被拆穿的一天,形式婚姻法律風險巨大,

萬萬要不得。親愛的讀者們,你們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