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婚姻”是非多,37歲同性戀男子身家千萬,面臨淨身出戶?
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本文中均使用了化名。
案情
37歲的安徽籍男子田華早年到上海打拼,積累下了一定的財富。他是一名同性戀者,不堪父母的催婚,決定嘗試形式婚姻(即男女同性戀之間的假結婚)。
一些文學影視作品喜歡拿“形婚”做文章
形婚後,田華如願獲得了上海戶籍,購買了新房,還投資開了一家自己的教育培訓公司。正當一切依計畫發展之時,金某的同性戀身份被父母發現了,她覺得沒有必要再維持這段形式婚姻了。在家人支持下,金某向田華提出了離婚,
法律問題
婚前財產公證這時管不管用?
如今,有的明星也陷入了形婚的傳言中
小編觀點
小編想在這裡和大家討論一下“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前財產協定公證”的區別。前者公證的是夫妻雙方結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而後者公證的實際則是一份《夫妻財產約定協定》,該協定一般約定夫妻間結婚後各自創造的財富分別歸各自所有,不受《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財產制的拘束。雖然幾字之差,意義卻完全不一樣!本案中的田華應該選擇後者,
較《婚前協定》,婚前財產公證的殺傷力要小得多
小編最後想說一句,夫妻應該以誠相待,豈能以形式婚姻瞎糊弄?正所謂“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假的東西總有被拆穿的一天,形式婚姻法律風險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