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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奧迪買菜被綁架 綁匪綁架保姆索要10萬贖金

(原標題:保姆開奧迪買菜被綁架)

保姆開豪車出門買菜,不料遭兩男子綁架,車主接到兩名陌生男子的電話,索要10萬元贖金。

“我家保姆開著車出去買菜,被兩個男的綁架了。”5月20日下午6時許,神木縣公安局接警稱,一輛陝K開頭的黑色奧迪車被搶,車上一名婦女被綁架,綁匪還向車主索要10萬元贖金。接警後,神木縣公安局指揮中心要求各巡邏車注意盤查攔截。晚7時30分,第四巡邏中隊民警在四支河附近發現了嫌疑車輛。兩名嫌疑人棄車分頭逃跑,

隨後第三巡邏中隊、督察中隊民警聞訊趕來支援,將其中一名男性嫌疑人追至窟野河河灘抓獲,將車後座的被綁女子成功解救。被抓獲的嫌疑人王某25歲,河南鄭州人。目前,該案另一名嫌疑人仍在抓捕之中。案件已移交神木縣公安局刑警大隊進一步偵辦。

綁架罪認定標準

1、劃清綁架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中綁架婦女、兒童的界限。這兩種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但有明顯區別: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綁架人的財物、扣押人質為目的,後者以出賣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為目的。二是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綁架的對象是指包括婦女兒童在內的一切人,後者則僅指婦女兒童。

2、劃清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近幾年來,社會上出現了因債權債務關係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

即以強行扣押“人質”的方式,脅迫他人履行一定行為為目的的違法犯罪行為。“一定行為為目的”,實踐中大多是健債款,要求“以錢換人”。這種行為從形式上看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行為很相似,但實質上有很大區別: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後者以逼索債務為目的,以扣押“人質”作為討還債務的手段。第二,犯罪物件不同。
前者以綁架的人自身完全無過錯,而後者以綁架的“人質”大多自身有過錯(如欠債不還),甚至有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也有的純屬索然無辜。因此,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3、正確 認定偷盜嬰幼兒的犯罪性質。對於偷盜嬰兒的案件,應當按偷盜嬰幼兒的目的不同,分別定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以勒索財物為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應當以綁架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鏀。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則應當以拐賣兒童罪定罪,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