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這個表,婚前買房、婚後買房、父母出資買房房產歸屬一清二楚
轉自:深圳羅湖區法院
結婚買房,在大多數人看來是豆漿配油條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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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房本署名司法實踐處理一人出資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房屋屬個人財產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雙方出資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2
婚後買房
3
父母出資買房
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子女名下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雙方父母均出資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屬於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結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雙方父母出資房子落在一人名下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
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情形司法實踐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夫妻一方婚前服了部分放寬,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沒有房本前先住著,有了房本後另行起訴。房本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房子落在一方名下房子屬於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結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房屋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會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離婚分割時可以出資父母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雙方父母出資房子落在一人名下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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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情形司法實踐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夫妻一方婚前服了部分放寬,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沒有房本前先住著,有了房本後另行起訴。房本有第三人名字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