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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離婚不離家”,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無法推定為雙方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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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為規避房地產限購政策或少繳稅款,夫妻“假離婚”買賣房屋現象近年來屢見不鮮。法官提示,從法律角度講,離婚動機不影響離婚效力,但“假離婚”存在真風險。

去年7月,蔣女士將前夫韓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分割韓先生名下的一處房產。蔣女士認為,她與韓先生是為規避限購政策辦理了“假離婚”,離婚後並未分居,直到不久前兩人發生矛盾才正式分手。她主張,韓先生名下的三居室雖然是辦理“離婚”後韓先生以個人名義購買並辦理貸款手續,

但首付款是兩人共同支付,貸款也是共同償還,因此房子應屬於兩人共同財產。

然而,庭審中蔣女士未能就“假離婚”充分舉證,也沒能證明她曾參與出資購房,且二人在《離婚協議》中已對財產進行了分割。因此,法院無法採信蔣女士所述情況,無法支援她要求分割前夫韓先生離婚後所購三居室房屋的主張。

法官說法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郭文成表示,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登記後即解除了婚姻關係。相較於婚姻關係,法律對於同居關係的保障明顯較弱。因此,即便“離婚不離家”,繼續保持同居關係,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亦無法推定為雙方共有,在發生糾紛時仍需查明雙方同居期間是否發生財產混同,是否共同出資、共同取得相應財產。

郭文成說,蔣女士雖然與韓先生“離婚不離家”,但無法據此推斷二人財產混同,

也無法推斷蔣女士出資參與了韓先生離婚後的購房行為,因此,蔣女士要求分割韓先生離婚後所購房產的主張無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