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六種典型手法、特徵和表現形式
第一種是假冒民營銀行的名義,借國家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的政策,
第二種是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發售虛假的理財產品;二是虛構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擔保名義非法吸收資金。
第三種是打著境外投資、高新科技開發等旗號,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
第四種是以“養老”的旗號吸收公眾存款。這類犯罪手法有兩個突出形式:一是以投資養老公寓、異地聯合安養為名,
第五種是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以毫無價值或價格低廉的紀念幣、紀念鈔、郵票等所謂的收藏品為工具,聲稱有巨大升值空間,承諾在約定時間高價回購,
第六種是假借P2P網路借貸名義非法集資,即套用互聯網金融創新概念,設立所謂P2P網路借貸平臺,以高利為誘餌,採取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佈虛假招標資訊等手段吸收公眾資金,然後突然關閉網站或攜款潛逃。
非法集資的特徵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行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
(一)借種植、養殖、專案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潯陽晚報 李海 編輯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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