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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2歲男孩幼稚園滑梯上摔傷 幼稚園賠了8千元

孩子在幼稚園裡玩滑梯時摔傷,多次溝通無法達成調解,家長將幼稚園告上了法庭。5月17日,經過衢州市柯城人民法院調解,市民黃先生拿到了幼稚園8000元的賠償。

2歲孩子幼稚園裡摔傷

2016年,因為夫妻倆工作比較忙,母親年邁也難全天照料孩子,黃先生決定把2歲的兒子送入幼稚園,這樣自己可以安心工作。

作為家長,黃先生還是有不少擔憂,既怕兒子在幼稚園裡會受欺負,也怕幼稚園老師不盡責。為此,黃先生考慮良久,最終為兒子選擇了市區一家據稱全程錄影監督管理的幼稚園入學。

黃先生交了一個學期的學費,又安排了母親每天負責接送小孩,

總算是松了口氣。

誰知剛過了一個月,令黃先生特別揪心的事情發生了。去年10月10日,黃先生的兒子在幼稚園和小朋友玩滑梯期間,你推我擠,一個不小心,從滑梯上重重的摔到了地上。經醫生診斷,黃先生兒子右橈骨中斷骨折,右上肢摔傷。

2歲的兒子上肢被迫裹上了厚厚的石膏,每天聽到吱吱呀呀的痛苦呻吟聲,讓黃先生心裡別提多難受了。

事後, 黃先生和幼稚園管理者多次溝通協商,

但賠償數額沒能達成一致。最令黃先生生氣的是,因為擔心兒子有些受傷情況醫院沒法檢查出來,會留下後遺症,他希望園方提供兒子當日受傷時的視頻,但園方卻告訴他那裡屬於監控盲區。

(網路圖)

狀告幼稚園索賠

今年5月3日,在兒子傷情恢復之後,

黃先生一紙訴狀將該幼稚園告到法庭。

黃先生認為,幼稚園雖未簽訂安全責任書,但作為入學期間寶寶的安全,理應承擔安全責任。另外,幼稚園說是他的孩子自己不小心受傷,卻又無法提供監控等證據,明顯屬於看護不利,應當進行賠償。

幼稚園方則認為,事發時,當班的老師處於忙碌工作期間,並非不盡責。全班小朋友有40多個,老師不可能每個時間段都全程跟隨左右,

幼稚園小朋友也有他們的自由活動時間。

法院根據審理情況,同意黃先生和幼稚園通過法院電子系統隨機選擇鑒定中心,對2歲的寶寶的傷害情況進行鑒定。按照鑒定情況,賠償護理費、誤工費、精神損失等。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稚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

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最終法官認為,作為幼稚園有義務提供孩子在就學期間的安全責任,該幼稚園確實存在一些過失行為。經法院多次做調解工作,幼稚園賠償了黃先生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