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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過程中引起索賠的原因很多,常見的有以下幾點

一、施工條件變化

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當中,施工現場條件的變化對造價的影響很大。

由於不利的自然條件及人為障礙,經常導致設計變更、工期延長和工程成本大幅增加。土建工程對工程地質條件的要求很高,而這些土壤地質條件,如地下水、地質斷層、地下文物遺址等,根據業主在投標檔中所提供的資料,以及承包商在招標前的現場查勘,都不可能準確無誤地發現,即使是有經驗的施工單位也無法事前預料。因此,
基礎地質方面出現的異常變化必然會引起施工索賠。

二、工程變更

在工程施工中,工程量的變化是不可避免的。施工時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超過或少於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工程量的百分之15至百分之20時,則會引起很多問題。尤其是在施工過程中,工程師發現設計、品質標準或施工順序等問題時,往往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換建築材料,暫停施工或加速施工等。這些變更指令必然引起新的施工費用,

或需要延長工期。所有這些情況,都迫使施工方提出索賠要求,以彌補自己不應承擔的經濟損失。

三、工期拖延

建築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由於受天氣、水文或地基等因素影響,經常出現工期拖延。發生工期延誤,在分析拖期原因、明確拖期責任時,合同雙方往往產生分歧,使施工方實際支出的計畫外施工費用得不到補償,勢必引起索賠要求。如果工期拖延的責任在施工施工方面,

則施工單位無權提出索賠,施工單位應該及時採取趕工的措施,搶回延誤的工期;如果到合同規定的完工日期時,任然做不到按期建成,則應承擔誤期損害賠償費。

四、合同違約

施工合同中的違約,一般指未按規定為施工單位提供條件;未按規定時限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工程師未按規定時間提供施工圖紙、指令或批復等。對於這些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施工費用增加或工期延長,

施工單位均有權提出索賠。此外,由於建設單位堅持指定的分包商的違約行為,施工單位也有權向建設單位提出索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