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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在朋友圈轉發這類資訊,最高要罰100萬!

沒事就翻看朋友圈的你肯定經常見到這句話——“請幫我轉發一下這條消息!”不過小編要告訴你,以後再有這樣的事兒,心裡一定要有戒心,面子啥的都拋一邊吧!因為你的隨便一轉,

可能會犯法!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發佈提醒:根據新實施的《廣告法》,“朋友圈轉發廣告,要負法律責任。”

下面是@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的員警蜀黍提供的案例:

搶3毛錢紅包幫轉廣告,結果是三無產品

自媒體發廣告同樣承擔法律責任

新《廣告法》中明確規定,

自然人在自媒體發佈廣告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不要以為《廣告法》離我們很遠,不只是明星代言需要連帶法律責任那麼簡單。作為普通人,也會成為連帶責任者,幫忙轉發廣告要“三思”。

轉發虛假廣告最高罰100萬

按照新廣告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位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先行賠償。如果發佈廣告者無法提供廣告源基本資訊,那因其廣告購買產品遭遇損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廣告發佈者索賠。

具體到轉發廣告的人來說,如果轉發的廣告是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了損失,轉發人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新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廣告發佈者如果發佈了虛假廣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後果嚴重的還須承擔刑事責任。

不收費用,也要承擔責任

按照新舊廣告法中的規定,“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就是一種廣告的行為。如果轉發者並未收取紅包或其他費用,

説明他人發佈廣告資訊,又是否屬於廣告呢?新廣告法已經刪除了舊廣告法中關於涉及“費用”的前提,因此,自然人無論是否收取了費用,都不影響其所發佈的資訊是屬於廣告的性質。

朋友圈常見六大廣告

1.“演唱會門票免費送”

凡加某微信號,

即可得到價值1080元正品手錶,配禮盒,支持驗貨,每天限量200個。

3.朋友圈拍賣:將一件商品拍幾張圖片,發佈在朋友圈。請好友出價競拍,到約定的拍賣時間截止,價高者得。

4.“曬鈔票求代理”:

5.“我家的XXX已經賣瘋了”:部分 “微商”在朋友圈曬出大量出貨圖片,並且自稱“已經賣斷貨”“賣瘋了”“就剩一個了”等等。

6.曬試吃試用:一些“微商”在朋友圈發佈自己拍攝的 “試吃試用小視頻”,並自己評價。

注意新廣告法實施後,並不是說只要朋友圈轉發廣告就算違法,如果你轉發的廣告內容貨真價實,就沒問題。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虛假廣告,比如誇大某個醫療產品的功效,或者謊稱產品獲得了某項專利,遇到類似的情況都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舉報。

並不是說只要朋友圈轉發廣告就算違法,如果你轉發的廣告內容貨真價實,就沒問題。如果在朋友圈中看到虛假廣告,比如誇大某個醫療產品的功效,或者謊稱產品獲得了某項專利,遇到類似的情況都可以撥打12315向工商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