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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我一起學習網路安全法」《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資訊保護制度有哪些?

第二章

《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資訊

保護制度有哪些?

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其他資訊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等。

1.擴展了個人資訊保護的範圍

《網路安全法》第22條第2款規定:“網路產品、服務具有收集使用者資訊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涉及使用者個人資訊的,還應當遵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法律規定的內容是使用者個人資訊,而非僅僅是個人隱私,

擴展了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範圍。而且,只要網路產品或服務具有收集個人資訊功能的,就要明示、告知並取得用戶同意。比如,特定手機軟體也許不會將個人通訊錄資訊收集起來,但是其會實時調取個人通訊錄資訊進行相關資料分析、完成特定任務(比如騷擾電話識別)。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還沒有達到收集個人資訊的程度,但由於其對公民個人資訊具有即時讀取功能,
也必須徵求消費者本人同意,並且具備相關的安全措施,以確保公民個人資訊的安全。

2.強化了服務商在使用者資訊洩露後的告知義務

《網路安全法》第42條:”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資訊安全,防止資訊洩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資訊洩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將個人資訊洩露告知範圍擴展到所有使用者,強化相關服務商在資訊洩露後的告知義務。我們知道,一些互聯網服務商在互聯網服務發生大規模資訊洩露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時候,往往不願意及時告知消費真實資訊,如果僅僅規定其告知”可能受到影響用戶”,則會出現一些服務商玩弄文字遊戲,人為縮小“可能受到影響的使用者”的情況。法律明確要求服務商在資訊洩露時要及時告知所有用戶,

就避免了可能出現的隱而不報的情況。

3.完善了互聯網個人資訊刪除更正制度

《網路安全法》第43條規定:“個人發現網路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刪除其個人資訊;發現網路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資訊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路運營者予以更正。網路運營者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網路營運者在個人提出要求時,具有刪除或者更正的法律義務,即當個人在發現網路營運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資訊有錯誤且要求刪除更正時,網路營運者有義務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刪除、更正,這就完善了互聯網個人資訊刪除更正制度,從另一個側面強化了對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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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網路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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