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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夫妻要不要分擔孩子的課外輔導費?法官給出答案

2017年5月26日訊,在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糾紛中,常常有離異夫妻一方要求另一方分擔子女課外培訓費用的情況。那麼,這些超出全日制教育費用之外的支出,能不能認定為教育費用?今天上午,

在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法官對此給出了答案:課外培訓費用如屬必要,可以認定為教育費用,由離異夫妻共同分擔。

三中院民二庭庭長馬麗紅表示,對於補課費、課外興趣培養費等費用,需要根據客觀教育環境、父母收入情況、培訓內容、支出數額等因素,

確定是否屬於必要的教育費。而對於子女年滿18周歲,但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仍有撫養義務。

例如,在張女士和鄭先生離婚案件判決的前一天,張女士花費2萬元為兒子小鄭報名了某課外輔導機構,以備戰中考。對這筆輔導費用,

張女士認為,應由鄭先生和其共同負擔。經審理,法院認為,因培訓時間臨近中考,且父母離異必然對小鄭造成一定負面影響,課外輔導應屬必要,故培訓費應屬於必要、合理的教育費用,鄭先生應負擔一半。

而在另一案件中,李女士與聶先生離婚後,李女士為女兒小聶報名了藝人培訓課程,支出費用13.8萬元,並投保了年費1.2萬元的保險。對這些費用,李女士主張應由聶先生負擔一半。

但法官經審理認為,藝人宣傳、包裝並非國家義務教育之列,不屬於必要支出費用,保險費也並不屬於撫養費範疇,故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