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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看省政府如何為創新清障搭台,在安徽,創新人人可為,人人能為!

為貫徹落實五大發展行動計畫,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破除制約新動能成長和傳統動能改造提升的體制機制障礙,吸引創新人才,最大限度激發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更好地服務科技創新、產業創新、企業創新、產品創新、市場創新,我省出臺《關於加快建設制度和政策創新體系的實施意見》。

一、建立完善科技研發扶持機制

01

爭取國家在皖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依託安徽科技創新優勢,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積極爭取國家在皖佈局一批戰略研究平臺,打造領跑世界的原始創新策源地。

對國家在皖佈局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省按“一事一議”原則研究給予經費支持政策,

所在市積極在科研用地、公共設施建設等方面給予支援。

02

加大前沿領域科技創新支持力度

爭取與國家自然基金委員會設立聯合基金,圍繞未來可能引發產業變革的重大顛覆性技術,與國家佈局的基礎研究進行銜接,加強前瞻性應用基礎科學研究,強化創新成果的源頭供給。

鼓勵企業和社會資本與省自然科學基金配套支援前沿性應用基礎研究,

探索增加自然科學基金投入和計畫管理新機制。

03

建設高水準大學和科研機構

集中優勢資源、整合各類力量,支援建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高校院所和高水準重點學科,支援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建成世界一流大學、建設高新園區。對國家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給予科研經費和運行經費支援。

鼓勵國(境)外名校在皖創辦合作辦學機構或設立分校。

04

加快提升高校院所創新能力

支援省屬本科高校統籌資金實施科研專案,推進實驗室等創新平臺建設。

鼓勵高校內部和高校之間,高校與院所、企業組建跨學科、綜合交叉的科研團隊,形成一批優勢學科集群。

支持國內外名校名所與省屬本科高校聯合建立實驗室等創新平臺。

支持科研院所在若干優勢領域建立一批具有鮮明特色的科研平臺。

鼓勵轉制科研院所打造面向行業和中小企業的創新中心。

05

支持高校院所開展科研體制改革試點

鼓勵高校院所探索開展組建“一校(所)兩制”、公辦民營的研發機構或實驗室試點,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等領導下的院(所)長或實驗室主任負責制,省或市擇優給予科研經費支援,賦予院(所)長或實驗室主任科研經費使用、課題和合作單位選擇、人才聘任、日常管理等自主權。

支持以著名科學家命名並牽頭組建,或社會力量捐贈、民間資本投入建設科學實驗室。

二、建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扶持機制

06

促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

鼓勵創新團隊以成果技術入股等形式設立公司,對本省擁有或引進的重大產業科技成果、重大顛覆性技術成果、重大產業瓶頸突破性成果等進行轉化。

省和所在市(縣)依據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吸引人才、技術、專案和創新等,通過各類創新專項資金擇優給予無償撥款、股權投入、獎勵補助等經費扶持。

07

完善技術轉移扶持制度

支援建設中國合肥創新路演中心。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創辦新型研發機構,對經省認定並參與績效評價的新型研發機構,省擇優給予經費補助或獎勵。

鼓勵高校院所、企業和社會設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吸引國內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來皖開展業務,發展技術市場,省依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績效,擇優給予經費補助或獎勵。

08

建立科技成果資訊公開制度

構建省級科技成果資料庫和資料服務平臺,建立財政資金支援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鼓勵非財政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開展登記,向社會公佈科技成果資訊,提供科技成果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鼓勵高校院所、企業等通過省科技成果資料庫和資料服務平臺,發佈科技成果和技術供需資訊。

09

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研人員個人獎勵的,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取得分紅或者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時,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適用“財產轉讓所得”專案,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建立完善企業技術創新扶持機制

10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支援各市開展建立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試點,企業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企業內部權力機構的決議,在研究開發項目實際展開前或過程中提前儲備專門用於研發專案支出的資金,以後會計年度期間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用研發準備金沖抵。

企業預提研發準備金未實際發生研發支出的部分,不計入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額。

11

支援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優先支援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採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等方式,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支援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等持股。

拓寬國有企業科技人員晉升管道,探索設立首席研究員、首席工程師、首席資訊官等專業技術崗位,給予其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待遇。

落實和完善國有企業研發投入視同企業利潤的考核措施。

四、建立完善產業創新扶持機制

12

支援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創新

完善對重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統計監測和評估制度,建立以吸引人才、技術、專案和創新等為導向的動態調整機制。

省“三重一創”專項引導資金,聚焦扶持重大專案建設、新產品研發和關鍵技術產業化、重大技術裝備和關鍵零部件及新工藝示範應用、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平臺和協力廠商檢驗檢測平臺建設等。

13

鼓勵企業和創業者集聚發展

支援省重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開發園區、社會資本等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綜合性和專業性創新創業載體,省和所在市(縣)依據吸引人才、技術、項目和創新,培育企業、產業,服務品質、服務效果等情況,擇優給予資金扶持或獎勵。

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所在市(縣)對入駐企業和創業者,給予租金優惠或補貼。

省市優先保障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用地需求。

14

改革產業准入和監管制度

推動產業投資以前置審批為主轉變為依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主。

實施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改革和稅控發票領用網上申請、企業簡易註銷等制度。

鼓勵民間資本和引進外資加大在互聯網、電子商務、科技服務等領域的投入力度。

改革產業監管制度,逐步提高生產環節和市場准入的環境、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品質和安全指標及相關標準,形成統一權威、公開透明的市場准入標準體系。

五、建立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機制

15

加快人才管理體制改革

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推動人才管理簡政放權。

發揮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導作用,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校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

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方式,探索建立省級統籌、重點保障、動態調整、周轉使用的編制周轉池制度。

探索實行高層次人才協議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16

改進人才培養機制

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模式,加快高校分類發展,建立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佈局動態調整機制,完善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

創新科技人才培養支援方式,建立統一的人才工程項目資訊管理平臺,更大力度實施省高層次人才特支計畫和科技人才團隊支持計畫。

拓寬企業家培養管道,加大企業家境外培訓力度。

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完善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使用和評價激勵機制。

17

創新人才評價機制

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建立人才分類評價機制。

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評價考核週期。

改革職稱制度,突出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推動有條件的高校院所和國有企業自主評審。

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管道。

18

健全人才流動機制

完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先落戶制度。

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資訊化建設,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

支援各市建設人力資源配置中心。

暢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流動管道。

提高艱苦地區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準,鼓勵和引導人才向艱苦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19

允許科技人員兼職或離崗創業

支持高校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高校院所、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

支持高校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經所在單位同意,符合國家安全相關規定,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

允許高校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

20

完善人才引進機制

發揮政府投入引導作用,加大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百人計畫”等力度。

支援各市各部門和用人單位設立引才專案,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引進。

鼓勵採取顧問指導、短期兼職、技術聯姻等方式柔性引才。

對外國人才來皖居留簡化程式,為外籍高端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

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

六、建立完善科技創新管理機制

21

健全協同高效創新治理體系

建立高層次創新決策諮詢機制,提出重大科技創新政策和新興產業投資或預警建議。

合理定位政府和市場功能,政府科技管理重點抓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監督、服務。

建立創新治理的社會參與機制,發揮各類行業協會、基金會、科技社團等在推動創新驅動發展中的作用。

完善創新調查制度,建立協力廠商創新能力評價和發佈機制,引導各地和創新主體樹立創新發展導向。

22

推進科技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

建立健全科技項目決策、執行、評價相對分開、互相監督的運行機制。完善科技項目管理的法人責任制。

建立健全對科技項目和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的協力廠商評估機制。

改進財政科研專案資金管理,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

提高科研專案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

明確科研專案勞務費開支範圍,不設比例限制。

改進科研專案結轉結餘資金留用處理方式,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科研專案完成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專案承擔單位使用。

賦予科研專案承擔單位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經費許可權。

23

完善區域創新分類發展機制

充分發揮各市在區域創新中的主導作用,加快建設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

合蕪蚌地區結合區域創新資源密集優勢,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加快建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產業創新中心,建立健全一批區域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發揮輻射帶動全省創新作用。

其他地區依據自身經濟社會發展的特色和優勢,提升承接集聚各類創新要素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引進、轉化和推廣應用。

七、建立完善開放共用創新機制

24

構建更高層次開放創新機制

鼓勵外資研發中心來皖開展高附加值原創性研發活動。

國際知名科研機構或企業在皖聯合組建國際科技中心,比照建立國家級研發機構給予支持。

鼓勵和引導外資研發機構聯合參與承擔重大科技計畫專案。

改革檢驗管理,對進口研發所需設備、樣本及樣品進行分類管理,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採用重點審核、抽檢、免檢等方式,提高審核效率。

支援高校院所參與大型國際科技合作計畫。

25

完善科技資源開放共用機制

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學資料等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建立健全開放共用的運行服務管理模式和支援方式。

加快建立科技報告制度,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均需按照規定格式編寫科研活動過程管理和描述科研細節的專題研究報告,並依法向社會開放,科研人員在科研工作中享有檢索和使用科技報告的權利。

26

放寬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

按照與黨政幹部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因公出國(境)執行教育科研和學術交流任務實行靈活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審批其因公出國(境)的批次數、人數及在外停留時間。

八、建立完善全社會崇尚創新機制

27

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以實現市場價值為指引,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力度。

完善權利人維權機制,有效運用證據機制強化嚴格保護的法律效果。

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積極探索行為保全在競爭領域尤其是商業秘密領域的適用。

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機制,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優化智慧財產權案件跨行政區劃管轄佈局。

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體系,將侵權行為資訊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28

營造崇尚創新的文化環境

大力宣傳廣大科技工作者愛國奉獻、勇攀高峰的感人事蹟和崇高精神,在全社會形成鼓勵創造、追求卓越的創新文化。

宣導百家爭鳴、尊重科學家個性的學術文化,增強敢為人先、勇於冒尖、大膽質疑的創新自信。

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引導廣大科技工作者恪守學術道德,堅守社會責任。

加強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全民科學素養,在全社會塑造科學理性精神。

省和所在市(縣)依據科技成果轉化績效,吸引人才、技術、專案和創新等,通過各類創新專項資金擇優給予無償撥款、股權投入、獎勵補助等經費扶持。

07

完善技術轉移扶持制度

支援建設中國合肥創新路演中心。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創辦新型研發機構,對經省認定並參與績效評價的新型研發機構,省擇優給予經費補助或獎勵。

鼓勵高校院所、企業和社會設立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吸引國內外技術轉移服務機構來皖開展業務,發展技術市場,省依據技術轉移服務機構績效,擇優給予經費補助或獎勵。

08

建立科技成果資訊公開制度

構建省級科技成果資料庫和資料服務平臺,建立財政資金支援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鼓勵非財政資金資助形成的科技成果開展登記,向社會公佈科技成果資訊,提供科技成果查詢、篩選等公益服務。

鼓勵高校院所、企業等通過省科技成果資料庫和資料服務平臺,發佈科技成果和技術供需資訊。

09

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政策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研人員個人獎勵的,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待取得分紅或者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時,再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適用“財產轉讓所得”專案,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建立完善企業技術創新扶持機制

10

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支援各市開展建立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試點,企業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或企業內部權力機構的決議,在研究開發項目實際展開前或過程中提前儲備專門用於研發專案支出的資金,以後會計年度期間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用研發準備金沖抵。

企業預提研發準備金未實際發生研發支出的部分,不計入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額。

11

支援企業開展技術創新

優先支援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採取增資擴股、出資新設等方式,開展員工持股試點,支援對企業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等持股。

拓寬國有企業科技人員晉升管道,探索設立首席研究員、首席工程師、首席資訊官等專業技術崗位,給予其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待遇。

落實和完善國有企業研發投入視同企業利潤的考核措施。

四、建立完善產業創新扶持機制

12

支援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創新

完善對重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統計監測和評估制度,建立以吸引人才、技術、專案和創新等為導向的動態調整機制。

省“三重一創”專項引導資金,聚焦扶持重大專案建設、新產品研發和關鍵技術產業化、重大技術裝備和關鍵零部件及新工藝示範應用、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平臺和協力廠商檢驗檢測平臺建設等。

13

鼓勵企業和創業者集聚發展

支援省重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開發園區、社會資本等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綜合性和專業性創新創業載體,省和所在市(縣)依據吸引人才、技術、項目和創新,培育企業、產業,服務品質、服務效果等情況,擇優給予資金扶持或獎勵。

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等所在市(縣)對入駐企業和創業者,給予租金優惠或補貼。

省市優先保障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用地需求。

14

改革產業准入和監管制度

推動產業投資以前置審批為主轉變為依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為主。

實施負面清單以外領域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審批改革和稅控發票領用網上申請、企業簡易註銷等制度。

鼓勵民間資本和引進外資加大在互聯網、電子商務、科技服務等領域的投入力度。

改革產業監管制度,逐步提高生產環節和市場准入的環境、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品質和安全指標及相關標準,形成統一權威、公開透明的市場准入標準體系。

五、建立完善人才培養引進使用機制

15

加快人才管理體制改革

完善政府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推動人才管理簡政放權。

發揮用人主體在人才培養、吸引和使用中的主導作用,全面落實國有企業、高校院所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的用人自主權。

創新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方式,探索建立省級統籌、重點保障、動態調整、周轉使用的編制周轉池制度。

探索實行高層次人才協議工資制等分配辦法。

16

改進人才培養機制

創新人才教育培養模式,加快高校分類發展,建立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佈局動態調整機制,完善產學研用結合的協同育人模式。

創新科技人才培養支援方式,建立統一的人才工程項目資訊管理平臺,更大力度實施省高層次人才特支計畫和科技人才團隊支持計畫。

拓寬企業家培養管道,加大企業家境外培訓力度。

加快構建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完善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使用和評價激勵機制。

17

創新人才評價機制

突出品德、能力和業績,建立人才分類評價機制。

基礎研究人才以同行學術評價為主,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評價考核週期。

改革職稱制度,突出用人主體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職稱評審許可權,推動有條件的高校院所和國有企業自主評審。

暢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才申報參加職稱評審管道。

18

健全人才流動機制

完善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優先落戶制度。

加快人事檔案管理服務資訊化建設,完善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

支援各市建設人力資源配置中心。

暢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各方面人才流動管道。

提高艱苦地區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準,鼓勵和引導人才向艱苦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

19

允許科技人員兼職或離崗創業

支持高校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高校院所、社會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

支持高校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經所在單位同意,符合國家安全相關規定,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係,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

允許高校院所設立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吸引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技人才兼職。

20

完善人才引進機制

發揮政府投入引導作用,加大實施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百人計畫”等力度。

支援各市各部門和用人單位設立引才專案,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引進。

鼓勵採取顧問指導、短期兼職、技術聯姻等方式柔性引才。

對外國人才來皖居留簡化程式,為外籍高端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

對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創辦科技型企業等創新活動方面,給予中國籍公民同等待遇。

六、建立完善科技創新管理機制

21

健全協同高效創新治理體系

建立高層次創新決策諮詢機制,提出重大科技創新政策和新興產業投資或預警建議。

合理定位政府和市場功能,政府科技管理重點抓戰略、規劃、政策、標準、監督、服務。

建立創新治理的社會參與機制,發揮各類行業協會、基金會、科技社團等在推動創新驅動發展中的作用。

完善創新調查制度,建立協力廠商創新能力評價和發佈機制,引導各地和創新主體樹立創新發展導向。

22

推進科技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

建立健全科技項目決策、執行、評價相對分開、互相監督的運行機制。完善科技項目管理的法人責任制。

建立健全對科技項目和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的協力廠商評估機制。

改進財政科研專案資金管理,下放預算調劑許可權。

提高科研專案間接費用比重,加大績效激勵力度。

明確科研專案勞務費開支範圍,不設比例限制。

改進科研專案結轉結餘資金留用處理方式,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科研專案完成驗收後,結餘資金按規定留歸專案承擔單位使用。

賦予科研專案承擔單位自主規範管理橫向經費許可權。

23

完善區域創新分類發展機制

充分發揮各市在區域創新中的主導作用,加快建設各具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

合蕪蚌地區結合區域創新資源密集優勢,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加快建設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產業創新中心,建立健全一批區域科技創新公共服務平臺,發揮輻射帶動全省創新作用。

其他地區依據自身經濟社會發展的特色和優勢,提升承接集聚各類創新要素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引進、轉化和推廣應用。

七、建立完善開放共用創新機制

24

構建更高層次開放創新機制

鼓勵外資研發中心來皖開展高附加值原創性研發活動。

國際知名科研機構或企業在皖聯合組建國際科技中心,比照建立國家級研發機構給予支持。

鼓勵和引導外資研發機構聯合參與承擔重大科技計畫專案。

改革檢驗管理,對進口研發所需設備、樣本及樣品進行分類管理,在保證安全前提下,採用重點審核、抽檢、免檢等方式,提高審核效率。

支援高校院所參與大型國際科技合作計畫。

25

完善科技資源開放共用機制

推進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學資料等科技基礎條件平臺建設,建立健全開放共用的運行服務管理模式和支援方式。

加快建立科技報告制度,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均需按照規定格式編寫科研活動過程管理和描述科研細節的專題研究報告,並依法向社會開放,科研人員在科研工作中享有檢索和使用科技報告的權利。

26

放寬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

按照與黨政幹部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因公出國(境)執行教育科研和學術交流任務實行靈活管理,根據實際需要審批其因公出國(境)的批次數、人數及在外停留時間。

八、建立完善全社會崇尚創新機制

27

實行嚴格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

以實現市場價值為指引,依法加大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力度。

完善權利人維權機制,有效運用證據機制強化嚴格保護的法律效果。

完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積極探索行為保全在競爭領域尤其是商業秘密領域的適用。

完善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機制,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優化智慧財產權案件跨行政區劃管轄佈局。

完善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體系,將侵權行為資訊納入社會信用記錄。

28

營造崇尚創新的文化環境

大力宣傳廣大科技工作者愛國奉獻、勇攀高峰的感人事蹟和崇高精神,在全社會形成鼓勵創造、追求卓越的創新文化。

宣導百家爭鳴、尊重科學家個性的學術文化,增強敢為人先、勇於冒尖、大膽質疑的創新自信。

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引導廣大科技工作者恪守學術道德,堅守社會責任。

加強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全民科學素養,在全社會塑造科學理性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