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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約定情形,不包括“約定所有”

【基本案情】

小強和小美2014年登記結婚,婚後小強為表示對小美的誠意,

約定將其名下的房產贈與小美,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兩年後,因二人感情不和想要離婚,小強主張撤銷該贈與,小美要求小強配合履行贈與協議,誰會笑到最後呢?

【律師分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三種夫妻財產約定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並不包括“約定所有”的情形,若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

在此之前可以撤銷贈予。

最高院出臺的司法解釋有了明確的規定,即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但如果贈與的房產已經登記過戶,但受贈一方對另一方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嚴重侵害贈與人或其近親屬的利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情形,贈與一方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行使法定撤銷權。

文丨杜星 法律事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