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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貪污、違紀……紹興兩隻“老虎”獲刑!

紹興兩隻“大老虎”日前被判刑,嵊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馬志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半;嵊州市委市直機關党工委原書記林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半。

馬志龍

馬志龍,曾任嵊州市副市長、市委副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

2016年,紹興市紀委發佈消息稱,馬志龍因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經查,馬志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卡、禮券,辦公用房超標;違反組織紀律,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影響違規為他人安排工作;違反廉潔紀律,

利用職務上的影響要求他人違規為其父親減免住院床位費,違規為其父親安排公租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改制等方面謀取利益並索取、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賭博等。

日前,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志龍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因犯受賄罪,馬志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1年半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林克

林克,曾任嵊州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市交通局局長、市水利水電局局長、市委市直機關工作委員會委員、書記兼市委辦副主任。

2016年,嵊州市紀委常委會審議並報嵊州市委批准,給予林克開除公職的處分;並經紹興市紀委報紹興市委批准,

給予林克開除黨籍的處分。經查,林克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揮霍浪費公共財產,用公款大量購買高檔香煙用於公務接待;違反生活紀律,與多名異性發生並保持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參與賭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日前,因受賄罪、貪污罪數罪並罰,林克被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半並處罰金人民幣75萬元。

檢方指控,馬、林2人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嵊州市鹿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在規劃審批、企業轉制、工程項目承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檢方查明,2人先後共同或單獨收受鹿山公司、浙江通達路橋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嵊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嵊州市永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嵊州市禹興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嵊州市剡湖房地產有限公司、紹興九九環境建設有限公司等相關負責人所送款物。

其中,馬志龍收受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2188706.24元和7000美元,林克收受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29004011元、港幣10000元和2000美元。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志龍、林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克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428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成立,予以認定。

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志龍、林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同或單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林克還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428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成立,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