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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農業補貼政策調整,這些情況下農民不得領取農業補貼

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國家歷來重視農業的發展工作,早就出臺了以農業補貼為代表的惠民政策,為繼續加大農業補貼力度,2017年國家對農業補貼政策予以調整,實現農業補貼“三合一”,

稱之為農業支持保護補貼,同時加大了農業補貼的監管力度,嚴格規定農業補貼的申請標準,存在這些情況的耕地將不予發放農業補貼。

第一,在灘塗、行(蓄)洪區、湖垸、河道等不屬於農村集體耕地的土地上,進行圍墾種植作物的,不能領取農業補貼;

第二,國家已頒發林權證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還林或退耕還草補貼的土地,不予發放農業補貼。

第三,被畜牧養殖場等佔用的耕地,不予發放農業補貼。

第四,被徵用為非農業建設用地的耕地,不予發放農業補貼。

第五,被轉為設施農業用地的成片糧田,

不能申請農業補貼。如育種育苗場所、晾曬場、糧食和農資以及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等。

第六,經相關部門認定為長年拋荒的耕地,不予發放農業補貼。

第七,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品質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不予發放農業補貼。

第八,“占補平衡”中所補的耕地,不予發放農業補貼。

以上就是八種不予發放農業補貼的耕地,其他耕地只要具備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都可獲得相應的補貼,這將有效避免冒領農業補貼等亂象叢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