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上海人注意,你的房租可能要降啦!

上海有2400多萬常住人口,

其中有近乎一半都是外地來上海打拼的。

在小編看來,

對於其中的大部分人來說,

在上海最大的苦惱應該就是在房子的支出上了~

想到每個月的工資近一半都支出在房租上,

頓時覺得生活充滿了悲傷。

魔都這麼多好吃的好玩的,

沒錢還讓人怎麼過?

沒錢也就算了,

很多人還會遇到下面這些讓人飆淚的情況~

↓↓↓

房租“看心情”上漲

不得不說,

房租上漲的速度比工資可快多啦!

好不容易熬了一年加了幾百塊工資,

結果還來不及高興就全部給房租漲掉了,

甚至還不夠。

有時候遇到無良仲介、二房東,

一年內“看心情”能給你漲個幾次~

找房“買家秀”和“賣家秀”

找房子也是一把說不完的辛酸淚好伐!

無論是買還是租,事實證明,

買家秀和賣家秀並不僅僅只存在淘寶上。

看著網上掛著的房源物美價廉,

結果打電話去問時,得到的回答

百分之百都是已經租(賣)掉了,

然後給你介紹其他房源,

還有各種附加條件,

好不容易找到個不錯的房子,

結果遇到不講信用的還會跳價……

房東“突襲”檢查

這點就像在大學宿舍一樣,

說不定哪天就會遇到輔導員(房東)突襲檢查,

什麼招呼也沒有,

忽然就把你的門打開了,

看看櫃子,瞅瞅冰箱……

雖然要求房客愛護傢俱什麼的無可厚非,

但是這種“突然襲擊”真的讓人有些無語啊,

萬一人家光著身子咋辦……

找各種理由扣押金

本來押金這種東西只是種約束,

但是有些房東在房客到期時,

以各種理由克扣押金,

這種事情往往牽扯不清,

便只能吃虧忍下了。

所以這裡小編也要提醒大家,

租房的時候一定要和房東盤點好室內的所有東西,

然後拍照“留念”。

這些見怪不怪的情況說多了都是淚啊。

以至於連國家都看不下去要出來干預了!

沒錯,

這才是小蘇今天要說的重點~

就在前幾天,

為了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

規範住房租賃和銷售行為,

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交易安全,

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了

《住房租賃和銷售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

具體說了些什麼呢?

小蘇來給你們劃下重點~

重點一:重點保障租戶的各項權益

非常貼心的是,

本次條例更多地增加了關於住房租賃相關的內容,

對承租人和出租人的權利義務做了明確的界定,

並且對承租人權利進行了保護。

具體條例如下~

↓↓↓

1、出租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沒有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3、對於租金和租賃期限,徵求意見稿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當按月支付租金;

4、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5、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發佈制度,定期公佈分區域的市場租金水準等資訊;

6、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3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當地政府應給與相關政策支持。

這裡有三個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也就是說

除非簽署合同的時候大家約定好了,

否則房東是不允許隨意漲房租的。

不但如此,

意見稿還明確提出了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

要建立住房租金發佈制度,

定期公佈分區域的市場租金水準等資訊,

以引導當事人合理確定租金價格。

第二:房東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

租出去的房子,使用權在租客,

未經租客同意,

房東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

更不能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驅逐租客。

大大地保障了租客的權利。

第三:二房東是否合法?

租房過程中,除了房東和租客外,

常常還有一個“二房東”,

這中間一旦出現問題,常常會讓租客難以維權。

而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表示,

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住房,

未約定的,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而自然人轉租住房達到一定規模的

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重點二:多項住房銷售“不可為”

除了租房,

針對當前住房銷售中存在的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

取得預售許可證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10日內,

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

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價格,

並對外銷售。

不但如此,還對以下12條行為明令禁止:

↓↓↓

1、發佈虛假房源資訊和廣告;

2、通過捏造或者散佈漲價資訊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3、不符合住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4、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5、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6、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7、將已作為住房銷售合同標的的住房再銷售給他人;

8、 為買受人墊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變相墊付首付;

9、分割拆零銷售住房;

10、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住房;

11、以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住房;

12、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銷售行為。

這裡面小蘇覺得最大快人心的就是第一條,

不僅是賣房,

在租賃上也應該如此!

對於出現違法違規的房地產企業

《條例》還明確了各項處罰措施:

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網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或者吊銷資質,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點三:對房產仲介,劃定11個“禁區”

無論是買房還是租房,

大家對房產仲介都不會陌生,

尤其是在阿拉上海這樣的大城市,

簡直不要太多……

此次的《條例》對房產仲介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尤其明確了下列行為“禁區”~

↓↓↓

1、捏造散佈不實價格資訊,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發佈虛假房源資訊,隱瞞影響住房租賃、銷售的資訊,誘騙消費者交易;

3、為不得出租、銷售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4、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

5、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虛假交易合同;

6、協助當事人弄虛作假,為規避住房交易稅費、騙取貸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住房交易資訊,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住房賺取差價;

8、購買、承租本機構提供經紀服務的住房;

9、違反有關規定,為當事人提供購房融資;

10、洩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資訊,謀取不正當利益;

11、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於上述違規的行為,

同樣明確了處罰規則~

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網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看了這樣的條例規定,

你們還覺得滿意嗎?

小編看來,

真正受益的是租房子的小夥伴們,

從此房東不能隨意漲價,

更不能任性把租客趕出去了~

值得注意的是,

這次發佈的是徵求意見稿,

還並沒有確定下來。

你若有自己的高見

可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網站上去反映。

最後,

也希望這樣的新政策早點出臺,

同時地方政府也能早日建立起住房租金發佈制度,

緩解讓廣大租房小夥伴們的租房壓力~

具體條例如下~

↓↓↓

1、出租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強制方式驅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2、合同中沒有約定租金調整次數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3、對於租金和租賃期限,徵求意見稿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當按月支付租金;

4、對租賃期限約定不明確,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賃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5、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租金發佈制度,定期公佈分區域的市場租金水準等資訊;

6、鼓勵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長期住房租賃合同,當事人簽訂3年以上住房租賃合同且實際履行的,當地政府應給與相關政策支持。

這裡有三個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出租人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

也就是說

除非簽署合同的時候大家約定好了,

否則房東是不允許隨意漲房租的。

不但如此,

意見稿還明確提出了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

要建立住房租金發佈制度,

定期公佈分區域的市場租金水準等資訊,

以引導當事人合理確定租金價格。

第二:房東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

租出去的房子,使用權在租客,

未經租客同意,

房東不得擅自進入租賃住房,

更不能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式驅逐租客。

大大地保障了租客的權利。

第三:二房東是否合法?

租房過程中,除了房東和租客外,

常常還有一個“二房東”,

這中間一旦出現問題,常常會讓租客難以維權。

而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表示,

承租人可以按照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轉租住房,

未約定的,應當征得出租人的書面同意,

而自然人轉租住房達到一定規模的

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重點二:多項住房銷售“不可為”

除了租房,

針對當前住房銷售中存在的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

取得預售許可證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10日內,

在房產管理部門網站和銷售現場

一次性公開全部准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價格,

並對外銷售。

不但如此,還對以下12條行為明令禁止:

↓↓↓

1、發佈虛假房源資訊和廣告;

2、通過捏造或者散佈漲價資訊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抬房價;

3、不符合住房銷售條件,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4、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5、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6、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7、將已作為住房銷售合同標的的住房再銷售給他人;

8、 為買受人墊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變相墊付首付;

9、分割拆零銷售住房;

10、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住房;

11、以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住房;

12、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銷售行為。

這裡面小蘇覺得最大快人心的就是第一條,

不僅是賣房,

在租賃上也應該如此!

對於出現違法違規的房地產企業

《條例》還明確了各項處罰措施:

情節輕微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網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或者吊銷資質,造成損失的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重點三:對房產仲介,劃定11個“禁區”

無論是買房還是租房,

大家對房產仲介都不會陌生,

尤其是在阿拉上海這樣的大城市,

簡直不要太多……

此次的《條例》對房產仲介也提出了明確要求,

尤其明確了下列行為“禁區”~

↓↓↓

1、捏造散佈不實價格資訊,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2、發佈虛假房源資訊,隱瞞影響住房租賃、銷售的資訊,誘騙消費者交易;

3、為不得出租、銷售的住房提供經紀服務;

4、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捆綁收費;

5、未經當事人同意,以當事人名義簽訂虛假交易合同;

6、協助當事人弄虛作假,為規避住房交易稅費、騙取貸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住房交易資訊,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住房賺取差價;

8、購買、承租本機構提供經紀服務的住房;

9、違反有關規定,為當事人提供購房融資;

10、洩露或者不當使用客戶資訊,謀取不正當利益;

11、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於上述違規的行為,

同樣明確了處罰規則~

由房產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暫停網簽;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看了這樣的條例規定,

你們還覺得滿意嗎?

小編看來,

真正受益的是租房子的小夥伴們,

從此房東不能隨意漲價,

更不能任性把租客趕出去了~

值得注意的是,

這次發佈的是徵求意見稿,

還並沒有確定下來。

你若有自己的高見

可以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網站上去反映。

最後,

也希望這樣的新政策早點出臺,

同時地方政府也能早日建立起住房租金發佈制度,

緩解讓廣大租房小夥伴們的租房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