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網路大V”惡意透支19萬餘元 涉嫌詐騙被刑拘

信用卡的主要用途是方便人們的日常生活,使用信用卡要遵循誠信原則,持卡人惡意透支、久拖不還不僅違背了誠信原則,還將受到法律追究。6月1日下午,雲南網從普洱市景東縣公安局獲悉,該縣男子周某城因惡意透支19萬餘元,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景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通報稱,5月10日,農業銀行景東縣支行工作人員到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稱:“2014年9月1日,

周某城在農行申辦了一張額度為20萬元的金穗貸記卡,啟動後透支了198981.97元本金,超期未償還,請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經偵大隊受理此案後,立即開展調查工作,經查明:周某城於2014年10月4日啟動信用卡使用,共透支198981.97元本金用於投資、消費等,超期後未償還,銀行工作人員多次以電話、遞交催收通知書等方式向周某城催收超期透支款,

但周某城不履行還款義務,僅償還5160.03元透支款,所欠超期透支的193821.94元本金及產生的利息、滯納金拒不歸還。截至2017年5月9日,周某城拖欠發卡銀行共計279215.67元,其中本金193821.94元,利息73762.03元,逾期還款滯納金11631.70元。

我國《刑法》第196條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目前,周某城因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景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趙雲曙分析稱,我國《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已經明確規定“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如果數額在1萬元以上公安機關就應予立案追訴。不過如果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

在公安機關立案前能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周某城惡意透支數額達19萬元,如果犯罪行為查實,則他的行為已經屬於《刑法》一百九十六條中所規定的“數額巨大”,可能會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