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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去年環境違法罰款4386萬,23宗案子追究刑責!惠州市環保局公佈十大環境違法案

南都訊 記者黃海林 通訊員惠環宣 今日上午,惠州市環保局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惠州市2016年以來查處的十大典型環境違法案件。這十大案例涉及大氣污染、廢水污染、重金屬污染、異地傾倒垃圾、未批先建等多種環境污染問題,

在違法行為性質上極具典型性。

惠州市環保局監察分局局長鄭立忠表示,要特別提醒廣大市民,舉報環境違法行為可以申請獎勵。根據《惠州市公眾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舉報內容屬實,並且環保部門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環保部門按照舉報案件罰沒入庫金額的10%進行獎勵,最低不低於500元。

南都記者獲悉,2016年,惠州全市共出動執法人員39867人次,檢查企業13929家次,對環境違法行為立案處罰1147宗,處罰金額4386萬元。全市環保部門共查處140宗適用新環保法環境違法案件,其中實施查封扣押82宗、移送行政拘留7宗、限制生產和停產整治17宗、按日連續處罰11宗,共有23宗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

案例一

萬年興工業(惠東)有限公司

廢水超標排放按日連續處罰案

【案情簡介】

2016年4月15日,萬年興工業(惠東)有限公司外排廢水超標,環保部門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超標排放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2016年5月9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進行複查,該公司仍未改正超標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外排廢水仍有超標。

【查處情況】

2016年6月14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對該公司處以應繳納排汙費數額5倍的罰款(4175元)罰款。

8月19日,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對該公司自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5月9日期間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實行按日連續處罰,處以79325元(4175元*19日)罰款。

目前,該公司已完成廢水處理設施的整改,外排廢水達標。

案例二

惠州市安品新材料有限公司

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簡介】

2016年6月15日,惠州市安品新材料有限公司水性塗料項目私設暗管外排污染物,

有白色液體通過該管外流至車間外電纜溝、雨水井。電纜溝廢水色度、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等指標超標。

【查處情況】

惠州市安品新材料有限公司私設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及《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

環保部門對該公司主要產汙設施進行了查封,並立案調查。11月23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拆除私自設置的暗管,處以10萬元罰款;並將該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

目前,該公司已繳納了罰款,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

案例三

大亞灣小徑海岸城花園專案(三標段)

未按照規定設置和管理排污口案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18日,大亞灣小徑海岸城花園專案(三標段)工地未按照規定設置、管理排污口,建設過程中施工污水直接排入徑東河(日排放約10噸)。環保部門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於2016年11月28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12月4日,環保部門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對該專案工地進行複查,該專案仍未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大亞灣小徑海岸城花園專案(三標段)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環保部門對該專案處以5萬元罰款;針對未改正行為,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並處以20萬元罰款。

目前,該項目已封堵施工污水外排口,施工污水經預處理後由水質淨化廠處理。

案例四

仲愷高新區潼湖鎮三和村陳某邵等4人

非法傾倒垃圾案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21日,仲愷潼湖鎮三和村陳某邵、邱某良、袁某卿、吳某輝通過運輸車在潼湖鎮三和村榕樹對面空地非法傾垃圾共約350噸,車上尚有未傾倒的垃圾約100噸。垃圾滲濾液重金屬超標。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陳某邵、邱某良、袁某卿、吳某輝等4人非法傾倒含重金屬污染物的垃圾,個別重金屬超標3倍以上,涉嫌污染環境刑事犯罪。

2016年8月15日,環保部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12月1日,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月13日,惠城區人民法院判處運輸組織者陳某邵有期徒刑一年,罰金8000元。

案例五

惠城區渝萬精密五金配件廠

超標排放生產廢水案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17日,惠州市惠城區渝萬精密五金配件廠擅自擴建了2條蝕刻生產線、1條顯影生產線,配套的環保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生產廢水未經收集通過下水管道排至外部環境,外排廢水中多項污染物指標超標,個別重金屬超標3倍以上。

【查處情況】

2017年3月16日,環保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向該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廠擴建生產線停止生產,處以20萬元行政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廠外排廢水重金屬超標3倍以上,涉嫌污染環境刑事犯罪,環保部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惠城區人民檢察院已於2017年3月28日依法批准逮捕涉案嫌疑人劉某平。

案例六

龍門縣鴻業紡織制衣漂染有限公司

未按規定公開環境資訊案

【案情簡介】

龍門縣鴻業紡織制衣漂染有限公司是惠州市2016年重點排汙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環保設施運行等企業環境資訊。2016年5月9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環境資訊公開情況進行了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要求主動公開相關環境資訊。

【查處情況】

2016年5月13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未按規定公開環境資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公開環境資訊,並處以1萬元罰款。

目前,該公司已主動公開有關環境資訊。

案例七

惠東縣稔山汙水處理有限公司

未驗先投案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23日,環保檢查發現,惠東縣稔山汙水處理有限公司運營的稔山汙水處理廠試運行期已逾期,該項目未經環保驗收投入生產。

【查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設專案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專案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稔山汙水處理廠屬未經環保驗收就投入生產,存在環境違法行為。

2016年4月12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25萬元罰款。

案例八

長鴻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廢水連續超標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4日,長鴻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外排廢水超標。9月29日,環保部門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10月17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進行複查,該公司仍未改正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長鴻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12月30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應繳納排汙費數額4倍的罰款(34904元)。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2017年2月28日,對該公司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間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處罰,處以628272元罰款。

案例九

惠州仲愷高新區勝鴻五金加工廠

未批先建超標排汙案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18日,環保部門檢查發現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勝鴻五金加工廠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需配套的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前處理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廠外雨水溝。廠外雨水溝廢水超標。環保部門當日對該加工廠進行了立案查處,依法查封相關產汙設備。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勝鴻五金加工廠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成並投入生產,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3倍以上,涉嫌污染環境刑事犯罪。2016年8月25日,環保部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17年1月11日,惠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1月19日,惠城區人民法院判處該廠負責人張某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1萬元。

案例十

博羅縣至一五金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線上監控資料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4日,環保檢查發現,博羅縣龍華鎮至一五金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流量探頭位置未固定,在探頭下方加裝有一截10cm的PVC膠管將流量探頭抬高,導致線上監控系統介面顯示暫態流量資料減少。環保部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弄虛作假手段干擾污染源監控系統正常運作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自動監控資料弄虛作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2017年3月23日,環保部門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10萬元罰款;同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實施了行政拘留。

【案情簡介】

2016年11月18日,大亞灣小徑海岸城花園專案(三標段)工地未按照規定設置、管理排污口,建設過程中施工污水直接排入徑東河(日排放約10噸)。環保部門對該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於2016年11月28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12月4日,環保部門會同有關執法部門對該專案工地進行複查,該專案仍未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大亞灣小徑海岸城花園專案(三標段)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環保部門對該專案處以5萬元罰款;針對未改正行為,下發《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並處以20萬元罰款。

目前,該項目已封堵施工污水外排口,施工污水經預處理後由水質淨化廠處理。

案例四

仲愷高新區潼湖鎮三和村陳某邵等4人

非法傾倒垃圾案

【案情簡介】

2016年7月21日,仲愷潼湖鎮三和村陳某邵、邱某良、袁某卿、吳某輝通過運輸車在潼湖鎮三和村榕樹對面空地非法傾垃圾共約350噸,車上尚有未傾倒的垃圾約100噸。垃圾滲濾液重金屬超標。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陳某邵、邱某良、袁某卿、吳某輝等4人非法傾倒含重金屬污染物的垃圾,個別重金屬超標3倍以上,涉嫌污染環境刑事犯罪。

2016年8月15日,環保部門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12月1日,惠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12月13日,惠城區人民法院判處運輸組織者陳某邵有期徒刑一年,罰金8000元。

案例五

惠城區渝萬精密五金配件廠

超標排放生產廢水案

【案情簡介】

2017年2月17日,惠州市惠城區渝萬精密五金配件廠擅自擴建了2條蝕刻生產線、1條顯影生產線,配套的環保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生產廢水未經收集通過下水管道排至外部環境,外排廢水中多項污染物指標超標,個別重金屬超標3倍以上。

【查處情況】

2017年3月16日,環保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向該廠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廠擴建生產線停止生產,處以20萬元行政罰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廠外排廢水重金屬超標3倍以上,涉嫌污染環境刑事犯罪,環保部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惠城區人民檢察院已於2017年3月28日依法批准逮捕涉案嫌疑人劉某平。

案例六

龍門縣鴻業紡織制衣漂染有限公司

未按規定公開環境資訊案

【案情簡介】

龍門縣鴻業紡織制衣漂染有限公司是惠州市2016年重點排汙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應當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環保設施運行等企業環境資訊。2016年5月9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環境資訊公開情況進行了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未按要求主動公開相關環境資訊。

【查處情況】

2016年5月13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未按規定公開環境資訊的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環境資訊公開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公開環境資訊,並處以1萬元罰款。

目前,該公司已主動公開有關環境資訊。

案例七

惠東縣稔山汙水處理有限公司

未驗先投案

【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23日,環保檢查發現,惠東縣稔山汙水處理有限公司運營的稔山汙水處理廠試運行期已逾期,該項目未經環保驗收投入生產。

【查處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設專案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專案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稔山汙水處理廠屬未經環保驗收就投入生產,存在環境違法行為。

2016年4月12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並處25萬元罰款。

案例八

長鴻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

廢水連續超標排放案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4日,長鴻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外排廢水超標。9月29日,環保部門向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立即改正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10月17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進行複查,該公司仍未改正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長鴻電子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七十四條的規定。12月30日,環保部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應繳納排汙費數額4倍的罰款(34904元)。根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2017年2月28日,對該公司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0月17日期間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按日連續處罰,處以628272元罰款。

案例九

惠州仲愷高新區勝鴻五金加工廠

未批先建超標排汙案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18日,環保部門檢查發現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勝鴻五金加工廠未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檔,需配套的建設項目污染防治設施未建成即投入生產,前處理廢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廠外雨水溝。廠外雨水溝廢水超標。環保部門當日對該加工廠進行了立案查處,依法查封相關產汙設備。

【查處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勝鴻五金加工廠未經環保審批擅自建成並投入生產,排放含重金屬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3倍以上,涉嫌污染環境刑事犯罪。2016年8月25日,環保部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17年1月11日,惠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1月19日,惠城區人民法院判處該廠負責人張某有期徒刑10個月,罰金1萬元。

案例十

博羅縣至一五金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線上監控資料弄虛作假案

【案情簡介】

2017年1月4日,環保檢查發現,博羅縣龍華鎮至一五金表面處理有限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排污口流量探頭位置未固定,在探頭下方加裝有一截10cm的PVC膠管將流量探頭抬高,導致線上監控系統介面顯示暫態流量資料減少。環保部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弄虛作假手段干擾污染源監控系統正常運作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自動監控資料弄虛作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2017年3月23日,環保部門根據《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處以10萬元罰款;同時,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實施了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