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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條”的前世今生,2017年,這婚還能結嗎?

曾經,有這麼一句話,婚姻法24條不改不結婚?為什麼這條法規遭到大家詬病?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具體內容為: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前世”

這條法規本意上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事實上,這條法規存在很多漏洞,反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比如:老李在外面欠了一屁股債,他想賴帳不還,就把自己的所有財產轉移到妻子名下,再跟妻子假離婚,事實上他們還是在一起吃住。債主來討債,老李一句“我沒錢”,債主也無計可施。

除了堵住這個漏洞之外,這條司法解釋也是夫妻雙方義務的一種規定:既然離婚時有分配財產的權利,

自然也就有分擔債務的義務。但是人一旦壞起來,都能搞出事情。造就出一個“殺傷力”更巨大的漏洞!

比如:老李和老婆鬧離婚,爭奪財產。老李分少了,不甘心。他約好友小王虛構一張借條,約定借款時間是離婚前某年某月,過幾日去法院告他,這樣前妻就要跟他一起還債。錢到手後,兩人分攤。這樣,老李的前妻就背上了巨額債務。

因為這條法規,許多人背負債務,官司纏身。

“今生”

今年2月份,最高法院對婚姻法做了補充規定。

一是: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補充規定出臺,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呢?

如果你借錢給對方,對方是結過婚的,一定讓夫妻雙方簽字,免得借錢人跑了,妻子說媒用於共同生活,要不回來。

如果夫妻不和鬧離婚,最好在正式離婚前,讓夫妻雙方寫下:“我個人有無債務,

債務多少,由誰承擔”並且公證,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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