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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芽 、小紅書、洋碼頭、考拉為何開不了發票?

去日本買馬桶蓋,去德國買奶粉……一段時間以來,國內消費者對國外商品趨之若鶩,

這也催火了跨境電商。不能提供國內正規發票的現象,在跨境電商中普遍存在。然而很多消費者不知道的是,國外商家仍然會提供正規消 費 憑 證 receipt 或Invoice(收據,跟中國的發票效力一樣,可以用於報銷)。資訊的不透明讓跨境電商存在不少造假空間。專家表示,這凸顯了面對跨境電商這一新生事物時,相關部門在管理或者政策上還存在盲區。

100%正品、海外直采、發貨快捷……相比自己出國“人肉”背東西回來,

跨境電商已漸漸成為人們跨境購物的首選。

不過,在熱情高漲的“買買買”背後,電商平臺對於跨境直郵、保稅區發貨商品不支持開具發票的做法,也讓消費者感到疑惑。

不只蜜芽,跨境購、保稅區發貨商品不開具發票,是諸多跨境電商平臺的做法。例如,京東海外購、小紅書、洋碼頭、網易考拉海購等,在其官網對發票問題都作過類似的提示。

3月3日,蜜芽公關部負責人向法治週末記者回應了關於海外購商品發票的問題。

“購買境內產品才有常規的發票;海外購直郵產品,為境外貨物、境外成交,本身就沒有國內商品相同的發票;如果是保稅區備貨產品,則是企業代訂購人統一向保稅區繳納,海關並不就單一訂單向個人出具繳稅發票。”該負責人表示。

該負責人介紹,海關總署2016年發佈的《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

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海關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時段匯總計徵稅款,不是單個訂單繳納;對跨境備貨模式,海關只給企業開具《海關專用繳款書》,不會給個人開具發票,所以,納稅的發票也無法單一開給用戶。

”該負責人解釋,“如果商品出現問題,消費者致電平臺明確其訂單號,平臺確認後,會為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

對於電商平臺保稅倉發貨模式,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認為,該業務存在兩層法律關係,首先是產品從國外買進來,然後是產品再賣出去;在“買進來”環節,電商需要交關稅和增值稅或者消費稅,獲取海關專用繳款書;在“賣出去”環節,

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我國凡是商品買賣都必須開發票。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蔣震表示,上述蜜芽的案例反映出,跨境電商和一般貿易在稅收管理當中的差異問題。“行郵稅是用於自用的非貿易用途,所以在進口環節會給予一些優惠;但是跨境電商平臺經營商品具有貿易屬性,基於公平原則,我認為它應該和一般貿易一致,按照一般貿易商品開具發票。”蔣震談道。

不過,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電子商務法律部副主任麻策認為,跨境電商平臺不屬於發票管理辦法所定義的“銷售商品經營者”,無開據發票的法定義務。

“在跨境電商模式下,消費者和跨境平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實質上屬於委託合同,即消費者委託跨境平臺向海外商家購買海外商品,最終由海外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形成商品的買賣關係,除非跨境平臺自行以貨物進口後再銷售。”麻策表示。

麻策解釋,對於保稅模式和直郵模式,海關有專屬編碼,二者和一般貿易貨物進口後銷售,適用於不同的海關監管規則: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貨權屬于進口商,其在銷售商品時,進口商就是銷售商,是需要開據發票的;但保稅或直郵類跨境商品,是不允許二次銷售的,例如消費者退貨回到平臺後,除非海關准許,平臺一般是不允許再行銷售的,否則構成走私。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當前的國情下,跨境電商不開發票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需要糾正的是,跨境電商是應開具發票的,但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增值稅發票,而是可以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開具形式發票(即非正式發票,只是一種估價單)。

“四八新政”二次延期,有觀點指出,相關部委還沒有摸索出一套專門針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監管政策——既要照顧到老百姓的消費需求,又要避免對一般貿易和國內產業的過度衝擊,還要確保跨境電商這個新興業態的平穩發展。

小紅書華中區負責人邸阿明向法治週末記者介紹,跨境電商平臺在經營中跟消費者之間沒有利稅憑證,是因為目前國家對跨境電商還沒有一套相應的稅收制度,而對於行業如何將消費者納入到國內的國際稅系統當中,也沒有給出相應的規定;因為跨境電商是互聯網+新零售業態,還在創新發展的路上,相對應的行業規則標準、相適應的法律法規,現在都還沒有特別明晰,都是按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試點相關辦法在探索運行。

“跨境電商是直接從境外或者保稅區向國內用戶提供商品,以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為原則,不經過國內的商品市場流通體系,跨境電商繳稅只向海關一端進行申報和繳納,其所適用的稅制不同於國內一般商品銷售流通所配套的稅收體系。”邸阿明透露,目前,海關總署正在打造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資訊化系統,屆時,消費者可以在該系統內搜索到自己購買商品的電子稅單。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目前,實踐中跨境電商通常只向消費者出具商品發貨憑證,不提供含稅的發票;而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納稅人有權獲得繳稅憑證,作為管理部門也應當保障消費者行使該項權利。

“但由於跨境電商是新生事物,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上或政策上還存在盲區,沒有為平臺提供向消費者開具發票的手段和條件,使得跨境電商平臺也存在難處。所以,監管部門可以考慮允許電商企業向消費者開具含有稅款的憑證——向消費者開具不能抵扣的普通增值稅發票,或者是提供海關電商商品專用繳款書的票據,且該票據具有類似發票一樣的效力。”施正文告訴法治週末記者。

“至於海外直郵模式,因為國外沒有國內的發票,海外商家應提供國外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憑證;平臺作為中間方,可對該憑證加以旁證。”施正文補充。

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民革中央常委李崴專門提交提案,建議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確立為一種新的貿易形態,對其採用不同於“行郵物品”和“一般貿易”的第三種方式進行監管。基於此,他認為一定要有上位法的明確授權,否則有關部門不可能去“違法”創新監管方式。

”蔣震談道。

不過,浙江騰智律師事務所電子商務法律部副主任麻策認為,跨境電商平臺不屬於發票管理辦法所定義的“銷售商品經營者”,無開據發票的法定義務。

“在跨境電商模式下,消費者和跨境平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係實質上屬於委託合同,即消費者委託跨境平臺向海外商家購買海外商品,最終由海外商家和消費者之間形成商品的買賣關係,除非跨境平臺自行以貨物進口後再銷售。”麻策表示。

麻策解釋,對於保稅模式和直郵模式,海關有專屬編碼,二者和一般貿易貨物進口後銷售,適用於不同的海關監管規則:一般貿易進口貨物的貨權屬于進口商,其在銷售商品時,進口商就是銷售商,是需要開據發票的;但保稅或直郵類跨境商品,是不允許二次銷售的,例如消費者退貨回到平臺後,除非海關准許,平臺一般是不允許再行銷售的,否則構成走私。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認為,當前的國情下,跨境電商不開發票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需要糾正的是,跨境電商是應開具發票的,但並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增值稅發票,而是可以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開具形式發票(即非正式發票,只是一種估價單)。

“四八新政”二次延期,有觀點指出,相關部委還沒有摸索出一套專門針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監管政策——既要照顧到老百姓的消費需求,又要避免對一般貿易和國內產業的過度衝擊,還要確保跨境電商這個新興業態的平穩發展。

小紅書華中區負責人邸阿明向法治週末記者介紹,跨境電商平臺在經營中跟消費者之間沒有利稅憑證,是因為目前國家對跨境電商還沒有一套相應的稅收制度,而對於行業如何將消費者納入到國內的國際稅系統當中,也沒有給出相應的規定;因為跨境電商是互聯網+新零售業態,還在創新發展的路上,相對應的行業規則標準、相適應的法律法規,現在都還沒有特別明晰,都是按照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試點相關辦法在探索運行。

“跨境電商是直接從境外或者保稅區向國內用戶提供商品,以個人自用,合理數量為原則,不經過國內的商品市場流通體系,跨境電商繳稅只向海關一端進行申報和繳納,其所適用的稅制不同於國內一般商品銷售流通所配套的稅收體系。”邸阿明透露,目前,海關總署正在打造跨境電子商務進口統一版資訊化系統,屆時,消費者可以在該系統內搜索到自己購買商品的電子稅單。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目前,實踐中跨境電商通常只向消費者出具商品發貨憑證,不提供含稅的發票;而依據發票管理辦法,納稅人有權獲得繳稅憑證,作為管理部門也應當保障消費者行使該項權利。

“但由於跨境電商是新生事物,國家相關部門在管理上或政策上還存在盲區,沒有為平臺提供向消費者開具發票的手段和條件,使得跨境電商平臺也存在難處。所以,監管部門可以考慮允許電商企業向消費者開具含有稅款的憑證——向消費者開具不能抵扣的普通增值稅發票,或者是提供海關電商商品專用繳款書的票據,且該票據具有類似發票一樣的效力。”施正文告訴法治週末記者。

“至於海外直郵模式,因為國外沒有國內的發票,海外商家應提供國外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憑證;平臺作為中間方,可對該憑證加以旁證。”施正文補充。

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常委、民革中央常委李崴專門提交提案,建議將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確立為一種新的貿易形態,對其採用不同於“行郵物品”和“一般貿易”的第三種方式進行監管。基於此,他認為一定要有上位法的明確授權,否則有關部門不可能去“違法”創新監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