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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來家做客情緒低落轉眼跳樓!父母索賠30萬—是何法律關係?

市民陳先生做夢也想不到,邀請朋友來家中做客,自己轉身走開幾分鐘,對方就墜樓身亡了。

更讓他想不到的是對方家人會將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網路配圖

25歲的陳先生和比自己小兩歲的芳芳曾是同事,後來陳先生跳槽,但兩人仍一直保持來往。一年前的一天,陳先生下班後打電話邀請芳芳來家中做客。

芳芳應邀前來,就在陳先生到廚房準備水果時,本來坐在客廳的芳芳突然從客廳窗戶墜下五樓身亡。事發後,警方對芳芳的死因進行了偵查,

排除了陳先生的嫌疑。

女兒無故在別人家中喪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絕,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先生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近30萬元。

芳芳的父母稱,

女兒和陳先生是男女朋友關係,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無緣無故跳樓自殺,陳先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而陳先生則覺得很冤枉,他說,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經的同事關係,並非男女朋友關係,事發當天,因為領導批評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時心情就不好,自己還開導了幾句,根本沒想到她會跳樓。“我在此期間,未對芳芳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用語言刺激她,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陳先生說。

法庭審理後認為,雖然芳芳的死和陳先生無直接關係,但陳先生仍應當承擔20%的次要責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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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宣判後,很多人都有疑問,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筱萊覺得,這個案件,

主要涉及的是民事關係領域,主要的關係,指的應該是關注義務。

本案中,陳先生邀請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來之前無任何反常舉動,至此,陳先生無任何過錯。但是,當二人交流後,陳先生已經知道她當時心情不好,就應當給予安慰並注意芳芳有無反常行為,但其未預料到芳芳會發生從其家窗戶墜落而亡的嚴重後果,陳先生理應承擔責任。

芳芳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生命的寶貴,

也應知曉從樓上墜下的後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對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故芳芳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陳先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陳先生對芳芳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20%的責任。此案也給大家敲響了警鐘,在與他人相處時,也要負擔起注意義務,如發現對方有異常,,要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悲劇的發生,否則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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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發現對方有異常,,要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悲劇的發生,否則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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