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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朋請注意了:6月起你就可以領高溫補貼,別記得申領!

據調查瞭解到: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規定,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期間。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專案及數額。因事假、工傷等因素導致不能正常出勤的,可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6.9元。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據調查瞭解到: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發放週期為5個月,發放時間比大部分省份要長。據瞭解,目前全國有28個省份制定了高溫津貼標準,其中有14個省份按月發放,14個省份按天或小時發放。多數省份高溫津貼發放的時間為6-9月,僅發放4個月,而我省高溫津貼發放的時間為每年6-10月,

共發放5個月,發放的月數僅少於海南、重慶。

那麼,符合什麼條件才能領到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一視同仁嗎?“每年6月至9月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室溫在33℃以上工作場所作業的,應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並納入工資總額。”市人力社保局仲裁法規處處長吳濤表示,根據通知規定,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用人單位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
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據調查瞭解到:員工在高溫下作業卻沒收到高溫補貼,可通過企業所在的村級勞動爭議調解辦公室爭取合法權益,有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溫補貼的,

勞動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發放高溫費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常式解決。想瞭解更多就關注農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