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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深度融合大文章——山西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紀實

圖為五月十五日,山西省運城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李曾貴》,

規範了每一類證據收集、固定、運用、保存的方式和標準,並對非法證據庭前會議排除、留置期限折抵刑期等問題進行了明確。

“監委一些幹部特別是長期從事紀檢工作的幹部,對職務犯罪案件調查取證的方向和標準把握不夠,而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啟動以來,刑事案件的證據標準卻更加嚴格。”山西省紀委案件審理室主任楊宏表示,

省高院出臺的這一制度非常及時,為監委調查取證和檢察機關審查證據提供了指引。

除了上述規定,山西省司法廳還制定出臺《司法行政機關支持配合監察委員會查辦案件工作辦法(試行)》,對司法鑒定、調查詢(訊)問在押罪犯等問題作出了明確。

“集中統一、權威高效,是檢驗改革試點工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標誌。”黃曉薇表示,“1+4”制度體系緊緊圍繞這一本質要求,體現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體現了政法機關與監委在職務犯罪案件查辦工作中的順暢、高效、有序銜接,體現了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