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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監委組建後12種調查手段全用了 留置第一人系煤企董事長

新京報政解報導日前,《中國紀檢監察報》陸續對北京、山西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進行了報導,文章透露,北京、山西兩地成立監察委以來,各對9人次採取了留置措施。山西明確紀委監委機關使用留置措施時間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一次,時間不得超過90日。

北京山西首試留置均在4月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表決通過的相關改革試點的決定,監察委有監督、調查、處置三項職責,可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2項措施。

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的12項調查措施,兩地都積極探索。其中,北京實踐了談話、鑒定、留置等11項措施,只有勘驗檢查沒實踐過;山西各級監委則堅持應試全試,其中談話5652人次,訊問114人次,

詢問2358人次,查詢1697人次,凍結5人次,調取1329人次,查封2人次,扣押46人次,搜查10人次,勘驗檢查2人次,鑒定18人次,留置9人次。

其中留置成為12項調查措施中的關注焦點,巧合的是,據文章透露,北京、山西兩地監委採取留置措施均為9人次。其中,北京市1名被採取留置措施的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員,已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從留置權使用時間看,兩地首次使用都是在4月份。山西省監委4月13日通報,

對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郭海採取留置措施。這是公開報導中首次出現使用留置措施案例,但採取留置的具體日期不明。

北京則是在4月7日首次採取留置措施的。當天,北京市通州區永樂店鎮財政所出納李某因涉嫌利用職務便利將公款轉入個人股票帳戶用於股票交易,被通州區監委採取留置措施。

山西明確留置期限為90日

對於留置這一重要調查措施,

兩地都做出了明確規範。

北京市紀委、市監委制定了《調查措施使用規範》,明確採取留置措施需“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審查(調查)”;“市紀委市監委機關對局級或相當於局級的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的,還需報市委主要領導批准”;“區級紀檢監察機關對處級或相當於處級的監察對象採取留置措施的,還需報區委主要領導批准”。

《山西省紀委監委機關審查措施使用規範》在第八章,

對留置的適用物件和使用條件、留置場所和時限、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留置場所的安全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權益保護等作了系統規範。其中明確,山西省監委確需採取留置措施的,應提交省監委執紀審查專題會議研究決定,並由案件監督管理室報中央紀委備案;使用留置措施,應當在指定的專門場所實施,提前做出安全預案,與被留置人談話、訊問,應在專門談話室進行;使用留置措施時間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一次,時間不得超過90日。

應在專門談話室進行;使用留置措施時間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一次,時間不得超過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