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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課堂」注意!使用網路做這些事,是違法的!

一、使用網路實施詐騙,違法!

身為高三學生,本應全心備戰高考,

山西交城的兩名高考生卻動起歪心思,在網上賣起了高考答案。他們建立了一個QQ群,隨即在群內發佈高考試題答案代理商資訊,以能買到答案為由,先後實施詐騙活動5次,涉案金額2萬元。

針對使用網路實施詐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6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實施詐騙的網站、通訊群組。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二、網上傳授犯罪方法,違法!

一男子註冊網店,謊稱店鋪做活動發紅包,

哄騙買家掃描二維碼借此將木馬植入手機,控制買家支付寶帳戶,然後使用支付寶裡的錢消費。之後,該男子教網友利用木馬程式盜取他人支付寶帳戶。

針對網上傳授犯罪方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6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傳授犯罪方法的網站、通訊群組。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

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三、網上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違法!

天津某住宅社區樓房內,一男子利用個人註冊的網站進行非法銷售各種類型的管制刀具、匕首,民警在其住宅內依法繳獲各類管制刀具139把,

同時查獲其用於非法銷售的作案工具及物品。

針對網上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6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於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網站、通訊群組。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四、設立自殺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違法!

網路上存在著這樣一種群組,主要討論自殺的方式,鼓吹、教唆他人集體自殺。群中有人留言覺得生活不如意、覺得自己無用、自卑,因而感到沒有生存意義,甚至有人相約尋死日期。更有自殺經驗的“過來人”詳細描述整個自殺過程。

針對設立自殺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6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五、發送電子資訊設置惡意程式,違法!

“你好,我是你的老同學XXX,上周我們同學聚會的相冊連結在這裡,快點進來看吧!”你是不是也收到過類似的短信或郵件?看似象徵美好友情的連結點進去卻是扣除話費甚至銀行卡被盜刷的下場,正義君也很氣憤啊......

針對發送電子資訊設置惡意程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8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資訊、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式。違反此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購買他人個人資訊,違法!

某派出所民警上門突擊檢查一家小貸公司,在這家公司大廳的電腦裡,民警發現一個名為“上門客戶”的excel表格,表格內包含大量公民個人資訊。經盤點,這些表格裡的公民資訊記錄將近10萬條,是在上海一商家處購買的,僅僅花了2000元錢。

針對購買他人個人資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4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七、出售他人個人資訊,違法!

“人肉搜索”,正義君也只是在電影上看到過,然而“人肉搜索”團隊卻是真實存在的。他們在網站上提供手機定位、住宿軌跡、銀行征信、全家資訊、個人名下財產等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付費查詢服務,接到訂單後再與販賣公民個人資訊的販子聯絡購買,非法獲取、販賣公民個人資訊。

針對出售他人個人資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4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八、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資料,違法!

不久前,“勒索病毒”席捲全球,中國部分Windows作業系統使用者遭受感染,影響巨大。這不禁讓正義君想起2006年的“熊貓燒香”病毒,它在短短的兩個多月內,不斷入侵個人電腦、擊潰資料系統,給上百萬個人用戶、網吧及企業局域網使用者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最終病毒製作者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處以4年有期徒刑,而侵入他人網路尚不構成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也有規定。

針對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資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27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式、工具。

違反本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九、網路運營者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違法!

招聘求職、共用單車、外賣叫餐……各式各樣的網站和手機應用App為人們生活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在不知不覺間收集了大量的使用者資訊。某招聘網站的公司內部銷售人員利用公司漏洞,私自非法出售十幾萬份簡歷,內容包括姓名、電話、身份證號、住址等個人資訊。

針對網路運營者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2條規定:

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

違反此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十、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在境外存儲網路資料、向境外提供網路資料,違法!

隨著全球化的不斷加強,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深入,境外跨國企業及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資料出境日益頻繁,其中可能涉及我國公民個人資訊、我國政治軍事安全、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料,因此資料跨境轉移的流動性安全問題受到威脅。

針對上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37條規定: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應當在境內存儲。違反本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資料,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資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6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當對其使用網路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關閉用於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五、發送電子資訊設置惡意程式,違法!

“你好,我是你的老同學XXX,上周我們同學聚會的相冊連結在這裡,快點進來看吧!”你是不是也收到過類似的短信或郵件?看似象徵美好友情的連結點進去卻是扣除話費甚至銀行卡被盜刷的下場,正義君也很氣憤啊......

針對發送電子資訊設置惡意程式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8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發送的電子資訊、提供的應用軟體,不得設置惡意程式。違反此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導致危害網路安全等後果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購買他人個人資訊,違法!

某派出所民警上門突擊檢查一家小貸公司,在這家公司大廳的電腦裡,民警發現一個名為“上門客戶”的excel表格,表格內包含大量公民個人資訊。經盤點,這些表格裡的公民資訊記錄將近10萬條,是在上海一商家處購買的,僅僅花了2000元錢。

針對購買他人個人資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4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資訊,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七、出售他人個人資訊,違法!

“人肉搜索”,正義君也只是在電影上看到過,然而“人肉搜索”團隊卻是真實存在的。他們在網站上提供手機定位、住宿軌跡、銀行征信、全家資訊、個人名下財產等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付費查詢服務,接到訂單後再與販賣公民個人資訊的販子聯絡購買,非法獲取、販賣公民個人資訊。

針對出售他人個人資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4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資訊,違反此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

八、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資料,違法!

不久前,“勒索病毒”席捲全球,中國部分Windows作業系統使用者遭受感染,影響巨大。這不禁讓正義君想起2006年的“熊貓燒香”病毒,它在短短的兩個多月內,不斷入侵個人電腦、擊潰資料系統,給上百萬個人用戶、網吧及企業局域網使用者帶來無法估量的損失。最終病毒製作者以破壞電腦資訊系統罪處以4年有期徒刑,而侵入他人網路尚不構成犯罪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也有規定。

針對侵入他人網路、干擾他人網路正常功能、竊取網路資料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27條規定: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提供專門用於從事侵入網路、干擾網路正常功能及防護措施、竊取網路資料等危害網路安全活動的程式、工具。

違反本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九、網路運營者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違法!

招聘求職、共用單車、外賣叫餐……各式各樣的網站和手機應用App為人們生活提供服務的同時,也在不知不覺間收集了大量的使用者資訊。某招聘網站的公司內部銷售人員利用公司漏洞,私自非法出售十幾萬份簡歷,內容包括姓名、電話、身份證號、住址等個人資訊。

針對網路運營者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42條規定:

網路運營者不得洩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資訊。

違反此條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十、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者在境外存儲網路資料、向境外提供網路資料,違法!

隨著全球化的不斷加強,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深入,境外跨國企業及我國企業跨國經營的資料出境日益頻繁,其中可能涉及我國公民個人資訊、我國政治軍事安全、經濟發展的重要資料,因此資料跨境轉移的流動性安全問題受到威脅。

針對上述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第37條規定:

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運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和重要資料應當在境內存儲。違反本條規定,在境外存儲網路資料,或者向境外提供網路資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