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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操作口徑

近日,國稅總局根據財稅〔2017〕43號檔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操作口徑作了進一步明確:

一、2017年初至2019年末,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財稅〔2017〕43號檔規定的小微企業(含核定徵收方式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可以享受財稅〔2017〕 43號檔規定的企業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二、企業若符合小微企業條件,在季度預繳和2017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只需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確認,

就可享受小微企業政策,不必進行專項備案。

三、小微企業統一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2017年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以下規定享受政策:

(一)企業為查帳徵收的,2016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分別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按照企業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5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政策;

2.按照2016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預繳時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政策。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2016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政策。

(三)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根據小微企業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局按照程式調整,依照原辦法徵收。

(四)2016年度為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2017年度符合條件的,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

也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政策。

(五)2017年 新成立的企業,預計2017年度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政策。

五、企業2017年度預繳時享受了小微企業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六、小微企業2017年度第1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小微企業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

可以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七、《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填報說明第三條第(五)項修改為“核定定額徵收納稅人,換算應納稅所得額大於50萬元的填‘否’”。

八、2016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