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文網

判決書顯示:揚州原環保局長金秋芬做基層幹部就開始輸送人情

金秋芬

2015年1月,江蘇省揚州市環保局原局長金秋芬涉嫌受賄、貪污罪一案在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審。

金秋芬認為自己工作期間多次幫人向有關單位負責人打招呼,是在職務範圍內應盡的職責,有人找她幫忙,她能幫則幫,從沒要求回報,也沒想過幫忙要回報。

日前,中國青年報·中青線上記者獲得的該案判決書顯示,從當基層黨委書記到擔任揚州市環保局局長,金秋芬用了近10年。在擔任鄉黨委書記時,金秋芬就開始利用職權輸送人情。

公開履歷顯示,生於1962年的金秋芬是江蘇江陰人。從36歲開始,她先後擔任揚州市原郊區雙橋鄉黨委書記,原維揚區區委常委、副區長,揚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及局長等職。

1998年,金秋芬擔任揚州市原郊區雙橋鄉黨委書記。當年,雙橋鄉下屬一家企業的企業主徐某為“感謝”金秋芬對企業改制的關心,送給她一輛價值1.62萬元的摩托車。2002年,當這位企業主的女兒想要找工作時,

金秋芬向雙橋鄉政府有關部門打招呼,把她安排進雙橋鄉政府工作。

為了“感謝”在企業改制方面的幫助,2001年,另一位企業主周某為金秋芬“代建”別墅一幢。儘管當時沒有商定房屋價格,沒簽訂購房合同,金秋芬也“毫不客氣”地住了進去。後來,金秋芬聽說揚州市紀委調查她的相關問題,於2003年年底將該幢別墅退還給周某。

這樣一來,周某始終覺得自己欠金秋芬一份人情。

2006年,金秋芬的哥哥想讓金秋芬幫他購房。於是,金秋芬就聯繫周某,讓他提供幫助。周某在沒有收到房款的情況下,就將一套占地超過200平方米的房子交給金秋芬的哥哥使用。金秋芬知道哥哥並未付款,又安排丈夫找周某協調辦了房產證。

後來,時任揚州市環保局長的金秋芬為周某公司專案的環評審批,專門向揚州市廣陵區環保局局長打招呼,要求儘快予以批復同意。

2003年,時任揚州市原維揚區副區長的金秋芬多次為企業主高某辦理土地證,向維揚區區委領導以及揚州市有關部門打招呼,還要求基層行政幹部把鄉里的基礎工作做好,關心高某辦土地證。為表示“感謝”,高某先後送給金秋芬的丈夫蔣某現金26萬元。

2010年上半年,金秋芬為揚州某公司污水排放超標罰款,向揚州市廣陵區環保局局長打招呼,最終該公司沒有被處罰。

此外,2008年至2012年間,

金秋芬利用擔任揚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5次收受江都區環保局局長徐某所送金鷹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5萬元,為徐某職務晉升事宜向江都區領導打招呼。

江都區原區委書記倪士俊的證言顯示,金秋芬曾經為徐某職務晉升事宜向其打過招呼。2017年5月24日,曾任江蘇省揚州市政協副主席的倪士俊因涉嫌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除了受賄,金秋芬還利用職權貪污。在擔任揚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時,她以虛報開支等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92833元。

2014年6月,金秋芬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12月,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對金秋芬提起公訴。

2015年6月19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金秋芬利用職務之便,受賄93萬餘元、貪污9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2萬元;受賄贓物贓款予以追繳、沒收,貪污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判決書顯示,2011年11月19日至12月9日,金秋芬參加了江蘇省環保廳組織的去澳大利亞考察學習。出國前,其安排辦公室主任李某啟動中行國際卡,並準備三五千澳元現鈔供其出國使用,李某讓霍某準備,霍某同意了。

霍某是美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美境公司是揚州環保局下屬單位,該公司資金由市環保局結算中心進行管理,使用權歸該公司。揚州環保局食堂費用、臨時工工資等都在美境公司支出。

2010年7月,由揚州環科所出資300萬元成立了揚州環科公司,該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2011年6月,由該公司出資110萬元成立了美境公司,並將環評資質轉移給了美境公司。

不久,霍某到其辦公室,送了5000澳元現鈔。事實上,江蘇省環保廳給每人發了100澳元。

這些錢都被金秋芬在澳大利亞消費,其中包括購買送給江蘇省環保廳相關人員的物品。購買海藍之謎等高檔化妝品大約1200澳元,買圍巾大約500~600澳元、買錢包大約500~600澳元、買施華洛施奇掛件400~500澳元,買幾件寶石大約700澳元,單價80~90澳元的羊毛織品8~9條,還有一些零碎東西,以上物品合計價值5000澳元左右。

金秋芬在澳期間,還用中行國際卡透支消費了5000多美元,其中用於給自己和家人購買物品大約3300美元,包括一塊手錶1900多美元、一雙鞋600多美元、一個包700多美元。她安排辦公室主任叫霍某把透支消費的錢還掉,後來,霍某用美境公司的公款把中行國際卡上透支的錢全部還清。

從澳大利亞回國後,金秋芬又買了一些禮物送給相關領導、同事朋友,大約1萬多元,想將這些費用在單位報支掉,於是叫辦公室主任聯繫,處理分攤的澳大利亞聚餐費用時,多開1萬多元的發票。

在揚州,提到金秋芬,總繞不過曾擔任揚州市委書記的季建業。2013年10月,時任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季建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4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季建業受賄案,認定季建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2001年7月至2009年8月,季建業從昆山調往揚州,歷任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直到後來赴南京任市長。在季建業主政揚州期間,金秋芬開始擔任揚州市環保局局長,並于2012年連任。

2014年6月,季建業落馬8個月後,金秋芬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12月,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對金秋芬提起公訴。

記者從金秋芬的終審判決書上看到,在庭審過程中,包括金秋芬本人在內,多次提及季建業,並證實季建業落馬前後,中央紀委曾找金秋芬談話,季建業落馬之後,她曾配合調查。

判決書顯示,金秋芬供述,2013年6月前後,網上出現了其與季建業關係的報導,中紀委的同志找其談話。

4個月後,季建業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證人美境公司經理霍某表示,季建業被調查後,金秋芬害怕自己動用下屬公司公款用於個人消費的事被查出來,主動退了3000美元。

值得關注的是,在金秋芬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開始實施,根據修改後的相關規定,金秋芬案由一審12年改判為6年。

去年6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但依照相關規定,對金秋芬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決定,撤銷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並以受賄罪判處金秋芬5年6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罰金45萬元。

李超/中國青年報

在擔任揚州市環保局局長、黨組書記時,她以虛報開支等手段,侵吞公共財物合計價值人民幣92833元。

2014年6月,金秋芬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同年12月,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貪污罪對金秋芬提起公訴。

2015年6月19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金秋芬利用職務之便,受賄93萬餘元、貪污9萬餘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2萬元;受賄贓物贓款予以追繳、沒收,貪污贓款發還被害單位。

判決書顯示,2011年11月19日至12月9日,金秋芬參加了江蘇省環保廳組織的去澳大利亞考察學習。出國前,其安排辦公室主任李某啟動中行國際卡,並準備三五千澳元現鈔供其出國使用,李某讓霍某準備,霍某同意了。

霍某是美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美境公司是揚州環保局下屬單位,該公司資金由市環保局結算中心進行管理,使用權歸該公司。揚州環保局食堂費用、臨時工工資等都在美境公司支出。

2010年7月,由揚州環科所出資300萬元成立了揚州環科公司,該公司系國有獨資公司,2011年6月,由該公司出資110萬元成立了美境公司,並將環評資質轉移給了美境公司。

不久,霍某到其辦公室,送了5000澳元現鈔。事實上,江蘇省環保廳給每人發了100澳元。

這些錢都被金秋芬在澳大利亞消費,其中包括購買送給江蘇省環保廳相關人員的物品。購買海藍之謎等高檔化妝品大約1200澳元,買圍巾大約500~600澳元、買錢包大約500~600澳元、買施華洛施奇掛件400~500澳元,買幾件寶石大約700澳元,單價80~90澳元的羊毛織品8~9條,還有一些零碎東西,以上物品合計價值5000澳元左右。

金秋芬在澳期間,還用中行國際卡透支消費了5000多美元,其中用於給自己和家人購買物品大約3300美元,包括一塊手錶1900多美元、一雙鞋600多美元、一個包700多美元。她安排辦公室主任叫霍某把透支消費的錢還掉,後來,霍某用美境公司的公款把中行國際卡上透支的錢全部還清。

從澳大利亞回國後,金秋芬又買了一些禮物送給相關領導、同事朋友,大約1萬多元,想將這些費用在單位報支掉,於是叫辦公室主任聯繫,處理分攤的澳大利亞聚餐費用時,多開1萬多元的發票。

在揚州,提到金秋芬,總繞不過曾擔任揚州市委書記的季建業。2013年10月,時任南京市委副書記、市長季建業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2015年4月,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季建業受賄案,認定季建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2001年7月至2009年8月,季建業從昆山調往揚州,歷任代市長、市長、市委書記等職務,直到後來赴南京任市長。在季建業主政揚州期間,金秋芬開始擔任揚州市環保局局長,並于2012年連任。

2014年6月,季建業落馬8個月後,金秋芬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2014年12月,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對金秋芬提起公訴。

記者從金秋芬的終審判決書上看到,在庭審過程中,包括金秋芬本人在內,多次提及季建業,並證實季建業落馬前後,中央紀委曾找金秋芬談話,季建業落馬之後,她曾配合調查。

判決書顯示,金秋芬供述,2013年6月前後,網上出現了其與季建業關係的報導,中紀委的同志找其談話。

4個月後,季建業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證人美境公司經理霍某表示,季建業被調查後,金秋芬害怕自己動用下屬公司公款用於個人消費的事被查出來,主動退了3000美元。

值得關注的是,在金秋芬二審期間,《刑法修正案(九)》開始實施,根據修改後的相關規定,金秋芬案由一審12年改判為6年。

去年6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法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但依照相關規定,對金秋芬依法予以改判。

法院決定,撤銷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並以受賄罪判處金秋芬5年6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以貪污罪判處其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6年,罰金45萬元。

李超/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