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的商標被侵權,為何無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與普通的有體物如房屋、汽車等不同,商標是典型的無形財產。無形財產的權屬狀態不像物的佔有那樣直觀清晰,而且一個商標在同一期間還可能會有多種權利同時並存。
商標的許可使用分為三類,獨佔許可、排他許可和普通許可。獨佔使用許可,顧名思義,即被許可人獨佔性的享有商標的所有權能,在許可的時間、地域內,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
由上可知,商標獨佔許可使用人在許可使用過程中,是商標權的唯一權利人,自然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人作為僅有的被許可人,既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共同提起訴訟,亦可以在商標註冊人怠于行使權利時,單獨向法院提起訴訟。
比如A公司創立“A”商標並許可B廠商使用,當他人侵犯了“A”商標權的時候,
麥知網溫馨提醒
其實不管是哪一種商標授權,總歸是有風險的,就像如今的“紅牛”一樣,商標授權遲遲未下,品牌擱置不前,損失可想而知。有一個自己的商標,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這才是最好的方法!
損失可想而知。有一個自己的商標,將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這才是最好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