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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股轉警示是新三板公司去IPO時的污點麼?

眼看2017年要過半了,新三板卻還有幾百家掛牌公司沒有披露去年年報,股轉老師表示很生氣,後果很嚴重,480家公司及相關負責人各吃了一張警示函。

4月30日是新三板年報披露的截止日期,

除提交了終止掛牌申請及於2017年4月掛牌且在合理時間內披露了年報的公司免於受罰外,另外480家“拖延症患者”都被股轉一一處分,其中包括已經終止或者申請終止掛牌的159家公司。

一位新三板業內人士表示,大面積年報延期暴露出部分掛牌公司對新三板資訊披露要求不夠重視,同時不排除其在財務工作方面的不規範性。

據解讀君統計,4月30日之後披露年報的公司中,

9家公司審計意見為保留意見,17家公司帶強調事項,3家公司被審計機構拒絕表達意見。

而更值得關注的是,本次大規模自律監管措施波及36家擬IPO公司,其中16家截止目前仍未披露年報,目前距年報披露大限6月30日僅一周時間,如再逾期,這意味將被股轉系統強制摘牌。

至今未披露年報的16家擬IPO公司

16家尚未披露年報的擬IPO公司中,15家正在接受上市輔導,另有嘉達早教2012年開始輔導,後因上市計畫暫緩,2016年1月至今處於中止狀態。

輔導時間最長的是達海智慧,2012年6月接受湘財證券輔導,至今五個年頭已過,仍未完成驗收,5月份公司申請終止掛牌;時間最短的是鋼鋼網,上周與國信證券剛簽訂輔導協議,卻引來主辦券商國信證券風險提示。

警示函對IPO影響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擬IPO公司來說,來自股轉的處罰不容輕視,一著不慎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6月16日,因在新三板資訊披露存在程式瑕疵,族興新材及時任董事長梁曉斌被股轉給予通報批評;時任董秘梁生涯被認定三年內不適合擔任掛牌公司董監高。

而上述36家擬IPO公司本次受罰是一份年報引發,由於未在2016年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編制並披露年度報告,

構成了資訊披露違規,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股轉對掛牌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對時任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資訊披露負責人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警示函是什麼程度的處分呢?中科沃土基金董事長朱為繹表示,這自律監管措施中比較嚴重的一種,再嚴重一點就會變成紀律處分。而一旦成為紀律處分,

處罰等級將類似於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有族興新材遭罰案例在前,那麼對於上述36家擬IPO公司董監高而言,本次領罰是否會對公司IPO產生負面影響?

解讀君嘗試聯繫其中七家擬IPO公司董秘,無奈未果,多家公司電話接聽人表示公司正在召集高管開會。

北京一位擁有多個IPO項目經驗的資深律師接受解讀君採訪表示,擬IPO公司及董監高收到警示函,這一定會被證監會關注,但不一定會造成決定性不利影響。對IPO的影響要視乎警示函內容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上述律師認為,因年報延期被警示,如果年報審計不涉及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原因,那說明原因即可。

但合規性是IPO的基本要求之一,而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合規性的保證,證監會會關心企業的內控制度是否有效切實運行,並將在審查回饋意見中提問。

警惕掛牌公司惡意摘牌

2017年明顯可以看到的是,股轉監管更加嚴格,手段逐漸“豐富”,實施自律監管屬年報問題的第二階段處理。此前,股轉已對559家未能按時披露年報的掛牌公司實施強制停牌,停牌日自2017年5月2日開始。

強制摘牌是股轉公司處理定期報告披露延期最嚴厲的手段。《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規定,掛牌企業如果出現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行為,將終止其掛牌。

而該規定實施至今,有四家掛牌公司觸犯紅線被強制摘牌,朗頓教育、中成新星因未披露2015年年報、森東電力、眾益達則系未披露2016年中報。

解讀君統計發現,截至6月26日,480家公司中有137家公司既未披露年度報告,也未表態是否會申請摘牌。這137家公司共計有股東戶數8794戶,其中不乏曾經的做市熱門股,例如中搜網路、明利股份,二者股東戶數分別高達734戶和613戶。

按照股轉系統的規定,目前新三板公司申請摘牌需要走一套完整的流程。如果在二級市場有過交易,走摘牌流程不僅時間長而且過程很複雜,因為涉及到投資者保護方案。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上述企業按兵不動直至6月30日直接強制摘牌,脫離股轉公司監管體系,則中小投資者在與企業、東股東的博弈過程中很可能處於弱勢。

新三板知名投資人周運南早前指出,部分企業故意不披露年報,目地就在於拖到6月30日之後被強制摘牌,這樣就可以避免走常規的摘牌流程,甚至不需要對投資者進行交代。

目前這種“惡意摘牌”的苗頭已經出現,應該引起監管方面的注意,需要防微杜漸、堵住這個制度漏洞。

哪些處罰對IPO有影響?

想在主機板、中小板上市的公司看這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關於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有如下規定:

【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 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 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檔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 或者偽造、 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想在創業板上市的看這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關於違法行為以及處罰有如下規定:

【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 具備法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

但不一定會造成決定性不利影響。對IPO的影響要視乎警示函內容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上述律師認為,因年報延期被警示,如果年報審計不涉及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原因,那說明原因即可。

但合規性是IPO的基本要求之一,而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是合規性的保證,證監會會關心企業的內控制度是否有效切實運行,並將在審查回饋意見中提問。

警惕掛牌公司惡意摘牌

2017年明顯可以看到的是,股轉監管更加嚴格,手段逐漸“豐富”,實施自律監管屬年報問題的第二階段處理。此前,股轉已對559家未能按時披露年報的掛牌公司實施強制停牌,停牌日自2017年5月2日開始。

強制摘牌是股轉公司處理定期報告披露延期最嚴厲的手段。《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規定,掛牌企業如果出現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自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行為,將終止其掛牌。

而該規定實施至今,有四家掛牌公司觸犯紅線被強制摘牌,朗頓教育、中成新星因未披露2015年年報、森東電力、眾益達則系未披露2016年中報。

解讀君統計發現,截至6月26日,480家公司中有137家公司既未披露年度報告,也未表態是否會申請摘牌。這137家公司共計有股東戶數8794戶,其中不乏曾經的做市熱門股,例如中搜網路、明利股份,二者股東戶數分別高達734戶和613戶。

按照股轉系統的規定,目前新三板公司申請摘牌需要走一套完整的流程。如果在二級市場有過交易,走摘牌流程不僅時間長而且過程很複雜,因為涉及到投資者保護方案。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上述企業按兵不動直至6月30日直接強制摘牌,脫離股轉公司監管體系,則中小投資者在與企業、東股東的博弈過程中很可能處於弱勢。

新三板知名投資人周運南早前指出,部分企業故意不披露年報,目地就在於拖到6月30日之後被強制摘牌,這樣就可以避免走常規的摘牌流程,甚至不需要對投資者進行交代。

目前這種“惡意摘牌”的苗頭已經出現,應該引起監管方面的注意,需要防微杜漸、堵住這個制度漏洞。

哪些處罰對IPO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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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 最近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12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三)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 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 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 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檔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 或者偽造、 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 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 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 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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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 具備法律、 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資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二)最近三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第二十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內不存在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 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