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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慶中學生被逼吃糞:校園霸淩之惡令人憤怒卻不能嚴懲,我們怎麼辦?

日前北京延慶初中生被逼吃糞的視頻再次牽動起公眾對校園淩霸的關注,26日,延慶警方發佈情況通報,向社會公佈了事件的處理結果。

從通報來看,警方及時高效地查清了事件真相,依法依規對涉案人員做出了處理。

對公平正義的嚮往理應得到理解

可是這一結果卻引來很多網友的質疑乃至攻擊。因為在很多人眼裡,不管是“不滿14周歲依法不予處罰”,還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依法不執行行政拘留”,這7名學生實際上沒有受到任何處罰。

很大一部分網友對沒有實質處罰的結果憤憤不平:強迫吃糞是成人世界都難以想像的暴行,而這幾個學生卻因為年齡而不被處罰。更讓人憂心忡忡的是,這幾個學生把人弄成這樣,法律卻不能給他們任何實質處罰,如此結果是否會讓施虐者覺得——我把人弄成這樣法律卻不能把我怎麼樣。長此以往,施虐者可能會有恃無恐,變本加厲,從而校園淩霸會愈演愈烈。

毋庸諱言,公眾的質疑是有合理性的。這種合理性來自於社會公眾對公平正義的嚮往,來自于對恃強淩弱行為的不齒,來自于對被害人的同情甚至換位思考——如果是我的孩子受到欺淩,我希望違法者受到嚴厲的懲戒。

人同此心的感同身受更應當被理解。

懲戒是一面三棱鏡,第一面是違法行為的代價,第二面是對失範的矯治,還有一方面則是公眾的情感滿足。只有法律的光束準確射入這個三棱鏡,才能散射出七彩的光芒。

正因為如此,習近平總書記一再強調,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律不止步於懲罰,它著眼更遠

但孩子的問題更為複雜,或者說更為簡單:在他們的世界裡,

打碎一件古董和摔破一個玻璃杯可能是同樣的事,如果因為打碎古董就揮拳相向而不解釋說明、教育引導,類似的事情還會出現,甚至成為叛逆期的常態,向更為嚴重的錯誤方向發展。

如果這樣的話,在懲罰的三棱鏡上,雖然施暴的少年付出嚴苛的代價,但矯治無從談起,從長遠來看,這樣導致的結果將會讓公眾的情感一傷再傷。法律喪失色彩,與對公平正義的價值追求背道而馳。

就這一事件而言,公眾的質疑集中在這樣的行為竟然還不被處罰,其間包含更多的是對淩虐行為的憤怒以及對懲戒缺失造成法律真空地帶的擔憂。與其說是在呼籲嚴懲這7名學生,不如說是讓失範付出代價進而避免類似現象的出現。在這一價值共識之下,再談對“問題少年”的矯治就不會局限在懲戒本身。

如果再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孩子犯了錯,你是不是希望世界在懲罰他之後能給他一個重新來過的機會,為了這個機會,你願意付出所有?

懲戒固然重要,但一個拘留也絕非治理校園淩霸的全部。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還不成熟,對世界的認知尚不全面,這就導致其行為往往任性且隨意,所謂“孩子下手無輕重”正是這個道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行為具有極強的可塑性,學校、家庭、社會的全面引導對於矯治其示範行為具有重要作用,他們有更大的機會成為另一個人。

法律往往只評價一件事的對錯,不評價一個人的好壞,但是對於孩子,法律希望他們能接受教訓,給他們一個機會,從此做一個好人。

用法律的溫度撫慰受傷的心

客觀的分析,公眾的擔憂其實就是一系列的追問——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這份特別保護,會不會成為問題少年的護身符?一味地強調保護而忽視懲戒是否會讓校園淩霸愈演愈烈?法律讓我們的世界更加安全了嗎?

這一事件的處理結果,不是因為7名學生是施虐者而不予處罰或者不予執行處罰,而是因為他們還沒有達到接受或者執行處罰的年齡。保護他們的不是施虐者身份而是法律本身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特別保護。再強烈的情感,再激烈的憤怒都不是處罰某個人的依據,法律本身才是我們共同堅守的價值,嚴格守法既是行為的準則,更應當成為執法的底線。

誠然,懲戒本來就是法律的應有之義,沒有懲戒的法律談不上震懾與約束。就如同沒有板子打在身上的疼,也不可能體會被侵害者親身遭遇的痛。解決校園淩霸,法律的意義絕不僅僅在於懲戒。任何形式的校園淩霸都是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理應接受法律的懲處。但是解決校園淩霸的前提是依法治理。我們不能只接受法律的強制能夠讓施虐者感受到“疼”,而不尊重法律對每一個主體的平等保護。

不執行處罰或者不處罰也是有分量的否定性法律評價。構成尋釁滋事是對幾名學生行為的法律定性,以法律的名義告訴這幾個學生你錯了,其強度遠遠勝過老師家長的說教。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豁免這幾個學生的處罰,但受害者及其監護人依然可以拿起民法的武器,以人格尊嚴和人身健康被侵犯向施虐者及其監護人提起侵權之訴,求得經濟賠償以及對施虐者的震懾。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雖然“痛快”,但對經濟利益的剝奪也足夠“痛苦”,雖然人格無價,但法律絕對能夠支持一切合理的訴求。

這就是法律的溫度,這也是法律的力量——當不能求諸懲戒時,還有嚴密的體系捍衛不容侵犯的權利。願每一個對公平正義的嚮往都得到理解,願法律神聖的尊嚴得到尊重,願校園重歸淨土。

在這一價值共識之下,再談對“問題少年”的矯治就不會局限在懲戒本身。

如果再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孩子犯了錯,你是不是希望世界在懲罰他之後能給他一個重新來過的機會,為了這個機會,你願意付出所有?

懲戒固然重要,但一個拘留也絕非治理校園淩霸的全部。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還不成熟,對世界的認知尚不全面,這就導致其行為往往任性且隨意,所謂“孩子下手無輕重”正是這個道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行為具有極強的可塑性,學校、家庭、社會的全面引導對於矯治其示範行為具有重要作用,他們有更大的機會成為另一個人。

法律往往只評價一件事的對錯,不評價一個人的好壞,但是對於孩子,法律希望他們能接受教訓,給他們一個機會,從此做一個好人。

用法律的溫度撫慰受傷的心

客觀的分析,公眾的擔憂其實就是一系列的追問——法律對未成年人的這份特別保護,會不會成為問題少年的護身符?一味地強調保護而忽視懲戒是否會讓校園淩霸愈演愈烈?法律讓我們的世界更加安全了嗎?

這一事件的處理結果,不是因為7名學生是施虐者而不予處罰或者不予執行處罰,而是因為他們還沒有達到接受或者執行處罰的年齡。保護他們的不是施虐者身份而是法律本身在對未成年人進行特別保護。再強烈的情感,再激烈的憤怒都不是處罰某個人的依據,法律本身才是我們共同堅守的價值,嚴格守法既是行為的準則,更應當成為執法的底線。

誠然,懲戒本來就是法律的應有之義,沒有懲戒的法律談不上震懾與約束。就如同沒有板子打在身上的疼,也不可能體會被侵害者親身遭遇的痛。解決校園淩霸,法律的意義絕不僅僅在於懲戒。任何形式的校園淩霸都是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理應接受法律的懲處。但是解決校園淩霸的前提是依法治理。我們不能只接受法律的強制能夠讓施虐者感受到“疼”,而不尊重法律對每一個主體的平等保護。

不執行處罰或者不處罰也是有分量的否定性法律評價。構成尋釁滋事是對幾名學生行為的法律定性,以法律的名義告訴這幾個學生你錯了,其強度遠遠勝過老師家長的說教。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豁免這幾個學生的處罰,但受害者及其監護人依然可以拿起民法的武器,以人格尊嚴和人身健康被侵犯向施虐者及其監護人提起侵權之訴,求得經濟賠償以及對施虐者的震懾。對人身自由的限制雖然“痛快”,但對經濟利益的剝奪也足夠“痛苦”,雖然人格無價,但法律絕對能夠支持一切合理的訴求。

這就是法律的溫度,這也是法律的力量——當不能求諸懲戒時,還有嚴密的體系捍衛不容侵犯的權利。願每一個對公平正義的嚮往都得到理解,願法律神聖的尊嚴得到尊重,願校園重歸淨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