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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全市法院“百日執行攻堅”專項活動暨涉執犯罪典型案例新聞發佈會舉行並公佈五起典型案例

淄博中院決定自2017年6月15日至9月25日,在全市法院組織開展“百日執行攻堅”專項活動,清理未結積案、規範終本案件、化解信訪案件、集中執行未結涉民生案件、集中清理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完成執行案款清理任務、強化協調配合,

嚴厲打擊一批抗拒執行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

例一:薑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原告桓台縣金鑫商貿有限公司訴被告姜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桓台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桓商初字第197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姜某支付原告桓台縣金鑫商貿有限公司鋼材款和利息共計2 470 682元。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姜某未如實申報財產,也未如實報告其財產變動情況,並隱藏、轉移財產,經法院執行拘留措施後,薑某仍然拒不執行,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2016年5月3日,桓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桓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7月29日,桓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2016)魯0321刑初261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後,被告人姜某不服,提出上訴。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薑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
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於2016年9月28日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崔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2014年3月7日,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根據生效的(2013)川商初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依法查封淄博雙旭建陶有限公司各種型號的地板磚共計180 464片,並予以公告。崔某作為淄博雙旭建陶有限公司的實際負責人,在明知上述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況下,

仍將上述被查封的地板磚變賣頂賬,致使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2016年6月2日,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向淄川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7年3月22日,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2016)魯0302刑初333號刑事判決,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後,被告人崔某服判,
不上訴。

案例三:陳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

原告姚某訴被告陳某借款糾紛一案,沂源縣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根據姚某的保全申請,依法查封陳某所有的兩台車床。2014年5月23日,沂源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源民初字第612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陳某支付原告姚某借款52 000元及利息。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陳某擅自將法院查封的上述兩台車床以6.1萬元的價格賣給他人,陳某得款後未償還姚慶峰的借款及利息而挪作他用,並一直拒不履行判決中確定的還款義務。2015 年11月6日,沂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向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月14日,沂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2015)沂刑初字第330號刑事判決,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陳某服判,不上訴。

案例四:高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3年7月18日,原告淄博市國土資源局訴被告淄博匯源水務設備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生效。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12日向淄博匯源水務設備有限公司下達執行裁定書,要求執行該公司所有的三台四柱液壓機。高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法院判決已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式的情況下,仍採取緊鎖大門、聚眾阻撓等方式多次阻止法院執行幹警執行交付已拍賣的三台四柱液壓機。2016年10月8日,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張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鑒於其到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配合法院執行拍賣財產,可對其從輕處罰,遂於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魯0303刑初430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決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宣判後,被告人高某服判,不上訴。

案例五:劉某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原告淄博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被告淄博齊順運輸有限公司、劉某甲、劉某乙、陳某、朱某、淄博奧昕隆經貿有限公司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淄博齊順運輸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淄博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銀行墊款200萬元、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劉某甲、劉某乙、陳某、朱某、淄博奧昕隆經貿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在法院主持下,淄博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劉某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定簽訂後,劉某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2015年9月18日,淄博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甲實際控制的公司正常經營,月收入二三萬元,但劉某甲未與申請執行人積極協商還款事宜,特別是仍存在駕駛高檔轎車、使用高檔消費品、居住高檔住房等行為,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鑒於劉某甲在審理期間與自訴人重新達成和解協定,部分款項已經支付,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於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新刑自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劉某甲服判,不上訴。

並一直拒不履行判決中確定的還款義務。2015 年11月6日,沂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向沂源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月14日,沂源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2015)沂刑初字第330號刑事判決,以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陳某服判,不上訴。

案例四:高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2013年7月18日,原告淄博市國土資源局訴被告淄博匯源水務設備有限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生效。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12日向淄博匯源水務設備有限公司下達執行裁定書,要求執行該公司所有的三台四柱液壓機。高某作為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法院判決已生效並進入執行程式的情況下,仍採取緊鎖大門、聚眾阻撓等方式多次阻止法院執行幹警執行交付已拍賣的三台四柱液壓機。2016年10月8日,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張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高某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鑒於其到案後認罪悔罪態度好,積極配合法院執行拍賣財產,可對其從輕處罰,遂於2016年11月26日作出(2016)魯0303刑初430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決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宣判後,被告人高某服判,不上訴。

案例五:劉某甲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原告淄博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被告淄博齊順運輸有限公司、劉某甲、劉某乙、陳某、朱某、淄博奧昕隆經貿有限公司擔保追償權糾紛一案,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於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淄博齊順運輸有限公司償還原告淄博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銀行墊款200萬元、支付違約金100萬元,劉某甲、劉某乙、陳某、朱某、淄博奧昕隆經貿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在法院主持下,淄博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與劉某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協定簽訂後,劉某未按協議約定履行義務。2015年9月18日,淄博融信融資擔保有限公司向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自訴。淄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甲實際控制的公司正常經營,月收入二三萬元,但劉某甲未與申請執行人積極協商還款事宜,特別是仍存在駕駛高檔轎車、使用高檔消費品、居住高檔住房等行為,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鑒於劉某甲在審理期間與自訴人重新達成和解協定,部分款項已經支付,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於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新刑自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劉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劉某甲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