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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能神在青島的地下組織被搗毀 判刑14人 涉案資金2600萬

【凱風網2017年6月28日消息 記者:厲潔 通訊員:季東文】2017年4月28日,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判決,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以被告人王桂梅為首的16名“全能神”邪教人員依法作出判決,

其中,14人被判十年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人免於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全能神”在青島市及其周邊地區設立“青島區”,被告人王桂梅為“青島區帶領”,系主要負責人,負責“全能神”邪教組織在青島市及周邊地區的全部活動。該邪教組織以聚斂錢財為其重要目的,

並將所得“奉獻款”大肆向海外轉移。

2014年10月10日至30日,被告人譚美英、王桂梅、劉娟(在逃)、杜秀平、王玲麗、王麗、張月芹、鄭琳(在逃)、湯海燕等通過現金存入、轉帳、網銀、相互掩護等方式收取並轉移“奉獻款”,涉案資金2676萬元,其中1433萬元被即墨市公安局凍結,1243萬元被轉移海外。

在即墨市通濟街道華僑社區李金玉(另案處理)租房內查獲文字組,在膠州市阜安街道鄒家窪村被告人姜俊竹家查獲電腦組,

在即墨市城馬路旁範薈娟的洗車店查獲聚會點,在即墨市潮海街道泉頭村辛玉英家查獲食宿住所,警方收繳“全能神”書籍、宣傳冊、光碟、有“全能神”內容的紙條、電腦、影印機、“MP5”、U盤、SD記憶體卡、讀卡器、視頻檔等物品一大宗。被告人姜振華、王立高為組織成員高培芹(綽號“徐敏”)、柳嚴玉(綽號“曉琪”)、王曉東(綽號“陳默”)、王子乾(綽號“遵道”)四人(均在逃)辦理簽證,
欲幫助其逃往國外。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桂梅、譚美英、杜秀平、王玲麗、王麗、湯海燕、張月芹、黃珍清、陳愛玲、范鐘予、姜鵬、範薈娟、姜振華、王立高、薑俊竹、蔣啟路為共同實施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活動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均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依法應給予懲處。

鑒於被告人王桂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譚美英系主犯,

按其全部犯罪處罰,因有坦白情節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秀平、王玲麗、王麗、湯海燕屬從犯,杜秀平、王玲麗真誠悔罪表示退出邪教組織,依法減輕處罰;湯海燕配合公安機關將轉匯至本人帳戶的人民幣160萬元“全能神”資金予以扣押,犯罪情節輕微,免於刑事處罰;被告人王麗屬從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月芹在轉匯資金時屬從犯,對其從輕處罰。

在參與文字組活動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杜秀平、黃珍清、陳愛玲起輔助作用,屬從犯,對其均予以從輕處罰。其中,被告人杜秀平、黃珍清當庭自願認罪,在一審判決前真誠悔罪,對2人依法減輕處罰。在參與燒錄組活動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鐘予、薑鵬起輔助作用,屬從犯,對其均從輕處罰。被告人姜俊竹、蔣啟路為“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提供食宿、接送等便利條件,屬從犯,依法對薑俊竹減輕處罰;蔣啟路作用較小,當庭自願認罪,提交過悔過書,犯罪情節輕微,對其免於刑事處罰。被告人范薈娟為“全能神”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屬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姜振華、王立高為“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提供出國簽證等便利條件,屬從犯,且王立高作用較小,依法對姜振華從輕處罰,對王立高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分別判決如下:

王桂梅,女,綽號“超脫”,漢族,1963年生,小學文化,高密市北大王莊村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譚美英,女,綽號“李志”,漢族,1974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通濟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范鐘予,女,漢族,1987年生,中專文化,煙臺市長島縣砣磯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王麗,女,漢族,1968年生,小學文化,泰安市泰山區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張月芹,女,綽號“跟隨”,漢族,小學文化,平度市城關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陳愛玲,女,綽號“李敏”,漢族,1953年生,小學文化,青島市城陽區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薑鵬,女,綽號“麗麗”,漢族,1992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環秀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姜振華,男,綽號“華辰”,漢族,1983年生,大學文化,青島市城陽區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杜秀平,女,綽號“於晶”,漢族,1970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通濟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薑俊竹,女,綽號“王美”,漢族,1971年生,小學文化,膠州市阜安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黃珍清,女,綽號“媛媛”,漢族,1971年生,初中文化,青島市城陽區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王立高,男,綽號“老王”,漢族,1968年生,初中文化,青島市黃島區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王玲麗,女,綽號“小唐”,漢族,1975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潮海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範薈娟,女,綽號“慧慧”,漢族,1989年生,中專文化,即墨市通濟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湯海燕,女,綽號“肖麗”,漢族,1973年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廬江縣廬城鎮人,免於刑事處罰;

姜啟路,男,漢族,1973年生,初中文化,膠州市阜安街道人,免於刑事處罰。

涉案贓物共計人民幣28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當庭自願認罪,提交過悔過書,犯罪情節輕微,對其免於刑事處罰。被告人范薈娟為“全能神”提供場所等便利條件,屬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被告人姜振華、王立高為“全能神”邪教組織成員提供出國簽證等便利條件,屬從犯,且王立高作用較小,依法對姜振華從輕處罰,對王立高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分別判決如下:

王桂梅,女,綽號“超脫”,漢族,1963年生,小學文化,高密市北大王莊村人,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譚美英,女,綽號“李志”,漢族,1974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通濟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范鐘予,女,漢族,1987年生,中專文化,煙臺市長島縣砣磯鎮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五千元;

王麗,女,漢族,1968年生,小學文化,泰安市泰山區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張月芹,女,綽號“跟隨”,漢族,小學文化,平度市城關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陳愛玲,女,綽號“李敏”,漢族,1953年生,小學文化,青島市城陽區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薑鵬,女,綽號“麗麗”,漢族,1992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環秀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姜振華,男,綽號“華辰”,漢族,1983年生,大學文化,青島市城陽區人,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杜秀平,女,綽號“於晶”,漢族,1970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通濟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薑俊竹,女,綽號“王美”,漢族,1971年生,小學文化,膠州市阜安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黃珍清,女,綽號“媛媛”,漢族,1971年生,初中文化,青島市城陽區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王立高,男,綽號“老王”,漢族,1968年生,初中文化,青島市黃島區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王玲麗,女,綽號“小唐”,漢族,1975年生,初中文化,即墨市潮海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範薈娟,女,綽號“慧慧”,漢族,1989年生,中專文化,即墨市通濟街道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湯海燕,女,綽號“肖麗”,漢族,1973年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廬江縣廬城鎮人,免於刑事處罰;

姜啟路,男,漢族,1973年生,初中文化,膠州市阜安街道人,免於刑事處罰。

涉案贓物共計人民幣28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