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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訴訟離婚程式怎麼走?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有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普通程式是6個月,簡易程式是3個月。

起訴需要提交民事起訴狀,還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比如:身份證、結婚證、財產方面的材料(銀行存款記錄、房產證等)、子女身份資訊的材料(戶籍、出生證等)。

法院離婚程式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列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

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影本(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後,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當事人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原告開庭時間,原告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

法院可能約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式,開庭前不組織調解,開庭時也會問願不願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雙方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

法院會判決不予准許離婚。這樣的話,一般是在判決生效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源自找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