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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佈《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服務指南》稱“無數量限制”

銀行卡清算市場放開更進一步。

6月30日,央行發佈《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服務指南》,指南適用於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相關審批事項的申請和辦理,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恒豐銀行研究院執行院長董希淼告訴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央行發佈的《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服務指南》,

應該說是《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的配套實施細則,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馬上可以根據這個檔申報。市場有消息稱其他國家卡組織要進入我國,我聽到消息也是維薩、萬事達可能都有興趣。目前國內的相關機構,尚未聽說哪一家有很明確的意向。”

《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服務指南》明確了審批依據、受理機構和決定機構、申請和審批的具體流程等。

其中,受理機構和決定機構都是央行,明確“無數量限制”。

申請人條件包括: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有符合《國務院關於實施銀行卡清算機構准入管理的決定》 (國發〔2015〕22 號,簡稱《決定 》) 、《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6〕第 2 號 ,簡稱《辦法》) 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

3.有符合《決定》、《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4.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銀行卡清算標準體系;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備符合規定要求、能夠獨立完成銀行卡清算業務的基礎設施和異地災備系統;

6.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取得相應任職資格;

7.具備符合規定的內部控制、風險防範、資訊安全保障和反洗錢措施等其他審慎性條件。

此外,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發起設立或投資銀行卡清算機構的,應依法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辦理基本流程:

至於審批結果方面,通過相應許可審批流程的,批准其申請事項。開業申請批准的,還將核發《銀行卡清算業務許可證》,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批准檔。

未通過相應許可審批流程的,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