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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司法 協助二十周年回顧與展望

作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司長、資深大律師 袁國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是根據國家憲法制定的全國性法律,目的是為香港特區的設立及在特區實行的制度提供法律基礎。通過制定《基本法》成立香港特區,除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外,亦可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

香港能夠成為國際金融、商貿及物流中心,奉行法治,以及穩健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其中的關鍵因素。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保留了國際商貿社會熟識的普通法傳統,

並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一國兩制”政策之下,普通法制度有助維護特區的法治和經濟等不同領域的發展,也凸顯了“一國兩制”的獨特之處。但在“一國”之內,兩地的法律制度必須構建良好的合作平臺。為此,《基本法》第95條訂明,香港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
該條文為兩地的司法協助工作提供了穩固基礎。

兩地開展司法協助工作,原因很明顯。首先,回歸前後,香港一直依據香港法律,包括《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民商事司法協助。既然香港可以與其他地方進行司法協助,而香港與內地同屬一國,兩地進行司法協助的理據則更加充分。第二,內地與香港在經貿和民生等各方面的往來日益頻繁。

為了維護兩地當事人的法律權益,絕對有需要完善兩地之間的司法協助。第三,不少外商經香港到內地投資,亦有內地企業經香港進軍世界各地的市場。簡言之,香港是內地企業“走出去”和“引進來”的緊密夥伴。要保持這互利共贏的夥伴關係,必須確保兩地之間能進行有效的民商事司法協助。

香港回歸之後前十年間,兩地在民商事司法協助方面達成三項安排,

分別是關於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相互執行仲裁裁決和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這三項安排運作良好,發揮了重大的作用,特別是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有助鞏固香港作為國際仲裁中心的地位。

隨著大環境的變遷,上述的三項安排不再能滿足需求。此外,為優化“一國兩制”的落實,也必須加強兩地的司法協助。在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的推動下,兩地的民商事司法協助進入了新的階段。

201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與特區律政司簽訂《會談紀要》,雙方同意積極推進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方面是相互委託取證的安排。在雙方的共同努力下,委託取證安排已在2016年12月簽訂,並在2017年3月1日生效。該安排是在兩地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將相關行政安排作了具體和系統化的梳理,令當事人能更有效地取得證據。

第二方面是相互執行婚姻家事判決的安排。鑒於跨境婚姻愈來愈普遍、家庭在內地與香港均有資產的情況不斷上升等因素,兩地有客觀需要就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案件判決訂立安排。經磋商後,雙方於2017年6月20日簽署安排。該安排能夠在跨境婚姻出現問題時為相關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的子女,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避免跨境因素或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影響他們的法律權利。簽署安排後,香港特區政府將進入本地立法程式,務求儘快落實安排。

上述相互委託取證和相互執行婚姻家事判決的安排不但是兩地司法協助方面重要的里程碑,更是《基本法》得到成功落實的最新例子。在香港回歸二十周年這個重要時刻,回顧兩地司法協助工作歷程,確實別具意義。

回歸以來,香港經歷了大大小小的挑戰,但香港的法治與法律制度仍穩健發展,並在國際上得到認同。例如,世界銀行進行了一個名為“世界管治指標”的研究專案。以100分為滿分,香港特區在1998年的法治指標是80.4分,但從2003年起平穩地停留在90分以上。該研究結果反映國際社會正面評價特區的法治情況,同時證明“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

隨著內地與特區的發展,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工作越顯重要。在“十三五”規劃中,國家支持香港建設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解決爭議服務中心。張德江委員長去年在香港出席“一帶一路”高峰論壇上亦表示,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加強與內地合作,共同開拓“一帶一路”市場。在推進“十三五”規劃和“一帶一路”倡議的過程中,香港作為國家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地方,在多個範疇的法律(包括商貿、融資、航運、智慧財產權、國際仲裁等)均與國際接軌。其獨特的地位、功能和國際網路,使香港能夠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揮“國家所需,香港所長”的優勢。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及粵港澳大灣區等籌畫的開展,香港與內地的經貿往來將會更加緊密、人員交流會愈發頻繁。法律的基礎建設與配套必須符合社會發展,而民商事司法協助也不例外。在一個國家之內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可以出現分歧,但亦可以產生協同效應。過往安排的商討過程及簽訂,凸顯雙方工作團隊和相關部委作出的貢獻,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律政司提出的建議和香港的情況給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為拓展司法合作打穩了基礎。兩地司法協助工作的經驗再次證明只要兩地能夠依據“一國兩制”的精神,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不會構成共同協作的障礙。

在雙方良好的合作基礎上,我們將開展協力廠商面的工作,即相互執行非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框架安排。無論從法律政策或經濟發展等角度,框架安排均有推進的必要。但這方面的工作相對更複雜,包括需要恰當地顧及國際的相關發展趨勢,也要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特點。

為了擴大兩地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範圍,將研究採用框架安排的可行性,以涵蓋更多不同類型的民商事法院判決;亦會研究個別專項,例如跨境破產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以及進一步完善兩地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等安排,從而更全面優化兩地司法協助的制度和配套。

鑒於跨境婚姻愈來愈普遍、家庭在內地與香港均有資產的情況不斷上升等因素,兩地有客觀需要就相互認可和執行婚姻家事案件判決訂立安排。經磋商後,雙方於2017年6月20日簽署安排。該安排能夠在跨境婚姻出現問題時為相關家庭成員,特別是未成年的子女,提供更有效的法律保障,避免跨境因素或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影響他們的法律權利。簽署安排後,香港特區政府將進入本地立法程式,務求儘快落實安排。

上述相互委託取證和相互執行婚姻家事判決的安排不但是兩地司法協助方面重要的里程碑,更是《基本法》得到成功落實的最新例子。在香港回歸二十周年這個重要時刻,回顧兩地司法協助工作歷程,確實別具意義。

回歸以來,香港經歷了大大小小的挑戰,但香港的法治與法律制度仍穩健發展,並在國際上得到認同。例如,世界銀行進行了一個名為“世界管治指標”的研究專案。以100分為滿分,香港特區在1998年的法治指標是80.4分,但從2003年起平穩地停留在90分以上。該研究結果反映國際社會正面評價特區的法治情況,同時證明“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

隨著內地與特區的發展,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工作越顯重要。在“十三五”規劃中,國家支持香港建設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和解決爭議服務中心。張德江委員長去年在香港出席“一帶一路”高峰論壇上亦表示,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加強與內地合作,共同開拓“一帶一路”市場。在推進“十三五”規劃和“一帶一路”倡議的過程中,香港作為國家唯一實行普通法的地方,在多個範疇的法律(包括商貿、融資、航運、智慧財產權、國際仲裁等)均與國際接軌。其獨特的地位、功能和國際網路,使香港能夠在“一帶一路”建設中發揮“國家所需,香港所長”的優勢。

隨著“一帶一路”倡議及粵港澳大灣區等籌畫的開展,香港與內地的經貿往來將會更加緊密、人員交流會愈發頻繁。法律的基礎建設與配套必須符合社會發展,而民商事司法協助也不例外。在一個國家之內實行兩種不同的制度,可以出現分歧,但亦可以產生協同效應。過往安排的商討過程及簽訂,凸顯雙方工作團隊和相關部委作出的貢獻,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律政司提出的建議和香港的情況給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為拓展司法合作打穩了基礎。兩地司法協助工作的經驗再次證明只要兩地能夠依據“一國兩制”的精神,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兩地法律制度的差異不會構成共同協作的障礙。

在雙方良好的合作基礎上,我們將開展協力廠商面的工作,即相互執行非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框架安排。無論從法律政策或經濟發展等角度,框架安排均有推進的必要。但這方面的工作相對更複雜,包括需要恰當地顧及國際的相關發展趨勢,也要充分發揮“一國兩制”的特點。

為了擴大兩地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範圍,將研究採用框架安排的可行性,以涵蓋更多不同類型的民商事法院判決;亦會研究個別專項,例如跨境破產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以及進一步完善兩地仲裁裁決相互執行等安排,從而更全面優化兩地司法協助的制度和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