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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這十類交通違法行為,要被紀委追責!

黨員幹部交通違法,以為紀委不知道,就可免於處分?錯!

從去年7月1日起,公安部要求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式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調查被處罰人的政治面貌和職業資訊,如發現黨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有酒駕、醉駕、無證駕駛等十類交通違法行為要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進行通報。

一年過去了,

該制度施行情況如何?

記者連線浙江多地紀委,發現浙江作為全國先行試點,公安部門和紀委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溝通機制。

朱某某,2017年5月9日12時16分,在衢州市雲溪一十裡豐12km500m路段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酒精檢測,酒精含量50mg/100ml,屬酒後駕車,給予罰款1000元的處罰;

夏某某,2017年6月14日13時 2分,在衢州市雲溪-十裡豐9KM+500M路段實施飲酒後(23毫克/100 毫升)駕駛機動車、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未隨身攜帶行駛證的違法行為,

給予處罰款2332元的處罰;

……

這是今年6月20日衢州市交警支隊衢江大隊向該區紀委案管室通報的13起黨員交通違法行為。自2016年7月以來,公安機關已向衢江區紀委通報問題線索63件。

為什麼要施行該制度?

此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對交通違法作出行政處罰時,對被處罰人的政治面貌和職業資訊沒有做硬性調查要求,

因此,一些黨員和國家公職人員交通違法沒有受到或者滯後才受到黨紀處分。此次調整完善了資訊溝通機制,起到更強的震懾作用,讓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更好地做好表率。

哪些資訊會被調查?

公安交管部門在調查確定機動車駕駛人違法時,必須核查當事人以下資訊:

“政治面貌”包括:中共黨員、中共預備黨員、共青團員、民革黨員、民盟盟員、民建會員、民進會員、農工党黨員、致公黨黨員、九三學社社員、臺盟盟員、無黨派人士、群眾。

“職業”包括:公務員、公安民警、職員、工人、農民、自主經營者、軍人、武警、教師、學生、港澳臺胞、華僑、外國人、外來務工者、不在業人員、其他。

哪十類交通違法行為要通報紀委?

1.酒駕醉駕

2.無證駕駛

3.准駕車型不符

4.駕駛拼裝改裝或報廢車輛

5.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或標識

6.套用機動車號牌

7.脫保

8.超速50%及以上

9.貨車超載30%以上

10.客運車輛超員

公安交管部門在調查中發現,黨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有上述十類交通違法行為,將及時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進行通報。

紀委對黨員幹部交通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1.對輕微交通違法行為一般可以運用第一種形態“紅臉出汗”。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如黨員駕駛機動車闖紅燈、超速行駛等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以普通公民身份接受行政處理,且沒有造成影響黨的形象或者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後果,就沒有必要再給予黨紀處分。按照《黨章》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黨內監督條例》關於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黨組織可以對黨員輕微交通違法行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通過提醒談話、批評教育等使其“紅紅臉、出出汗”。

2.交通違法行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黨員的交通違法行為不涉及犯罪,但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依據公安機關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交通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經過核實後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該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等等。

3.交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區分情形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交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重處分。犯罪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減輕處理不能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特殊情況”。這裡的特殊情況,是為了應對執紀實踐中的複雜情況,具有嚴格的程式要求,適用時必須特別慎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情形一律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2)交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醉酒駕駛行為是一種高度危險的故意犯罪行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可處拘役,並處罰金。《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

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如黨員駕駛機動車闖紅燈、超速行駛等輕微的交通違法行為,以普通公民身份接受行政處理,且沒有造成影響黨的形象或者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後果,就沒有必要再給予黨紀處分。按照《黨章》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和《黨內監督條例》關於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求,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黨組織可以對黨員輕微交通違法行為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通過提醒談話、批評教育等使其“紅紅臉、出出汗”。

2.交通違法行為不涉及犯罪但受到較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黨員的交通違法行為不涉及犯罪,但依法受到較重行政處罰,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依據公安機關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交通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經過核實後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例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暫扣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違反該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等等。

3.交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區分情形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1)交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屬於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重處分。犯罪情節輕微的違紀行為減輕處理不能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的“特殊情況”。這裡的特殊情況,是為了應對執紀實踐中的複雜情況,具有嚴格的程式要求,適用時必須特別慎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情形一律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2)交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醉酒駕駛行為是一種高度危險的故意犯罪行為,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可處拘役,並處罰金。《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開除黨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