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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流火,一批新規將全國實行

又到了一年最熱的日子,三伏天感覺自己和鹹魚也沒什麼區別了,家裡的小朋友們倒是開心,因為暑假就要來了。一年過半,你的小目標完成的怎麼樣?有沒有更幸福一點?小編希望自己的努力能給您帶來一點幫助,

很快,又有一批新規將在七月起開始全國實行了,關乎您生活的方方面面。

全國可異地辦理身份證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很多人口流向城市,而受戶籍限制,如果身份證丟失需要去原戶籍所在地辦理,將帶來很大的不便。

2015年11月,公安部印發了《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了2017年7月1日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工作的目標。此後,吉林、河北、廣東多個省份陸續出臺新政,明確可在本省內異地辦理身份證。

2017年4月,公安部發佈消息稱,經過3年的工作,全國公安機關戶口登記清理整頓工作完成,居民身份證錯號、重號、假號問題基本解決。

一人擁有多張身份證的情況將不再存在。7月1日將在全國全面實施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三項制度”,細化疑難戶口落戶政策,力爭年底前基本解決無戶口人員落戶問題。

目前,全國共設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13819個,其中北京、天津、吉林、上海、安徽、福建、廣東、陝西等地在全省(市)所有派出所均設立了身份證異地受理點。

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監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7月1日正式施行。

法律規定,國家制定中藥材種植養殖、採集、貯存和初加工的技術規範、標準,加強對中藥材生產流通全過程的品質監督管理,保障中藥材品質安全。法律明確,國家鼓勵發展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嚴格管理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禁止在中藥材種植過程中使用劇毒、高毒農藥,支援中藥材良種繁育,
提高中藥材品質。

此外,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醫療機構建設納入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舉辦規模適宜的中醫醫療機構,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准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的權利。

殘疾預防與殘疾人康復工作雙管齊下

7月1日施行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規定,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條例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將殘疾人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康復費用予以支付;按照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貼,並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的給予醫療救助。

汽車銷售4s模式被打破,“汽車超市”或將出現

今年4月,商務部正式發佈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這被稱為汽車流通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業內認為,《辦法》打破了品牌授權為核心的4S模式,為多種模式並行的汽車流通形式提供了保證。

辦法出臺的同時,廢止了2005年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副巡視員胡劍萍向媒體解讀新規時表示,老辦法對提高汽車行銷和服務水準,規範汽車市場秩序起了積極作用,但確立的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影響了汽車市場活力和潛力的釋放,壟斷性經營問題日益凸顯,亟須調整。

胡劍萍接受《經濟日報》採訪時表示,新規最大特點是從根本上打破了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不再強制性要求品牌授權,實行授權和非授權兩種模式並行。管理辦法實施後,銷售汽車就不再必須由汽車品牌商授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

根據新規,汽車銷售將實現“三多模式”,即供應商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多種管道進行銷售,經銷商可以同時經營多個品牌產品、為多個品牌汽車提供售後服務,消費者可以從多種管道購買汽車、享受服務。

對新能源汽車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

工信部公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將於7月開始施行。規定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為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以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減稅降費新舉措惠及民生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7月1日起,將增值稅稅率由四檔減至17%、11%和6%三檔,取消13%這一檔稅率;將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從13%降至11%。同時,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入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避免因進項抵扣減少而增加稅負。

同時,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政策推至全國,對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此外,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進一步清理規範涉企政府性收費的政策措施,包括清理規範工程品質保證金、清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暫免徵收銀行業和保險業2項監管費、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上述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

“小散戶”炒股有了“特別保護”

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公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於2017年7月1日開始施行。該辦法公佈後,“部分風險承受能力弱的小散戶將不能炒股了”的聲音出現在網路,引起眾多討論。

對此,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明確表示,《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和底線,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式後,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並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辦法》明確普通投資者在資訊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不僅如此,為實現公平保護,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專業投資者可書面告知經營機構後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並享受特別保護,而符合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可書面申請並在經營機構同意後轉化為專業投資者。

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降至5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7月1日起實施。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同時,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個人帳戶將受金融機構調查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保監會等六部門制定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帳戶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

被調查統計的個人資產資訊,不僅僅包括銀行存款,還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保險等。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補貼,並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其他補充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的給予醫療救助。

汽車銷售4s模式被打破,“汽車超市”或將出現

今年4月,商務部正式發佈了《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於今年7月1日起實施,這被稱為汽車流通領域具有里程碑意義的一件大事。業內認為,《辦法》打破了品牌授權為核心的4S模式,為多種模式並行的汽車流通形式提供了保證。

辦法出臺的同時,廢止了2005年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副巡視員胡劍萍向媒體解讀新規時表示,老辦法對提高汽車行銷和服務水準,規範汽車市場秩序起了積極作用,但確立的品牌授權銷售單一體制影響了汽車市場活力和潛力的釋放,壟斷性經營問題日益凸顯,亟須調整。

胡劍萍接受《經濟日報》採訪時表示,新規最大特點是從根本上打破了汽車銷售品牌授權單一體制,不再強制性要求品牌授權,實行授權和非授權兩種模式並行。管理辦法實施後,銷售汽車就不再必須由汽車品牌商授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

根據新規,汽車銷售將實現“三多模式”,即供應商可以通過多種方式、多種管道進行銷售,經銷商可以同時經營多個品牌產品、為多個品牌汽車提供售後服務,消費者可以從多種管道購買汽車、享受服務。

對新能源汽車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

工信部公佈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規定》將於7月開始施行。規定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運行安全狀態進行監測,為每一輛新能源汽車產品建立檔案,跟蹤記錄汽車使用、維護、維修情況以及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情況。

減稅降費新舉措惠及民生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從7月1日起,將增值稅稅率由四檔減至17%、11%和6%三檔,取消13%這一檔稅率;將農產品、天然氣等增值稅稅率從13%降至11%。同時,對農產品深加工企業購入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避免因進項抵扣減少而增加稅負。

同時,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政策推至全國,對個人購買符合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額予以稅前扣除。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此外,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進一步清理規範涉企政府性收費的政策措施,包括清理規範工程品質保證金、清理規範政府非稅收入電價附加、暫免徵收銀行業和保險業2項監管費、降低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等6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等,上述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

“小散戶”炒股有了“特別保護”

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公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於2017年7月1日開始施行。該辦法公佈後,“部分風險承受能力弱的小散戶將不能炒股了”的聲音出現在網路,引起眾多討論。

對此,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明確表示,《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產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和底線,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產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式後,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產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並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產品。

《辦法》明確普通投資者在資訊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不僅如此,為實現公平保護,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互相轉化。專業投資者可書面告知經營機構後選擇成為普通投資者並享受特別保護,而符合條件的普通投資者可書面申請並在經營機構同意後轉化為專業投資者。

大額現金交易報告標準降至5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公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7月1日起實施。辦法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辦法規定,對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

同時,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個人帳戶將受金融機構調查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保監會等六部門制定了《非居民金融帳戶涉稅資訊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從今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帳戶盡職調查、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帳戶和全部存量機構帳戶的盡職調查。

被調查統計的個人資產資訊,不僅僅包括銀行存款,還將包括股票、債券、基金、保險等。